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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1:40:15  浏览:9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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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是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计划
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
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总结过去试点的经验,认真搞好宏观调
节和管理,切实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保证积极稳妥的做好这项工作。

附: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以来,全国有部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5〕2号)精神,以各种形式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践表明,这
种办法对于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一定的
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办法还不够完善,如工资的增加未能剔除不合理的涨价
因素等,从而不利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不利于稳定物价和控制通货膨胀。因此,必
须在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进一步改进和逐步完善挂钩办法,现对有关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下同)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总挂钩的工资总
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和基数、浮动的总比例,由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地区和
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
分配方法,审批其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比例。暂不能实行总挂钩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企业
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
则上以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包括价格补贴和原材料节约
奖)为基础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三、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地区、部门综合经济效
益的要求确定。地区总挂钩,可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个别地区也可选用
其他适当的指标。部门总挂钩,可以上缴税利或实物(工作)量为主要挂钩指标,有的也可
以同几个指标复合挂钩。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四、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工资浮动总比例,以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和人均非农业国民
收入的水平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工资税利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以体现不同地区、部门之间
企业经济效益高低和潜力大小的差别。经济效益增减1%,工资总额一般增减0.5%至0
.75%,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一点。

五、地区和部门实行总挂钩后,增减职工原则上不再增减工资总额。但按国家政策规定
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可以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新建、扩建项目,属于国
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门一级的计划立项并正式移交生产的,经劳动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对新增加职工,可以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的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地区和部门总挂钩后,职工成建制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
门之间调入调出,其工资总额的挂钩和经济效益基数,按上年决算数如实划转。

六、地区和部门要在国家核定的总基数和总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
钩的基数和比例,并要保证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的实际增长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浮动总
比例。年终执行结果,作为检查地区和部门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依据,如超过了浮动总
比例,超过的部分,要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中扣减,同时相应增加地区、部门当年上缴中
央财政的数额;如没有达到浮动总比例,差额部分留在地区、部门作为工资调节基金指标,
自行掌握调剂使用。

七、地区、部门实行总挂钩后,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情况,对于企业
因产品销售价格上涨而增加的盈利要采取措施合理剔除,不得计提效益工资。

八、地区和部门对企业可以确定采用不同的挂钩形式,但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
经济效益的要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当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实
物销售量、实际工作量挂钩等形式,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几个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的形
式。实践证明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弊病较多,应切实加以改进,首先必
须剔除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中的涨价因素。地区和部门还可以在少数企业试行其他挂钩形式,
继续摸索经验。

九、对所有实行挂钩的企业,除考核主要挂钩指标外,必须同时考核质量、消耗、安全、
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其中质量指标要作为否定指标。铁路、民航、航运等交通运输
企业和电力企业,要把安全运营作为必须严格考核的重要指标。其他经济技术指标,由各地
区、各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并负责考核。为了保证国家利益,除
以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的企业外,实行其他各种挂钩形式的行业、企业、都要规定必保
的上缴税利额度或增长幅度,完不成上缴税利任务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增长基金。对出口创
汇企业,还要考核换汇成本。对商业服务企业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特别要严格监
督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利益。

十、地区和部门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比例时,要注意企业之间经
济效益水平的横向比较,一般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以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
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为依据确定各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经济效益增减1%,工资总额一
般增减0.3%至0.7%。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
干办法的企业,完成核定的产量,产值基数部分,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工资;产
量、产值增长超过一定幅度,应适当核低工资系数(含量),以保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
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

十一、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实行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基本工资部分在成本
中开支,奖金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效益工资可按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分别在成
本和留利中开支。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实行挂钩的企业,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
准的挂钩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批的挂钩企业,如果奖金
已由成本开支的,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包括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中
的奖金),按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十二、今后,企业主要靠提高经济效益给职工增加工资。企业按比例提取的效益工资在
使用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保持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这要作为企业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
内容。

十三、实行挂钩的企业,工资增长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未实行挂钩的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对企业用奖励基金、效益工资或其他资金来源
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津贴或实物,都要照章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部另行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征税起点、降低税率,已经自行开口子的,要坚决纠
正。

十四、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工资分配,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使职
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密切挂起钩来。这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环
节。内部分配的具体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搞好企
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关键是坚持实行劳动定额制度,按照劳动定额的完成情况进行分配。计件
工资制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较好形式,有条件的企业都要积极实行,计件形式应根据
生产特点确定,可以实行个人计件,也可以实行集体计件;不适于实行计件的,也要实行其
他形式的定额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和随工艺设
备改进及时修改定额的制度;在考核产品数量的同时,还要严格考核质量和消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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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已印发各地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要在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作为关键环节来抓,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要对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认真的回顾和总结,结合《通知》和刚刚结束的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下一步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在此基础上,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这项
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地方立法和组织引导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选调专门人才,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干部培训,为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要根据《通知》精神,制定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分类指导,扩大社会宣传,发挥民政部门的整体优势。要注重组织乡镇企业(包括乡村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村组干部、乡村医生、个体工商户等有一定收入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进一步推广规范化操作,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1995年11月8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


2005-01-13



教社政[2005]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各地各高等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总体上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他们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二、认真做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选聘配备工作

  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配备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基础。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要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高校稳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中来。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专职辅导员应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生、博士生中择优选聘专职辅导员,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高等学校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要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作为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积极主动承担这一光荣任务。

  三、大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关键。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要重点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示范培训,各地教育部门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使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要制定并落实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切实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制定促进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的政策,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保障。要切实解决好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问题,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评审组织,评审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兼职班主任在晋升专业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要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要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要创造条件为辅导员、班主任获取工作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通过多种渠道,帮助辅导员、班主任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和高等学校有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情况。

  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评优奖励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要树立一批辅导员、班主任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班主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

  要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管理。制定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制度,定期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工作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要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创造必要条件。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将辅导员、班主任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班主任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应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学校有关鼓励政策。要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班主任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