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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8:12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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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为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发展,加强盲人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盲人平等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对盲人(含低视力者)在从事医疗按摩技术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担负的职务,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属于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任职条件,要符合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和人员特点。盲人按摩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技术职务聘任不同,它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重
要内容与基础,其认定要与将来颁布的《医师法》相一致。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岗位设置,根据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经费来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各类各级(档)职务工资标准和增资额,分别按国家相应的工资制度和政策执行。
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度。由单位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相应任职条件或通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约。聘约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条件等事宜。双方一经签订
聘约,都应忠实履行。聘约双方出现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五、获得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颁发的中等以上医学按摩专业毕业证书的盲人,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通过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法取得任职资格。中、初级职务以考试为主,包括书面考试、答辩以及临床测试等形式,侧重对基础理论
和基本技能、手法的检验。高级职务以评审为主,也要辅之答辩和临床测试等形式,侧重对学术水平和解决复杂疑难杂症能力的评价。
六、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审批程序进行。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七、聘任单位要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八、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应执行国家有关离休、退休的制度,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或考试之机侵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的,应予解聘或取消其资格,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
职务、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聘书或证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残联组织实施。有关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联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负责。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要关心、支
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服务。
十一、在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中的盲人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
附:1.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2.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盲人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 位 职 责
(一)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
1.在本单位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2.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明确诊断,确定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领导调查、分析、处理医疗事故。
3.负责本科专业人员的业务学习,开展学术交流,指导所属的按摩专业人员,总结临床经验,撰写学术论文,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4.了解国外医学新动态,学习和掌握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熟悉或掌握一门外语(或医古文)。
(二)主治按摩医师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承担本科的医疗、预防、教学和科研工作。
2.参加门诊和病房的会诊,并对下级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解决医疗中所遇到的难题。
3.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积累资料,指导实践,提高医疗按摩技术水平。
4.承担临床教学和带教实习、进修生。
(三)按摩医师(士)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治疗、科研、教学工作。
2.对患者检查、诊断、治疗认真仔细,按规定书写病历。
3.制定诊断、治疗方案,并报上一级医师。
4.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5.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临床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遇有疑难病症,及时向上级医师提出会诊,并制定新的治疗方案。

二、任 职 条 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一)初级
1.按摩医士:了解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能治疗常见病;盲人按摩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按摩医师:熟悉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治疗常见病;盲人按摩中专毕业,从事医士工作五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专科(含中、西医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按摩工作二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二)中级
主治按摩医师:
——熟悉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按摩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对下一级盲人按摩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三)高级
1.副主任按摩医师:
——具有较系统的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了解与专业相关的西医医疗知识。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治疗部分疑难病症。
——具有较高水平的、独特的手法技巧,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指导和培养下一级盲人按摩专业人员。在国家级盲文刊物及其它中医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临床经验总结。
——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五年以上。
2.主任按摩医师:
——精通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按摩新技术发展情况,并用于指导本专业科研工作;
——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突出的工作成绩;有高水平的、独特的手法技巧,在诊治疑难病症方面有突出贡献;
——有高水平的专业论著,能设立实用性科研项目,并成为本项目科研带头人。能开设高水平的专业讲座,具有培养中级以上盲人按摩专业人员的能力;
——具有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五年以上。

三、资 格 评 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初级、中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委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残联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和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承担。
(二)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
——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进行申报条件审查;
——考试(包括口试、答卷、手法操作等方式);
——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由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由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统一印制。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职 务 聘 任
(一)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二)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按照岗位、职数的需要聘任获得相应任职资格的盲人按摩专业技术人员,其它医疗机构的按摩岗位应优先聘任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
(三)由聘任单位的行政领导颁发职务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四)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根据需要可连续聘任。
(五)聘任期间,应对受聘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六)被聘用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职务的中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管 理
(一)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中国盲人按摩中心,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管理工作。
(二)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对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提出计划并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
(三)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试、评审、培训、发证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核准,并报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备案,严禁乱收费。

六、附 则
(一)各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当地人事、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个体、集体和全民所有制盲人按摩医疗单位中从业的医疗按摩人员。



为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学识水平,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不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的盲人按摩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是根据盲人按摩技术工作特点,通过考试(答辩)方式,检验申请人相应理论基础和学识水平的规定程序。
三、考试科目:
鉴于盲人医疗按摩的特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报任职资格评审考试科目如下:
(一)按摩医士、师:
《人体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断》、《按摩学基础》、《经络学》、《腧穴学》。
(二)主治按摩医师:
《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断》、《推拿学》、《医古文》,要有撰写的论文(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的)。
(三)副主任按摩医师、主任按摩医师:
《推拿学》、《医古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的论文),论文答辩。
四、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个体从业者可由当地残联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费用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备案,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六、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卫生部门会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9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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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统筹管理,根据国家非贸易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举办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内联企业、私营及个体经营企业,本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单位,所获得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均按本办法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贸易外汇收入是指不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的外汇收入,主要包括:侨汇收入;旅行社、宾馆、饭店、餐厅、娱乐游览场所以及免税商店、友谊商店、外贸服务中心、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单位的营业外汇收入;书刊、影片、邮票、资料等出
口取得的外汇收入;运输(铁路、海运、空运、公路、港口、机场)、邮电、广告及咨询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的营业外汇收入;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企业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境外企业单位的营业及其他外汇收入;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
体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外汇收入等。
第四条 本省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实行分级统筹管理。除侨汇外,省属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市、县属单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省外驻琼机构、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在市、县工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的;由所
在市、县人民政府统筹。
第五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工作,分别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开设非贸易外汇帐户(未设外汇管理局的市、县在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开户)。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企业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上缴工作进行监督
和管理,并将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的外汇额度转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贸易外汇帐户,同时在外汇额度划拨通知单上注明上缴外汇的单位、上缴比例及金额等。
第六条 本省各项非贸易外汇收入分别按下列比例结汇上缴政府:
(一)侨汇收入,省人民政府统筹百分之十,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百分之五,供应侨汇商品的企业留成百分之八十五。
(二)旅行社、宾馆、餐厅、饭店、娱乐游览场所、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二;旅游商品商店及外币免税商场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三)船务公司、外轮公司、远洋公司、铁路公司等运输企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二。
(四)地方性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外汇净收入(具体计算办法按财政部(82)财外字第657号文件执行),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五)承包工程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承包工作的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
(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十。
(七)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五。
(八)港口营业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一。
(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企业经营产品销售以外汇计价结算所获外汇收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四。
(十)本省在境外投资企业所获外汇收入,按国家现行规定,自企业成立之年度起五年内不上缴,从第六年起,按净外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同级财政。
(十一)企业经营寄售及“国外买单、国内提货”等代购、代销、代理业务所获外汇收入,政府统筹百分之十。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规定收取的外汇以及公安、工商、商检、海关、边防、海上监督等执法部门罚没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政府统筹百分之七十。
(十三)除上述非贸易外汇收入以外,本省企业单位取得的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均按百分之五的比例统筹。
第七条 本省非贸易外汇收入按季计算分成上缴。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在每季度终后一个月内缴汇,凡逾期不缴的,外汇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结汇上缴,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费(按国家公布的当日外汇兑换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缴纳)。收取的
滞纳费用于统筹外汇征收、管理开支。
第八条 为鼓励企业多创汇和按规定上缴统筹外汇,各级财政对上缴非贸易外汇的企业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上缴外汇额达到或超过上年上缴额百分之七十的企业,每上缴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上缴外汇额达到或超过上年上缴额的企业,每上缴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奖励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支出,部分可作为集体福利费和奖金。
(二)省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奖励金,由省财政税务厅在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核拨。市、县人民政府统筹非贸易外汇的奖励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通知本市、县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凡有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单位,均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外汇收支报表(格式另发),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本省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1年2月21日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4]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今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对今后十年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全面部署。6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原则、任务和要求。为贯彻实施《纲要》提出的六条基本要求和七项主要目标,落实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全国卫生系统贯彻实施《纲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是卫生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准则。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的战略高度,全面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要把学习《纲要》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根据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落实《纲要》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把《纲要》内容具体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依法行政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表现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督促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目标的基本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要切实转变到加强宏观调节、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来。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立法,严格监督等作为卫生部门的基本职责,强化运用法律手段监督医疗市场、医疗卫生服务和其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深化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和救治体系、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等制度建设上下大功夫。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改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执法体制。
三、加强卫生立法,健全卫生法制。做好卫生立法工作,提高卫生立法的质量。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以及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使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做到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卫生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为卫生行政机关立法、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卫生审批。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行政许可领域的腐败现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卫生部根据国务院部署,在法律实施前认真清理了卫生许可项目,取消了23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保留了39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一律取消,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卫生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该办的事要快办,不能办的要及时答复,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提高工作效率。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严禁违法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
五、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卫生执法队伍,是提高卫生执法水平,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基本保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卫生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严格人员准入,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卫生执法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卫生行政机关要对卫生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同时,严肃执法纪律,查处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对执法所需的必要经费,商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卫生执法机构要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建立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宏观指导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严肃督办大案要案,一抓到底,一查到底。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来自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也是卫生工作一场深刻的变革。当前,卫生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卫生部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较多,工作难度较大。卫生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完善制度,不断研究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