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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34:59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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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内容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互相邀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指定科学技术研究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两国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等问题,按本协定附件“关于执行中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涉及费用等问题的规定”办理,该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定签字后,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李   强               皮 尔 扎 达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关于执行中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涉及费用等问题的规定

一、 派遣专业人员考察或实习的一方将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旅费。专业人员在接待一方的食宿费、医药费、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二、 聘请专业人员传授技术经验的一方将负担专业人员往返旅费(包括休假往返旅费)、食宿费、医药费、交通费、办公费等以及津贴费。津贴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 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和样品等,其费用互免,由提供一方提交需要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由双方代表办理交接证件。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期满。为发展中巴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开展和扩大两国间的科技合作,中国政府建议,将该协定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即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废除该协定,则该协定将继续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以上建议,如蒙大使馆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馆关于延长
           中巴科技协定有效期的复照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贵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来照,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将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期满。为发展中巴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开展和扩大两国间的科技合作,中国政府建议,将该协定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即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废除该协定,则该协定将继续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以上建议,如蒙大使馆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大使馆荣幸地确认,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所述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基斯坦大使馆(印)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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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周顺保


一、 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虽然在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方面有重大进步,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使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一定限制。造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差异,不利于被害人完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2)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对这一规定的知悉权。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仅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没有涉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不对等、不均衡。(3)对被害人的控告权、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权的保护,以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等方面,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1)对被害人的赔偿,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因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得不到补偿或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还有的被害人则为了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放弃了对犯罪人的追诉,而与犯罪人“私了”,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实际保护。(2)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赋予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由于司法人员的观念、素质的差异,往往对人身权利遭受犯罪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较为重视,而对财产权利遭受犯罪的被害人仅作一般证人对待,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被害人应享有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在对被害人的社会保护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被害人服务机构,在对被害人的支助、提供心理咨询、生理医疗等社会保护方面比较缺乏。
二、 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对策
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实现被害人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借鉴各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一)、赋予犯罪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是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争议的焦点。持反对意见的观点认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会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增加,造成滥诉,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为当事人,赋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始终。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必然会使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处于不对等。虽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由于国家公诉人员对客观事实认识的方法、手段和程度可能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不可能具有同被害人一样的对犯罪过程的感知和对犯罪后果的感受。同时,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并不一定取决于被害人的主张,一旦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害人的主张就不能实现。
至于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否会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适用这一原则。同时,实现刑事诉讼的民主性不应局限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应注意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完善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应与被告人的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虽然较原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但对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权限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因此,应完善有关规定,力求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对等、均衡,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三)、加强对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利的保障
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非常普遍的潮流。根据《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欧美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规定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处罚,并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形成了被告人赔偿与国家补偿相结合的对被害人补救的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是通过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一次性赔偿原则,如果被告人经济上有困难,则予以减免。由于被害人能否获得赔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因此,被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或其得到的赔偿十分有限,不足以弥补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作法,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大赔偿的范围,既考虑被害人的损失,也考虑被害人的家人及受养人因此带来的损失。明确规定赔偿方式、赔偿期限和对判决的执行方式,保证判决的执行效力。二是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加重国家在控制犯罪和对被害人方面的责任,使不能获得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得到国家的补偿。
(四)积极推行司法改革,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然而对人权的保障力度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还要体现在司法上,使人权在司法现实中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要强化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程序法制观念,强化对“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的认识,使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贯彻我国制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地行使职权,依法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全国妇联


妇字 [2002] 3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党的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也是新世纪加强和改进妇联作风建设的行动指南。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要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新的形势下,与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相比,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思想解放不够、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深入基层开展调查不够,及时总结基层经验用以指导全局工作不够;对当前妇女儿童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不深,推动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够;在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行政化的倾向,存在会议多、文件多、活动多的情况。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认真解决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妇联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增强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定不移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妇联组织认识新事物、适应新形势、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各级妇联要在广大干部中深入进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教育,特别要用我们党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的实践教育广大妇联干部,使之更加自觉地用“三个代表”武装思想、指导实践,真正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在各级妇联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坚持“两个务必”教育,使之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真正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2、加强理论研究。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妇女运动发展的规律,深入研究妇女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基本理论。
3、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要坚持和发扬妇联组织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优良传统,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以与时俱进的胆识和品格,积极推进妇联组织在思想观念、工作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二、坚持和发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提高妇联干部的整体素质
4、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理论联系实际是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各级妇联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加强学习与推进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妇联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5、明确学习目标。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养和基本业务能力作为学习的目标。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运动发展史、有关妇女儿童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妇女工作的基本知识。要结合工作实际,努力学习掌握新知识,提高妇联干部的综合素质。
6、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学习的制度化是加强学习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和加强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专题,保证时间、内容、人员和组织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妇联干部学习考核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评议和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加强对学习的监督和检查。
7、加大培训力度。各地妇联要因地制宜,根据“十五”期间妇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大对培训的投入,保证受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新进入妇联的干部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新任职的干部必须接受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在职干部必须接受规范化的岗位培训,及时更新知识。
三、加强调查研究,推动解决事关妇女儿童发展的实际问题
8、坚持走群众路线。各级妇联要把走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观点、密切联系妇女群众作为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把一切为了妇女群众作为工作的立足点,把一切依靠妇女群众作为基本的工作方法,把向党负责与向妇女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把妇女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受益不受益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结合点上,找准工作定位,确定工作思路,设计工作载体,确保工作实效。
9、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要建立定期调查研究制度,明确职责,构建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妇联要围绕每年的工作重点,结合实际,统筹规划调研工作。要建立领导调研联系点制度,各级妇联领导干部每年要拿出相当的时间开展调查研究。全国妇联将适时组织妇联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评选表彰,并把调研工作列入督查工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妇联常、执委中探索建立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10、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调查研究必须明确选题,制订方案,任务到人,规定时间,评估结果。要整合力量,讲求实效,避免交叉、重复调研或过于集中在一个地区进行调研。要掌握并运用综合调查和专项调查、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等科学的调研方法,深入到妇女群众之中,总结基层工作的新鲜经验,把握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要对调研中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形成有深度、有分量、有说服力的调研成果。要实现调研资源和成果共享。
11、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对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各级妇联要及时上报、转发和交流,积极为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妇联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力所能及的要一件一件、扎扎实实地加以解决;力所不及的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争取支持,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与维权的宏观环境。
四、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活动
12、严格控制会议和活动。全国妇联每年召开的全国性综合会议严格控制在两次,即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和全国妇联执委会议,没有特殊情况,不再召开全国性会议。严格控制、统筹安排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举办全国性会议和活动,必须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其内容、规模、地点及邀请省区市妇联主管领导等,须由全国妇联书记处统一协调、决定。各级妇联也要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的数量和规模,统筹安排,整合内容,精简与会人员;各地举办表彰会、座谈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等,原则上不邀请全国妇联领导同志出席。因特殊情况确需领导出席的会议或活动,要严格报批程序,由全国妇联办公厅统一协调,报全国妇联书记处第一书记批准。坚决制止重复、交叉的评比活动,加强活动的分层次实施与管理,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13、提高会议、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召开会议、设计活动事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要提倡精简节约,力戒形式主义,突出示范性,注重实效性。要以基层妇联和妇女群众的响应和参与程度作为评价会议、活动的标准。要调动和运用传媒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提高会议、活动效益,扩大社会影响。
14、严格控制并进一步规范发文。要认真清理并压缩现有文件、简报的种类,该并的并,该停的停。要进一步规范发文,发文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文件内容简明扼要,所提问题言之有物,所提建议切实可行。
15、掌握和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要大力推进妇联系统的信息网络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文、信息等的网上传递试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积极开展对妇联干部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培训,并纳入妇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五、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妇联群众化、社会化工作优势
16、探索建立妇女代表联系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妇女代表“代表妇女利益,掌握妇女动态,反映妇女呼声,把党的温暖送到妇女之中,把党的号召化为妇女的自觉行动”的职责,逐步建立妇女代表联系、接待妇女群众制,使妇女代表切实履行一届代表职责,联系一方妇女群众。
17、研究建立妇联执委工作制度。为了解社情民意、发挥执委作用,要求各位执委在参加执委会议时,带来关于当地妇女儿童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调研报告,以及对推动解决事关妇女儿童利益重大问题的建议。妇联应有专门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分送和推动落实妇联执委建议工作。
18、畅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强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完善与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加强与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妇女及妇女团体等的联系,推进妇女工作志愿者队伍管理联系制度的建设。
六、切实加强领导作风建设
19、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等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制度和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到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要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每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查摆、集中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0、进一步完善妇联领导的信访接待制度。要进一步做好妇女群众来访接待日工作,完善信访回复工作制。领导同志每年要亲自阅批一定数量的重要的人民来信,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的督查落实工作。认真倾听妇女群众的声音,了解妇女群众的需求,做好社情民意的上传下达工作,努力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21、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要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22、充分发挥表率作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中要以身作则,做出榜样,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带头精简会议和活动,提倡开短会、写短文、说短话、办实事,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下基层务必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拒绝迎来送往,尽量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2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收到实效。各级妇联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在督促检查、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检查的结果要公开,发现的问题要曝光,好的典型要宣传推广。要切实以好的作风抓好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全 国 妇 联
20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