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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12:23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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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http://www.zjrd.gov.cn/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a70ed120-2d5d-429a-a64f-2988daf8e593&T_id=Cms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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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水平,促进建材产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专指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铝型材、水泥、木材、墙体材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建设用工业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物价、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合格的、并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建筑材料。

第二章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市区生产或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持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该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选用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标准选用建筑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进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选购建筑材料时,应当查验生产或经营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不得选购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选用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管理的建材时,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或建材产品准用证。


  第九条 凡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市人民政府明令在本市市区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明令取缔或关闭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选购使用。


  第十条 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应当利用荒山丘岭或取河道淤泥制砖。
  禁止新建、扩建占用耕地或毁田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现有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应逐步改造生产工艺,生产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建筑材料。
  对新建、扩建占用耗地或毁田取土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设计使用、选购使用粘土实心砖作为墙体材料,用于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隔断墙和砖混结构的隔断墙。


  第十二条 在市区建成区,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构件加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必须使用中、粗净砂;使用石子必须在产地或市区建成区以外筛选、净化干净,达到能够直接使用;使用熟化石灰的,应在市区建成区外熟化,不得在市区建成区内淋石灰。
  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国道、省道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砂、石子、石灰等建筑材料。

第三章 建筑材料准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市区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实行准用证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列入国家、省准用管理范围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必须在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准用证后,方可在本市市区销售、使用。


  第十五条 取得国家、省准用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在本市市区销售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应提交准用证、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技术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未列入国家、省准用管理范围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在本市市区实行准用管理制度。
  在本市市区实行准用管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目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
  (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已批量生产且质量稳定;
  (三)生产企业有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本市有关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要求;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及技术说明书;
  (四)生产企业现行质量管理文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由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生产企业提出,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经销、使用单位提出。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的,应抽取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发给准用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抽检并认定为合格产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不再抽检。
  质量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检测合格后,可延长准用证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经有关部门质量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实行准用管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必须选购使用已取得建材产品准用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对未按本规定使用实行准用管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在限期内仍未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构件加工、商品混凝土搅拌使用细砂或非净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市区建成区内筛选、净化石子或淋石灰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未取得准用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郑州市建筑材料准用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注销证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市)、上街区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规定


锦政发[2004]34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各部门的大局意识和事业心责任心。克服目前存在的工作作风不深入、办事不认真不严谨的现象,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市政府要求:
一、树立大局意识,形成发展的合力。在事关全局的大事上,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和局部、眼前与长远的关系。要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顾大局而强调部门利益。
二、强化责任意识,提倡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市政府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事业心,工作中力求实效,杜绝推诿扯皮、粗心马虎现象,大力弘扬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树立一丝不苟、作风扎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塑造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缺席和中途退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主管市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加强对文件发放的管理,要保证随时掌握密级文件的去向;严禁制造、传播谣言。
四、压缩会议,精简文件。不能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通过小规模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得扩大会议规模;可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不再集中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就合并召开;召开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例会批准方可召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要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避免在会议上做无谓争论,影响会议的进程和质量。对各类工作信息简报要自检自查,可通过公开媒介获信息类的简报要坚决停发;有发送必要的简报,发送范围仅限于与工作相关部门,不得随意扩大;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