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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3:03:41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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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筹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益,支持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省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股份制试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本办法的具体规定,维护股票发行与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内部发行股票,是指筹资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的行为。内部发行股票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筹资者和投资者(指内部发行对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认购股份。
第六条 内部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有一定规模的净资产,并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第七条 凡内部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程序是:申请内部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先将有关材料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联审办公室审查,由联审办公室依据试点企业情况分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企业内部发行股票时,应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股份制企业的文件;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凡是与国有资产相关的单位必须持有省财政税务厅下达的资产评估确认书);
(六)经领导小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的财务报表;
(七)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关于发行股票的协议;
(八)企业内部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九)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股票票面格式应按管理机关的规定设计,并在管理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条 股票发行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即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公司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每一手发出一张股票。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
第十二条 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股票公司的名称、注册地;
(二)标明普通股或优先股的字样;
(三)每股面值、股数;
(四)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
(五)本次股票发行的数量及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记名股票股东名称或姓名;
(八)发行股票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九)管理机关批准发行本次股票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应委托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承销登记和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内部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和印鉴办理认购股票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干部、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认购股票。
第十六条 企业须按批准的内部发行股票数额发行,不得擅自增加。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可在特定范围内转让、继承、抵押、捐赠。国家股和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股的处置,必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发行股票的转让、继承、抵押、捐赠,应到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受委托办理内部发行股票登记和过户手续,可按人民银行省分行和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内部发行股票企业的财务和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其内部发行股票资格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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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研究欠薪保障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政府区领导,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担任。

  委员产生方式:政府方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市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用人单位方代表由市总商会、企业联合会、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深圳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免去其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发生变化,不再履行委员职责时,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本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三)审定、签发委员会的文件。

  第十条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委员会主任授权,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反映欠薪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向委员会或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对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材料进行复核、审阅;

  (三)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内容:

  (一)通报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情况;

  (二)总结部署欠薪保障工作;

  (三)研究协调欠薪保障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研究协调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有关欠薪保障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送全体委员,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欠薪保障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并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

  (三)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对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委员会汇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预和干涉、争取塞浦路斯的完全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斗争。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长

        乔冠华              斯皮罗斯·基普里亚努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