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农机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以下简称《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补考一次。
(三)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申请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对于初次申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机型代号为T)的驾驶证申请人,应先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按增加准驾机型T,预约联合收割机科目三的考试。
(四)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可以当场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后,收回《准考证明》。
(五)业务领导岗审核。
(六)驾驶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核发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存入驾驶证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准考证明》。
5.《考试成绩表》。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六条 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初次申领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起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一)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三)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四)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五)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六)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6年。
第七条 驾驶证管理岗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打印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相片。准驾机型按照R、S、T的顺序,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
第八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符合条件的,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预约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办理增加机型业务。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同时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三)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2.增加的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3.增加准驾机型的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4.本规范第六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四)驾驶证管理岗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原驾驶证签注。将本规范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存档资料和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存入档案。
第九条 考试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规范考场秩序,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条 《准考证明》遗失申请补领的,驾驶证管理岗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办理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3张),查询申请人违章、事故处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审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档案: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3.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收存原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2.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应换发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3.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6年录入。
4.换证日期:录入换发驾驶证的日期。
5.属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和变化后的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
(四)驾驶证管理岗将档案交驾驶人。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转出日期录入。
3.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记载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第十三条 办理转入换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驾驶证及档案。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驾驶证及档案资料留存,建立档案。
(五)转入地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转入换证”。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及代号、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按照原驾驶证的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3.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
6.转入日期:按照换发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第十四条 办理补证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1寸证件照(2张),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补发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驾驶证日期。
3.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二)档案管理岗定期清理档案,对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提出注销意见。
(三)业务领导岗审核。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相关文书归档。需要公告注销的,报请农机监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五)有关岗位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3.注销日期: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十六条 办理60周岁以上驾驶人的审验业务。
(一)申请受理岗审核驾驶人提交的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办理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二)驾驶证管理岗签注驾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证档案,使用规范的档案袋,案卷编号为驾驶证档案编号,顺序存放。档案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驾驶证档案。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档案查询应当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除转出辖区的以外,已入库的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二十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农机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当报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并出具核准公函。经批准补建和核准的档案与原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办理驾驶证档案转出、转入期间,将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向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建驾驶证档案。转出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驾驶证业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二十三条 注销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
销毁驾驶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证件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准考证明》、受理凭证和不予受理凭证、驾驶证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以及出具驾驶证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三)审验业务专用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副页审验的签注。
(四)个人专用名章,用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考试成绩表》等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个人专用名章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机构依据农业行业标准组织制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式样)
2.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
3.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式样)
4.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式样)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式样)
6.各专用章式样
7.受理通知书(式样)
8.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
附件1-5.xls
http://www.agri.gov.cn/zcfg/bmgz/P020070330342075700210.xls
附件6-8.doc
http://www.agri.gov.cn/zcfg/bmgz/P020070330342076335746.doc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4月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缴存人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依照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缴存人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拆迁房等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合同生效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二)用于购买再交易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三)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70%,且按合同协议中房屋产权共有人各自所占房屋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九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须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办理。
(一)申请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余额的,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余额;
(二)申请每年度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三)购同一套住房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该套而借用的住房贷款。
第十条 凡是符合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只能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一缴存年度的余额内提取。
凡有逾期贷款的缴存人,不得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凡累积逾期贷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二年内不得申请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每年提取一次(12个月),提取额度为每月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30%部分乘以12。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包括缴存人的父母、子女。
重大疾病是指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地震、山体滑坡、洪灾、重大交通事故等。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并按以下各条款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一)缴存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缴存人购买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的建房批文等;
(三)缴存人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时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缴存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建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缴存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修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缴存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支付房租凭据等。
第十九条 缴存人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缴存人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达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达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非配偶继承的还需提供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二十三条 非本市户口缴存人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本市户口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调令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被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管理的缴存人,凡一年后(含一年)未重新就业,又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及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凡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第三十条 提取证明及相关提取凭证的复印件均必须符合A4标准格式。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凭提取凭证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票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