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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必须凸现司法的人民性/尹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22:45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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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必须凸现司法的人民性

尹振国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人民法院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人民性。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党的事业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归根到底也是人民利益至上,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时代的要求、现实的需要、人民的期待。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我国法院的人民性所决定的。在“三个至上”体系中,人民利益至上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和法理依据。马克思曾提出过一个精辟的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在马克思看来,在任何时期都是“利益占了法的上风”。而且,为了使法律成为符合规律的真正的法律,第一,它应当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第二,它应当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创立。也就是说,法律必须体现人民性。
  法律如何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在立法领域,主要表现为让人民选举代表进入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通过随机选择(或其他形式),让普通人民进入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08年8月26日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强调指出:“强调严格依法办事,铁面无私,维护法律尊严,但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要让人民了解司法、理解司法、监督司法,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让普通人民进入法院当家作主。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诉讼并实质性地左右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研究英国司法史可以发现,正是千千万万的陪审员们推动了英国的司法独立,它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告诉我们:“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者一部分公民之手。
  法治的本意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端赖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的第一要义,不在于纸面上的规则多少,而在于国民尊法、守法的心理惯性和习惯。任何信仰产生的前提是对某种基本价值观念的认可和信任,是对一种合法权力的认同。要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司法制度必须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司法过程必须表现出民主性和公开性。
现阶段,我们应从制度上落实司法的人民性:
  (一)重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人民陪审尤其是重大案件的人民陪审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扭转人民陪审员成为“人民陪座员”这种现状。与其让人民群众在法院外、媒体上发泄不满,不如让人民参与审判,“让人民审判人民”,实现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统一。国外法院的判决无论对错,人民鲜有上访,原因何在?原因之一是,他们让人民审判人民。对人民判决不服,上访到官府又有何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制,而是参审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造成“陪而不审”的尴尬局面。英美陪审团与大陆参审制虽有区别,但就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而言,两者并无鸿沟,建议借鉴英美陪审制度,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重构。
  (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制度的公开宣示,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的具体程序、自己在诉讼的角色、地位以及权利义务;二是审判公开,对各类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程序,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信任。司法公开本身就是“看得见的正义”,为人们观察司法活动提供途径,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更加受人关注。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诉讼程序适用是不是合理、公开制度落实是不是到位、法官行为举止是不是得体、判案说理是不是清晰明白、自身诉讼权益是不是得到维护和尊重、人民法院司法便民措施是不是完善等,都十分关注和在意。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
  (三)让人民有效并有序地参与法官的选任。“法律借助法官降临尘世”,法官是活的法律,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象征,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因此,法官必须是社会的精英,一名合格的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法官专业素质,其道德思想素质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为了保证法官的优良素质,各国在明确规定法官资格的标准之外,还设计了复杂、公开、吸收社会各界和政府机构广泛参与的法官选任机制,力图通过选举、听证、任命等各种方法,确保候选人不仅具有表面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而且具有优秀的品德、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博的知识结构等深层的内在素质。在党提出通过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政治过程这些命题后,我们应当研究如何完善并健全法官任用和提拔制度。我们认为,公正的选任机制必须贯彻民主、科学、公开原则。应当通过制度设计,将党的意志与人民群众的意志有效结合。所谓民主,就是在选任法官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见。所谓科学,就是法官任命的主体和程序设计要合理。所谓公开,就是选任的标准、过程,要让所有参选人和群众知悉,避免“暗箱”操作,保证公正选拔,利于社会监督。
  (四)司法的人民性还要求国家司法制度设计和改革,应当广泛地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司法改革决不能被看成法官们的自我改革,必须被看成是国家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司法改革应当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只有坚持司法人民性,在党的领导下,动员人民群众投身到司法建设中来,司法改革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尹振国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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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6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6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向我会报备基金季度报告XBRL实例文档中应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公开披露季度报告中应用,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

第一部分 非货币市场基金季度报告模板

XXXX证券投资基金XXXX年第X季度报告
(0002)
XXXX年XX月XX日
(1742)


基金管理人:(0186)
基金托管人:(0213)
报告送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0003)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或除××董事外)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
(0004)
§2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0011)
交易代码 (0012)
基金运作方式 (0017)
基金合同生效日 (0018)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0019)
投资目标 (0035)
投资策略 (0041)
业绩比较基准 (0062)
风险收益特征 (0063)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保证人 (0264)
下属两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下属两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 (0012)
报告期末下属两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0019) (0019)
下属两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0063) (0063)
注 :(1752)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0496)
1.本期已实现收益 (0498)
2.本期利润 (0497)
3.加权平均基金份额本期利润 (0500)
4.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0505)
5.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0506)
注 :(0515)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0518) (0519) (0520) (0521) (0522) (0523) (0524)
注: (052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0527)(0529)(0532)
注 :(0533)
(0534)

3.3 其他指标
单位:
其他指标 报告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0496)
(0548) (0549)
1.
2.
3.
……
注:(0550)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0556) (0558) (0559) (0560) (0561) (0562)

注:(0563)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0579)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0570)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0571)
(0572)(0573)(0574)(0575)(0576)(0577)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0578)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0580)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49) (1050)
其中:股票 (1051) (1052)
2 固定收益投资 (1061) (1062)
其中:债券 (1063) (1064)
资产支持证券 (1065) (1066)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1067) (1068)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597) (108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82) (1083)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6) (1087)
… (1043) (1046) (1047)
N-1 其他资产 (1088) (1089)
N 合计 (1090) (1091)
注:(1092)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00) (1101)
B 采掘业 (1103) (1104)
C 制造业 (1106) (1107)
C0 食品、饮料 (1109) (1110)
C1 纺织、服装、皮毛 (1112) (1113)
C2 木材、家具 (1115) (1116)
C3 造纸、印刷 (1118) (1119)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121) (1122)
C5 电子 (1124) (1125)
C6 金属、非金属 (1127) (1128)
C7 机械、设备、仪表 (1130) (1131)
C8 医药、生物制品 (1133) (1134)
C99 其他制造业 (1136) (1137)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139) (1140)
E 建筑业 (1142) (1143)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145) (1146)
G 信息技术业 (1148) (114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51) (1152)
I 金融、保险业 (1154) (1155)
J 房地产业 (1157) (1158)
K 社会服务业 (1160) (116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163) (1164)
M 综合类 (1166) (1167)
合计 (1169) (1170)
注:(1171)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375) (1376) (1379) (1382) (1383) (1384)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385)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397) (1398) (1399) (1400) (1403) (1404)
1
2
3
4
5
注:(1405)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387) (1388) (1389) (1390) (1393) (1394)
1
2
3
4
5
注:(1395)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41) (1442)
2 央行票据 (1443) (1444)
3 金融债券 (1445) (14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47) (1448)
4 企业债券 (1449) (14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51) (1452)
6 可转债 (1453) (1454)
(1435) (1436)… (1438) (1439)
N-1 其他 (1455) (1456)
N 合计 (1457) (1458)
注:(1461)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474) (1475) (1476) (1477) (1478) (1479)
1
2
3
4
5
注:(1480)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656)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579) (1580) (1581) (1582) (1583) (1584)
1
2
3
4
5
注:(1585)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1597)

5.8.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1598)

5.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05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598)
3 应收股利 (0600)
4 应收利息 (0599)
5 应收申购款 (0601)
6 其他应收款 (1603)
… (1600) (1601)
N-1 其他 (1605)
N 合计 (1606)
注:(1607)

5.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9) (1610) (1611) (1614) (1615)
1
2
3

注:(1616)

5.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618) (1619) (1620) (1622) (1623) (1624)
1
2
3

注: (1625)

5.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1678)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1702或1701)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1703)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1704)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1705)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702)
注: (1706)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封闭式基金情况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管理人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 (1708)
报告期期间买入总份额 (1709)
报告期期间卖出总份额 (1710)
报告期期末管理人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 (1708)
报告期期末持有的封闭式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711)
注: (1712)

§8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713)

§9 备查文件目录

9.1 备查文件目录
(1733)
9.2 存放地点
(1734)
9.3 查阅方式
(1735)

第二部分 货币市场基金季度报告模板


XXXX证券投资基金XXXX年第X季度报告
(0002)
XXXX年XX月XX日
(1742)



基金管理人:(0186)
基金托管人:(0213)
报告送出日期:XXXX年XX月XX日(0003)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或除××董事外)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月_日止。
(0004)
§2 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0011)
交易代码 (0012)
基金运作方式 (0017)
基金合同生效日 (0018)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0019)
投资目标 (0035)
投资策略 (0041)
业绩比较基准 (0062)
风险收益特征 (0063)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托管人 (0213)
下属两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下属两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 (0012)
报告期末下属两级基金的份额总额 (0019) (0019)
注:(1752)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
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0496)
1.本期已实现收益 (0498)
2.本期利润 (0497)
3.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0505)
注 :(0515)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0518) (1736) (1737) (0521) (0522) (1738) (1739)
注 :(052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0527,0531,0532)
注 :(0533)
(0534)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0556) (0558) (0559) (0560) (0561) (0562)

注:(0563)

4.2 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0579)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0570)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0571)
(0572)(0573)(0574)(0575)(0576)(0577)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0578)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0580)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61) (1062)
其中:债券 (1063) (1064)
资产支持证券 (1065) (1066)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597) (108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82) (1083)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6) (1087)


(1043) (1044) (1045)
N-1 其他资产 (1088) (1089)
N 合计 (1090) (1091)
注:(1092)

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504) (150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1506) (1507)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08) (150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1510) (1511)
注 :(151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514) (1515) (1516) (1517) (1518)
1
2
……
备注:(1519)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52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5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524)
注:(152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527) (1528) (1529) (1530) (1531)
1
2
……
注:(1532)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539) (154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41) (1542)
2 30天(含)—60天 (1543) (154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45) (1546)
3 60天(含)—90天 (1547) (15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49) (1550)
4 90天(含)—180天 (1551) (155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53) (1554)
5 180天(含)—397天(含) (1555) (15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557) (1558)
合计 (1559) (1560)
注:(1561)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41) (1442)
2 央行票据 (1443) (1444)
3 金融债券 (1445) (14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47) (1448)
4 企业债券 (1449) (14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51) (1452)


(1435) (1436) (1438) (1439)
N-1 其他 (1455) (1456)
N 合计 (1457) (1458)
N+1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459) (1460)
注:(1461)
5.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491) (1492) (1493) (1494) (1495) (1496)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497)
5.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156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156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156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1567)
注:(1568)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656)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1587)

5.8.2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如果存在,还应按以下格式进行披露:(1588)

序号 发生日期 该类浮动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590) (1591) (1592) (1593) (1594)
1
2
……

5.8.3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1597)

5.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05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598)
3 应收利息 (0599)
4 应收申购款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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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的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济南市燃气管理处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部门,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和燃气用具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近期建设计划。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含瓶组管道供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审查。
第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必须设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七条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规划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凡具备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单位和住户,应当由燃气经营单位按城市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暂不安装的,应当允许燃气经营单位按照规范设计使燃气管道从其院内或室内通过。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设施的安装。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由国家、单位、个人多渠道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供生活、生产使用的燃气的质量、压力,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对利用管道输送的燃气实行统一经营,对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供应燃气应当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服务站点设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从业人员经过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有完备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供气:
(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劳动部门申领《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三)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自供许可证》;
(四)申请经营燃气的单位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需变更经营地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分别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自供单位停止供气的,必须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供瓶装液化气的质量以及瓶内残液的存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二)使用的燃气设施和为用户提供的燃气器具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不得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自供许可证》;
(四)禁止对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充装燃气,禁止在贮罐、槽车上直接对钢瓶充装燃气;
(五)不得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
(六)管道燃气因设施检修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紧急抢修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为确保安全,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对用户恢复供气;
(七)燃气经营单位不得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范围销售燃气;
(八)燃气自供单位不得超出自供范围经营燃气;
(九)燃气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坚持昼夜值班。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缴纳审验费。所缴纳的燃气经营管理费、审验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燃气管理工作,不得挪用。

第四章 燃气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维修燃气设施和管道燃气热水器或工业燃气设备的,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卧室内使用直接燃烧的燃气器具;
(二)一种燃气与另一种燃气(燃料)在同一室内使用;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气钢瓶;
(四)自行处理钢瓶残液;
(五)在钢瓶之间倒气;
(六)擅自改装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七)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八)自行安装管道燃气热水器或工业燃气设备;
(九)违反安全使用燃气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气;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给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气费。用气量低于气表最低流量标准的,按最低流量标准收费。最低流量标准,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逾期不缴纳气费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日百分之一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日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逾期六十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严格管理,进行日常巡查,定期监测、检修,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燃气经营单位组织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负责;
(二)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负责;接口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或投资者负责;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燃气钢瓶),必须经劳动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设施和燃气专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统一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下列距离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挖沟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
(二)管道燃气阀门井及调压站周边六米;
(三)液化气供应站周边十米;
(四)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厂周边防火间距内。
不得在距离燃气主管道一点二米的范围内栽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燃气生产或经营单位同意,并按照燃气生产或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规范对燃气设施进行防护处理。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大型载重车辆或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或抢救。
抢修人员在处理事故时,可以拆除妨碍抢修的其他设施。对拆除的其他设施,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或予以补偿。
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并依照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销售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燃气器具,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经检验质量合格、并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
第三十一条 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中的燃气用计量器具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周期检定,燃气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失准的计量器具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损害用户利益。
修理燃气用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与安装、维修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检测工具;
(二)持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发给《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维护燃气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在燃气事故抢救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检验和维修燃气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
(三)擅自降压供应燃气的;
(四)在禁止恢复供气时间内恢复供气的;
(五)违反规定停止供应燃气的。
燃气经营单位因上述行为,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开工建设燃气工程的,或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对无正当理由阻挠管道燃气设施安装的单位,可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自供许可证》而经营、自供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五)涂改、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自供许可证》的,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六)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七)侵占、毁坏或擅自安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其他用户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八)毁坏或擅自涂改、移动、覆盖燃气设施和专用运输工具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九)擅自在燃气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大型、载重车辆或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十一)销售充有燃气钢瓶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二)无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超过一万元的,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依照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物价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
(二)燃气经营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燃气的单位;
(三)燃气自供单位,是指供应本单位生产和职工生活使用燃气的单位;
(四)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混气站、输配站、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调压站(箱)、储罐等;
(五)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用具和工业燃气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