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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0:45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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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1999/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严重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8件。


江苏、山东、安徽、湖南、广西、河南、四川、重庆、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其他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二、北京、上海、广东、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元。


山东、江苏、辽宁、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


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


三、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者超出所定限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各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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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侵 权 判 定 原 则

王双厚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前面探讨的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什么情况下,被控物为侵权,下面谈一下,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
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
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
在做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如前举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例子,进水管、出水管就属于前序部分的特征,该特征为现有技术部分的特征,“其特征在于”后面的特征就属于特征部分的特征,有的时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不侵权。
第二节 等同原则
前面所讨论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
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上述的案例属于一个非常典型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案例,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而且,即使在专利保护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对此问题,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我国实施专利法不到20年的时间,而欧美国家实施专利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我国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很多的都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因此,在探讨如何适用等同原则的问题时,研究美国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更能够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则,进而找到适用于我国的等同判断标准。
1853年的威南诉丹麦德一案是美国最早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之一。威南设计了一种呈圆锥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压力的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丹麦德设计了一种车厢,该车厢的车厢上部呈八角形,下部为到金字塔形。威南诉丹麦德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威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车厢为圆锥形,丹麦德设计的车厢不是圆锥形,所以侵权不成立。美国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不可能造出一个绝对的圆锥体;如果被告的车厢的形状已经与圆锥体足够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专利基本一样,法院应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种特别措施后来被称为等同原则。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判专利侵权成立。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法院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从判决中可以看到,美国法院最设立等同原则的初衷是防止被告照搬照抄专利,以做非实质性改动来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被告没有进行抄袭的情况下,能否适用等同原则。多数国家的法院都自动适用等同原则,而不考虑被告是否有抄袭行为,我国也采用此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等同原则的本意在于公正合理的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专利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被告故意为前提条件,如果认定抄袭后才能够适用等同原则,无疑等于承认了故意为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1983年休斯航空公司诉政府一案中,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一次将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休斯航空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有两项技术特征,一个是位于卫星上把卫星运行姿势的有关数据传送给外部控制系统的装置,另一个是位于卫星上用于从外界接收调整卫星运行姿势的信号装置。一审判决认为,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及其等同物,因此不构成侵权。二审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被控物都具有喷气式发动机、日光感应器和无线电器械,区别在于被控侵权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来取代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一审法院关于只有被控物具备了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或等同物时,才算侵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法院应该把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和整个被控物进行比较,如果被控物用大致相同的方式、完成大致相同的功能、并且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法院就应该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联邦上诉法院把“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并且明确指出,即使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规定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的时候,专利侵权也有可能成立。
笔者认为,这个判决体现出的最重要的思想就是,等同是指整体等同,而不管被控物中是否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这种思想无疑是对专利权人是有利的,但同时这种思想又带来了另外的问题,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会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模糊不清。因为正常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的各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权利的保护范围,被控物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才能够构成侵权,而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被控物缺少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特征仍能构成侵权,公众会变得无所适从,不知道到底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1987年的潘沃特公司诉威兰德公司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在判决中对等同原则做了与前一个介绍的判决不同的论述。
潘沃特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一个自动分类机,包括:
1、根据被分选物的重量发出相应信号的电子秤量装置;
2、用于预定基数的第一基准信号装置;
3、用于比较电子秤量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一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一比较装置;
4、根据被分选物的颜色发出相应信号的光学探测装置;
5、用于比较光学探测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二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二比较装置;
6、根据被分选物的位置变化发出相应信号的里程装置;
7、根据里程装置和第二比较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在电子称量装置与光学探测装置之间传送过程中的位置变化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
8、根据里程装置、第一比较装置和第一位置指示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被称量后位置变化的第二位置指示装置;
9、根据第二位置指示装置决定被分选物类别的卸货装置。”
专利说明书显示权利要求所规定的各个装置构成了一个封闭式的电路系统。被控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代替了这个封闭式电路系统。一审法院认定,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指示功能或等同物,专利侵权不成立。潘沃特公司上诉时提出,一审法院把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技术特征和被控物逐一进行比较,这种适用等同原则的方法是错误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被控物以几乎同样的方式,完成几乎同样的功能,并且达到几乎同样的效果,根据等同原则,侵权有可能成立。这个原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可以忽略掉权利要求里的某一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法院必须把每一项技术特征都视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每一项技术特征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原告必须证明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它的等同物都在被控侵权物里存在后,法院才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在这个案子中,被控物没有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谓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和第二位置指示装置,也没有贮存和传递被分选物位置变化数据的功能,而是使用计算机把被分选物的颜色和重量的数据贮存起来,加以分析,由于被控侵权物不具备原告专利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等同物,专利侵权不成立。
在该判决做出后,美国的专利界最初以为那种“整体等同”而不管是否具备每一个专利特征的判定方法将不再适用,但是在此之后,美国仍然有“整体等同”而缺少专利特征被判定为侵权的案例出现,也就是说在美国,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美国的专利界,还有一种观点是,两种适用等同原则的方法是可以并存的,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为在四川汶川“5·12”地震后的疫情预防和疾病治疗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使灾区群众及抗震救灾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得到中医药服务,促进地震伤员康复,减少灾后传染病的发生,有效治疗灾后常见病和多发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疾病防治工作
(一)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统筹本地区中医药行业参与抗震救灾防病治病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灾区中医药相关信息的收集,掌握灾区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需求,以及灾区现有中医药人力、物力等资源情况,并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工作。
(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灾后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提供物质保障。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卫生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协调发改委、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大对灾区的支持力度,切实保证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中医药物资的供应,将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纳入灾区防病治病中统一部署。
(四)加快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恢复,为在抗震救灾疾病防治中发挥中医药作用提供保障。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中医系统地震损失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物资、设备、药品、人员等方面需求,研究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支援工作,为灾区提供捐款、物资、医疗器械、药品和帮助灾区中医医疗机构培训医务人员等。非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开展援助工作,全力以赴帮助灾区做好受损中医医疗机构的重建工作。
二、积极开展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的宣传,进一步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一)加强对灾区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中医药防病知识和方法的宣传,宣传主要内容应包括居住环境的除瘴避秽,日常饮食的选择,常见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皮肤病及蚊虫叮咬的预防以及按摩等常用保健方法的应用等。
(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宣传资料——《地震灾后中医药防病知识》发往受灾地区,做到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各个单元(如帐篷、活动房等)均有1份,并通过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及医疗机构等供大家获取。
(三)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中医药防病宣传画发往灾区各地,在灾民集中居住地、医疗机构(特别是中医医疗机构)等处设置宣传栏、张贴中医药防病宣传画,力争覆盖灾区所有的灾民集中居住地和中医医疗机构。
(四)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
(五)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提供中药等中医药服务开展疾病预防,并在灾民集中居住地等组织开展中医药防病知识与方法讲座等活动,指导灾区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应用简易可行的中医药方法预防疾病。
三、进一步抓好地震伤员和灾后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治疗
(一)要针对地震伤员中大量的骨折病人,以促进骨折愈合、加快功能恢复、提高生活质量等为重点,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综合、合理应用各种中医药方法精心救治,促进地震伤员早日康复。
(二)灾后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治疗,要充分考虑灾区的气候、生活条件等情况,坚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选择药物应以中成药、免煎颗粒剂和灾区常见的中草药为主,方便灾区群众服用;选择的治疗方法要简便易行,积极采用针灸、按摩等非药物疗法,便于医务人员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了《地震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疗手册》,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发往各灾区。
(三)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前往收治地震伤员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灾民安置点医疗服务点的医务人员开展中医药治疗方法的培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前往灾区开展技术指导。
(四)做好中医药治疗的相关药品与设备设施的配备工作。灾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需要配备的药品和设备设施,并将有关药品及设备设施的需求计划及时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采购,有关外省医院中药制剂的需求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切实做好灾民集中居住地的中医药服务
(一)灾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力争在灾民集中居住地设立临时中医医疗服务点或为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配备1名以上中医类别医师或懂中医的医师,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开展中医药服务必备的设备和必要的中成药、中药颗粒剂,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中药饮片及其调剂、煎煮设备。
(二)灾民集中居住地的临时中医医疗服务点和医疗服务点要以受灾群众作为服务重点,兼顾抗震救灾人员,通过张贴中医药防病宣传画、设置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栏、发放中医药防治病手册、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健康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防治知识的宣传,积极引导受灾群众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
(三)要组织灾民集中居住地医疗服务点的医务人员学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印的《地震灾后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疗手册》,大力推广应用安全、有效、简便、实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能够普遍提供中医药服务。
(四)灾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区域内外的中医药专家资源,组建一定数量的巡回医疗队,定期对灾民集中居住地的医疗服务点进行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帮助,进一步提高诊疗所的中医药服务水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