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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0:31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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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财政部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9日,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农垦部门、农垦农工商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营农垦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开始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各地农垦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进行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有的参加了所在地区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在业务上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实行了不同形式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对于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生活,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部署,在总结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除对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外,对农垦系统的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由于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继续采取扶持政策,实行财务包干,加之有的农垦企业远离城市,因而各地在制定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农垦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在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财政部门对企业原定的财务包干指标不变。
三、国营农垦企业都要参加所在省、市、县组织的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但在业务上要接受省级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参加省级统筹。
四、各地劳动、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与农垦主管部门的联系,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中给农垦企业以指导和帮助。
五、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工作,切实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地搞好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农垦系统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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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探讨: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阳朝锋


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
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
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就对被告人边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一种认为
应对被告人边某以诈骗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
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
财物的所有人或持在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
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可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边某及其同伙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的,虚构一个实际
上并不存在的宋某要对其报复的事实,使王某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交付钱财。这种客
观方面的表现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固然,如主张敲诈勒索罪的观点所认为的,
被害人王某心里确实感到受到了强制,在这种情况下,才决定交钱化“灾”,但是,王
某对宋某的报复感到恐惧,心理受到强制以致为摆平“矛盾”而交付钱财,是以王某的
错误认识为前提的。被告人设置骗局的直接目的正是要使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统观被
告边某及其同伙的行为,都是以骗作为前提,作为主要手段,骗的特征贯穿行为始终并
统领全部行为。一般典型的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自己对受害人将来或当场实施威胁或
要挟,而本案是被告人及其同伙假借“他人”对受害人实施报复为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这种威胁离不开其所设的骗局,离不开被害人的主观错误认识。此种情形与在社会上
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惧,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行为相
类似,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
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被告人边某的虚假言论行为只侵犯了单一客体即王某的财产所
有权,并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因为虚假言论本身并不会在客观上对王某人身权益形成
威胁。本案中,让王某感到受到威胁的是虚构中我宋某的报复行为,被告人边某没有宋
某的授意,自己也没有表示如王某不交出钱财则代宋某实施对王某的报复 行为,所以
,被告人边某没有也不会侵犯王某的人身权益。
综上,本案被告人边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阳朝锋  湘潭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E-mail:suntokeen@hotmail.com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
案的报告》(新劳社字〔2002〕5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1
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