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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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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2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水库库区管理秩序,加强水库安
全和水质管理,保护库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库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水库库区及其集雨区域。
包括:
(一)水库水域及集雨区域;
(二)水库大坝及其管理范围;
(三)水库排洪渠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长江水库库区管理综合协调组
(以下简称协调组),负责协调长江水库的管理工作,协
调组成员包括东区办事处、水利、林业、环保、公安、民
政、港监等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
好长江水库管理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长江水库
工程管理处内。
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协助各部门加强对水库的日常维
护和管理;对各种破坏水库库区生态、危害水库安全的行
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
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和
水库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库区生态环境、污染水质、
破坏水库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五条 库区及其集雨区域内不得开办采石(矿)场、
采砂场、砖瓦厂和新办其他工业企业。
第六条 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新办林果场。原有
林果场要完善水土保持和护林防火设施,相关设施分别报
水利、林业主管部门验收,设施不合格的,由水利、林业
部门依法责令停办。
第七条 水库库区及集雨区域内的林木只准进行抚
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八条 严禁围垦库区和向水库排放工业废水、生活
污水,倾倒余泥、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库内运输
各种有毒有害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九条 严禁在水库库区和集雨区域进行爆破采石、
取土挖砂、放牧、修坟、开荒等危及水库大坝和山体的活
动。禁止向水库库区及集雨区域迁入山坟,水库库区及集
雨区域内原有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按规定可保留的除
外)。
第十条 严禁在水库游泳;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
新办饲养和网箱养殖场,原有的饲养或网箱养殖场,应完
善污染防治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船只在库区内航行、停泊、作业及管理,
应按《中山市长江水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库区船只数量。库区内原有船只,应在本规
定颁布后30日内重新办理审查批准手续;未获批准的,
禁止在库区内航行。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香烛及其他易燃、
易爆物品进入库区及集雨区域。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
打猎和野外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禁止在水库库区炸鱼、毒鱼、电鱼和非法
钓鱼、捕鱼。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水库大坝通行须经长江水库工
程管理处准许,未经准许禁止通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长江
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暂行规定》(中府[1990]102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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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6〕57号
各局、办、科、室、中心:
  现将《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积极推广运用电子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所联系业务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规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市政府向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市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各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思茅市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公告”,按序号编“第×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发”;
  “思茅市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复”;
  “思茅市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思政任”;
  “思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思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思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密电”。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办发”;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办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办密电”;
  “政务情况通报”,按序号编“第×期”。
  第八条 思茅市人民政府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思茅市人民政府(函)”,编“思政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编“思政办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机要文书科签收,按来文单位进行归类登记。各局、办、科、室、中心不得直接收文办理。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以及各类来文来电(含密码电报),由总值班室直接签收。办理后归入机要文书科登记。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上报市政府或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机要文书科直接退文;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交机要文书科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市政府办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同一事项不同阶段的来文,按照首办办结的原则,分送首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机要文书科分文要加强与相关科室协商。首办科室对分办有异议时,须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一致后将改签意见注明在来文上,当日内退机要文书科变更首办科室。
  第十四条 公文阅件分送市长、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首办科室后,由首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市长批示。
  第十五条 发送报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机要文书科专人签收,节假日和上班时间外,则由总值班室专人签收,并及时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拟定分送范围和承办科室。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对来文内容进行简要概括,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明,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由科室负责人确定具体承办人,将公文提交承办人。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分管副秘书长确认无误、签署同意后,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第十八条 来文办理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属一般事项的请示,由承办人附来文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属经费等重要或特殊事项的请示,承办人口头或书面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后,再征求意见。部门意见反馈后,将反馈意见并在原办件上按办文程序办理。
根据来文草拟或修改文稿时,若涉及实质性内容改动的,须与来文单位协商,并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要做到即收即办。特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需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后,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需转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同时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意后,按办文程序连同我市的意见一并转发。
政府领导的讲话,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通过《政务情况通报》印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要加强会商和会签。首办科室承办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要主动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不需印发正式文件的,直接呈办公室领导审核;需印发正式文件的,按程序呈办公室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须以市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及市直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市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二十四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送审文稿修改后,科室须清稿后再呈送办公室领导。办公室领导修改文稿或拟办意见后,若须清稿再送批的,应将办公室领导修改稿附在清样稿后一同报送。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再报政府(办)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六条 督办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办理。督办件阅件根据文件内容和领导指示复印登记后分送,督办件办件分不同情况处理:
  省、市人大常委会,省、市政协领导转给市政府的批示,由综合科根据内容提出转办意见和拟办科室,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转相关科室办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直接批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原件报送领导同志本人,同时印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领导指示由有关科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要采取两人交叉念读校对、两次校对的方式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之后由科室负责人再次审核,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清样稿经承办科室校对后,送机要文书科检查。公文质量检查的内容为: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种使用、文字表达、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的文件审批单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审批单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文件办结后,承办科室须将文件审批单及时复印回传有关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通过机要文书科中转。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之间的公文传批,由承办科室人员负责送交,传批完后应即时送机要文书科登记。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特别交待的传批方式,由对口科室在文件上注明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市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写明批示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章 印制和分发

  第三十二条 印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前的公文质量检查,由机要文书科审阅并报分管室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三条 印制出的正式文件经检查有误需重新印制的,办文科室负责人应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印制。重新印制的文件应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较为紧急的公文,承办科室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

  第七章 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文件,由机要文书科归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处以上领导签批的办件和阅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次月内归档。对逾期未移交归档的,档案室要及时催交,限时交归。
  第三十六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局、办、科、室、中心不得擅自处理,须集中交机要文书科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档案仅限室内在职工作人员借阅利用,借阅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外单位职工借阅利用,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时间一般以5日为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办理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不得参加年度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

[96]汇国发字第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给辖内的外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工作应按(附件2,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进行。二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一级分局确定。
8、本规程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它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中报表(月报表)。
9、《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编制、分配,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备案。同一地区、同一银行不同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自本规程实行之日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出国取现”项目不再根据该规程进行申报而按汇兑业务进行申报。
12、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