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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40:26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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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0年4月1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决定将这一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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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基[2000]27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卫生厅,《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

现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组织相关民族医药卷的编纂工作,保证《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按时、保质出版发行。

附件: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3、《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4、《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5、《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6、《中华本草》蒙药卷编纂备忘录;
7、《中华本草》傣药卷编纂备忘录;
8、《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署名格式;
9、《中华本草》总审组人员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附件1: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

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为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如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于2000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本草》

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李振吉副局长到会并讲话,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有关领导,《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计2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中华本草》编委会介绍了《中华本草》前30卷的编纂过程、总体框架、编纂意义以及出版后产生的影响,对前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情况和对民族药卷总审情况作了小结;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卷编撰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讨论并通过了下一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

李振吉副局长说:《中华本草》4个民族药卷编委会为完成这项工作做了很大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参与人员为挖掘民族医药精华,呕心沥血,使前一阶段的《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在基础工作薄弱、工作量较大、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能取得现在的成绩;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经费、物质和人员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的进行;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中华本草》总编审单位和《中华本草》办公室继续一如既往,象对待《中华本草》前30卷本那样严格总审的敬业精神给予肯定。他强调,《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工作十分重要,是一项浩瀚的工程,对民族医药的抢救整理是历史赋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使命,因此一定要编纂好《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当谈到经费问题和今后工作时他说:希望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拨一点,地方政府再支持一点,使用时再节约一点,来共同解决经费问题。总之要坚定信心,按照分工和要求保证质量,加快进度;请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继续给予支持,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尽快出版发行。

与会代表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的审修意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包括总审组与专卷编委会的职责与分工、下一阶段交稿计划);

3、《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分别与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就工作职责与分工、交稿时间等方面形成了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上签了字;

4、《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署名格式;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上海科技出版社就四个民族药卷的“图书出版合同”(草案);

6、《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总审组人员组成名单。


附件2: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2000年1月19日)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经过各专卷编委会认真撰写、反复审修,稿件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为了使民族药专卷的体例与前30卷本的体例基本保持一致,保证稿件的质量,现根据稿件中存在的问题,参照1998年12月编发的“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文件要求,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提出审修意见如下。

一、总体方面:

1、严格按照《中华本草》总的体例和细则及 “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等文件开展审稿工作,以确保稿件质量。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框架结构为:前言、凡例、目录、概论(×药发展简史、×药基础理论)、药物(按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其他药排列,每类下按正名的首字笔画排列,从矿物药到其他药按顺序写出序号)、附编[1.×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本项目可缺),2.中文名称索引,3.拉丁学名索引,4.民族文药名索引,5.本书参考书目]

3、各卷(册)的字数控制在100万字以内,各项目安排平均字数大致为:品种(不含图)、药材(不用图)各500字,化学300字,药理400字,临床部分不受字数限制。因此各项目内容必须精炼。

4、认真核对原始文献,保证引用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临

床、考证部分大多是民族医药内容,总审时很多问题难以发现或只能提出疑问,故在保证初稿质量的前提下,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时对总审组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复审。

5、前后项目必须协调一致,即各项目的内容均要围绕着品种及药物部位来写,不可张冠李戴或药用部位混淆不清。同一品种不同药用部位能分条的最好分条目来写。

6、条目后的参考文献格式按统一规定书写,参照文件“《中华本草》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

7、本书参考书目按照出版年代先后排列,每种书写出作者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代等内容。

二、项目方面(以下大部分与原“审修意见”相同,其中序号前有●记号的为此次补充和强调的内容)

●1.正名项

⑴该项目出汉名、汉语拼音,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出处及民族文药名。

●⑵书写格式根据现在稿件中多数民族药专卷的处理方法,统一规定汉名在前,民族名在后。汉名无需加出处,如无汉名可缺。具体写法为:

汉名 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字(出处)

汉语拼音 民族文字

例: 黑种草子 斯亚旦《西尔赫·艾叶卡农》

Heizhongcaozi ××××(民族文药名)

2.异名项

该项只出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不出汉名和民族文药名,异名后要加书名或地名出处。异名的排列顺序是:出书名的异名排在前面,出地名的异名排在后面;出书名的异名又要根据书的出版先后顺序排列。具体写法为:

[异名] ×××《书名》,×××、×××《书名》,×××(地名),×××(地名)。

例:①[异名] 休尼孜《西尔赫·艾叶卡农》,×××(和田),×××(喀什)。

②[异名] 参玛《兰琉璃(四部医典解说)》,米旺洛娃、六门其兔《晶珠本草》。

3.释名项

该项如资料可靠,对名称的解释比较合理的可以写释史,如解释不清,又无实质性的内容,则该项目可以缺。

4.品种考证项

(1)该项目主要是考证古代医药书籍中的药物品种,现代药物书中的内容则无必要考证,属于现代才用的药物,该项目可以缺。

●⑵引文不可重复,如引二本以上书的内容差不多,只须引用出书年代早的一种。

●⑶由于总审组缺少民族药专著,因此作者撰稿和专卷编委会复修时对引文要认真复核。

5.来源项

●药物品种的来源要求考订正确,并突出主要品种。

6.原植物项

⑴该项中动、植物的拉丁名、矿物英文名必须书写正确,定名人如用缩写,需加缩写点“.”。

⑵原植物名要和来源中的植物名称一致,而不可用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

●⑶对本民族的特产药物分布情况要写得详细一点,特别是本民族地区分布最好要写到县一级。国外分布因字数限制可以从略。

●⑷植物形态描写术语要规范,花、果期不完整的要补齐,具体描写主要参考《中国植物志》和一些地方植物志等书。

●⑸常用药物一定要有附图,且附图要符合制版要求,并注明图的来源。

⑹来源项所列品种均需有形态描述,第一个品种形态描述须详细,第二或第二个以后的品种与第一品种形态相同的部分可以从略,仅写出其特征即可。

7.栽培要点项

本民族特产的药物品种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写栽培要点,非本民族特产药物,而属于引种栽培的也要写,从外地购进的药材则不写栽培要点。

8.采收加工项

该项目不可缺,如属本民族的特产药必须写得详细一点,并写出采收加工的特色。

9.药材与产销项

根据民族药专卷的多数意见,四个民族药专卷中该项目均不设,有关药材的产销情况可在原植物项分布地区中体现。

10.药材鉴别项

●该项目主要写有关药材的性状、显微等方面的鉴别,具体内容要按专业要求加以描述,文字要精炼。所述药材应与原植物项中的品种一致,药用部位应与来源项一致,多品种描述顺序应与原植物的品种顺序一致。

11.化学成分项

⑴该项目主要写与来源项的药用部位一致的化学成分,如果药用部位是根,则只写根的化学成分,其它部位包括花、全草等的化学成分则不收。

●⑵每个化学成分的中文名后要写出英文名称与之对应,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要小写。

●⑶化学成分的中文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中华本草》30卷本予以统一和规范。

⑷化学成分后要写出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写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12.药理项

⑴写出该药的主要药理作用即可,每一种药理作用的描述要有概括性,不必像《中华本草》30卷本一样详细。每个药理作用要写出小标题。

⑵药理中提到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项目中必须有,且名称也要与它一致。

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列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⑷有的稿件收集的新资料较少,审稿时应予适当补充。

13.炮制项

该项目要结合本民族的加工方法的特色写。

14.药性项

项目名称不能仅写成[性],应为[药性]。

15.功能与主治项

●⑴功能与主治的主文必须按主次顺序来写,并且二者必须对应,即写了功能必须有相应的主治。

●⑵引文前后的次序要按照著作的成书年代先后排列,同一出处的引文无需加序号,如不连贯的引文分别用引号“”“”标示。两本书以上引文大部分重复的,必须将出书年代晚的引文删去。

⑶药性、功能与主治项目中的引用书的书名要用全名,书名的音译汉字要统一。

●16.用法用量项

⑴本项目内容必须全面,内服的要有剂量和具体制法,如水煎、研末或入丸、散等。外用的剂量如无具体用量的可以写成“适量”,但要有具体用法,如:捣敷、研末撒等。

⑵本项目不收引文。

17.附方项

●⑴一般来说,附方的先后要按照功能和主治的主次顺序排列。

●⑵附方所治病证必须在功能与主治项中反映出来,如没有,则须补充功能与主治项的内容。

●⑶附方药物过多,本种药物又非其中的主药,则应册除该附方,但对于名方或附方少的条目则可以保留。

●⑷出自近代著作附方中的药物剂量一律改用公制。

⑸附方的出处不能缺少。

●⑹附方中出现的本品的异名如异名项未收,必须补充在前面的异名项中。

18.制剂项:

该项收载的必须是本民族的制剂,若制剂的内容实际上是附方的内容,可以移到附方中去,如无制剂,则该项目可缺。

19.现代临床研究项

该项目主要收集近20年来的临床报道,陈旧的报道一般不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角注,条目后列出参考文献。

附注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框架结构:

前言

凡例

目录

概论

一、×药发展简史

二、×药基础理论

药物

矿物药

植物药

动物药

其他药

附编

一、×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 (本项目可缺)

二、中文名称索引

三、拉丁学名索引

四、民族文药名索引

五、本书参考书目

附注2:交稿要求:

稿件须按出版社要求,做到“齐、清、定”,交打印稿,5号宋体字,打在A4复印纸上。


附件3: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一、总审组和各民族药专卷编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总审组:

1、协助《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体例、质量方面的审修把关,提出意见。

3、会同上海科技出版社对复修定稿后的稿件进行检查复核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

4、负责组织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图稿的绘制工作。

(二)民族药卷编委会

1、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

2、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的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

3、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

4、提供 《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完成工作时间

1、各民族药卷交初稿时间:

藏药:2000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参考书目、署名等。

傣药:2000年5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等。

蒙药:2000年5月底前陆续交齐药物稿件,7月底前交前言、凡例、概论、署名、目录、参考书目等。

维药: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署名、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等。

2、总审组完成总审时间

藏药:2000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傣药:2000年7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蒙药:2000年11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维药:2001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3、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及交办公室时间

藏药:2000年9月底前。

傣药:2000年12月底前。

蒙药:2001年6月底前。

维药:2001年10月底前。

4、总审组抽查复核时间

在收到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一个月内完成。


 

附件 4:


《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3月底前交署名稿和本书参考书目。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0年9月30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0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藏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附件 5:


《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条目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1年10月31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1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维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驻市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政发〔2003〕97号)通知精神,按照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2004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中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要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清理,保证质量。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各项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坚决予以改正、修改、取消或废止,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
(三)强化培训,扩大宣传。
加强对清理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培训。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统筹部署,限期完成。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指导,保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按时完成。
三 、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决定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并对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组 长:薄连根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宏伟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肆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聂瑞声 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李尚智 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
吴宝卿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志成 市编办副主任
陈文库 市发改委副主任、西部大开发办公室主任
杨茂林 市经委副主任
布 和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郅建民 市民政局局长
李树林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 林 市工商局局长
崔 浩 市监察局综合室主任
乔晓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闫景昕 市政府调研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李尚智兼任,副主任由吴宝卿、崔浩、乔晓梅担任。
四、宣传、培训工作
(一)宣传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协调乌海日报社、乌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开辟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专栏,刊载有关的专题文章、讲话等;按照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法宣传工作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培训工作:1、在市政府全体会议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2、举办行政许可法讲座,时间半天,观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的专题讲座录像,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讲解文件清理工作注意事项。参加人员: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五、清理工作
(一)清理原则。
1、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清理工作由市、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本级和市属及驻市单位的清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2、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文件载体都要进行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只要涉及到本部门的职责都要逐件进行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连同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一并进行清理。
3、依法审定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单位在清理中要提出修改或废止的相关建议。
(二)工作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清理工作小组。
组 长:李尚智
成 员:多金城 崔 浩 乔晓梅 潭 红
电 话:2999617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和任务。
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市属及驻市单位的清理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
经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实施的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文件。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在报送清理情况表格时,要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如果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且没有作出修改,依法予以保留。
2、如果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以外的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各单位要按要求对该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主体、条件和期限、收费等清理出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予以保留。
4、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但是能够通过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规范;或者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应予以取消。
5、自治区政府规章以下各类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予以取消。如果自治区政府文件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6、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予以调整。
7、如果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及办公厅文件、自治区各厅局、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在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各单位在清理中提出修改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8、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各厅局或者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9、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的,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10、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内容的清理建议,涉及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要同时提出建议。
(四)清理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2004年3月24日至4月10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和《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汇总表》,于2004年4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自2004年4月11日至4月23日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报送的《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和《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汇总表》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对个别事项的设定机关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但确需保留的,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三阶段,自2004年4月24日至5月10日,为依法规范和公布阶段。根据清理结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与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内容,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由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5月10日前将全市的清理结果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于6月底前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7月1日起,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或者未经公布的有关许可,一律停止执行。
(五)清理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熟练掌握清理工作标准,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这次清理工作任务重、范围广、事项多、时间紧,相关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这项工作。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集中时间和人力,全力以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任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