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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4:28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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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加强住房改革支出资金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根据财政部编制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核评比范围的中央单位,是指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编制说明的系统性。

第四条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考核指标分值为:报送的及时性(10分);编报的完整性(20分);数据的准确性(30分);编制说明的系统性(40分)。

第五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送的及时性(10分)。

中央单位应在每年3月20日前报送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等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的完整性(20分)。

中央单位不得随意增减、更改报表;报表装订规范,不得缺页少页;报表封面内容应填列完整,必须要有经办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应完整反映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编报范围应与预算编制范围保持一致,决算报表数据填列齐全,无漏报、重报、错报现象。上述内容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的准确性(30分)。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应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决算数据应与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决算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正确无误,决算上下年度相关数据衔接一致(如有变动,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财政预算拨款指标应与部门决算中相关数据一致,决算纸质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一致。上述内容如有错误,每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的系统性(40分)。

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算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如,决算编制单位个数、人员编制情况、实有人员状况,包括汇总情况、行政单位情况、事业单位情况等,以及单位在编制决算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

(二)决算数据汇总情况。包括:1、收入来源情况。2、分项支出状况。3、年末结余情况。4、收支结余增减变动原因分析。

(三)决算编制反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和完善决算编制及相关政策建议等。

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每年考核评比一次,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评得分,财政部每年评选出约20%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条中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预算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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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省政府确定的湖南西部地区(以下简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部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有效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
  4、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式见省财政厅等单位湘财社〔2004〕35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项目评审。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确认后,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认可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供贷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三周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申请审核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参照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和呆账损失补助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号)中已经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各市州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州政府出资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八条 担保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5、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第二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如下:
  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5、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如下:
  1、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2、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3、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商业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3、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以上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和创建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创建信用社区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可结合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试点。以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1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编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贷款金额

(大、小写)

贷款用途




项目简介




社区居委会推荐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保障推荐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受理时间



评审意见书号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人




项目申报单位



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200 ]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人:



审查意见:



经评审, 申请的关于

贷款项目,符合《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请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和落实。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职工总人数(人)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人)






办公地址



邮编


贷款金额

(大、小写)

贷款用途








项目简介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淮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工业行业管理体系,促进我市食品工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工业是多家经营、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综合性产业,需要从全行业加强统筹、协调,促进食品工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从事粮油、屠宰加工、糖果糕点、饮料罐头、调味品、饮料酒等二十四大类食品的生产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其他行业、社会团体、学校、部队所办的附属食品加工业),均属于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工业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工业办公室。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是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归口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全市各食品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食品工业办公室的指导。
第六条 对我市范围内的食品工业企业将逐步推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和省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种类外,其它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均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发生产许可证。
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对全市现有食品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分期分批核发企产许可证。今后,没有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
第七条 食品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主要以协调、服务为宗旨,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食品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审查和编报全市食品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科研开发的计划与项目。
(二)负责统筹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的合理布局。凡在我市新开办食品工业企业,应先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再到卫生部门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非因触犯法律的食品工业企业的关、停、并、转,须经市食品工业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负责对切实用于拾遗补缺、技术开发、扶持重点项目、原材料、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及监督使用。
(四)贯彻和监督实施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五)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食品工业企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管好所辖范围内食品工业的产品质量;查处伪劣食品(含经销部门),维护消费者利益。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食品工业优质食品的评定,并向上级评委申报和发布。归口管理和组织全市食品工业行业开展创优夺名牌活动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七)核发生产许可证。
(八)收集和整理食品工业行业的经济发展信息、企业管理信息和科技信息。各食品工业企业向经济部门上报的各种月、季、年报表,要同时报送市食品工业办公室。
(九)协调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的经济联合,指导和促进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组织全市食品工业企业与国内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交流。
(十)参与对食品工业企业的职工教育和人才开发,组织培训全行业需要的人才;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技术职称、工人技师的考评推荐和晋升工作。
(十一)协助食品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抓好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企业管理升级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全市食品工业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后,其隶属关系、计划物资分配渠道和产、供、销渠道不变。
第九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食品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同市食品工业办公室搞好行业管理工作。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共同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