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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3:51:04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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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电信重组的基本完成,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为了适应新的电信市场格局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继续深化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调整与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推进电信资费定价方式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对部分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在本通知所列项目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同时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二OO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一)固定本地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程控电话、窄带ISDN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功能使用费(呼叫限制、闹钟服务、多方通话、追查恶意呼叫、免打扰服务、主叫号码显示、用户要求改号通知费、移机不改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电话信息服务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语音信箱业务的开户费、月租费、改号改名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记帐式电话卡(不含IP电话卡)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注:1、多方通话等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2、电话信息服务、语音信箱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二)长途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电视、电话会议业务超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交互式会议电话业务接入费、特殊功能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智能网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智能网被叫集中付费业务开户费、基本服务费、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众呼叫、电话投票、电话广告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IP电话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五)移动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SIM卡费、过户费、用户要求改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面向境外来访用户租卡业务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省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省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5、移动电话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6、移动电话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短消息及基于短信平台的业务、呼叫转移、多方通话、遇忙回叫、免打扰服务、追查恶意呼叫、语音信箱、主叫拒显、秘书服务、信息点播类业务、定位业务、主叫号码显示)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六)无线寻呼、无线电集群、无线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无线寻呼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无线电集群电话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无线数据业务收费(三类传真业务、9600波特及以下数据业务、WAP业务、GPRS业务、蜂窝数字分组数据(CDPD)业务)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七)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礼仪电报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公众用户传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分组交换业务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5、分组交换业务广播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电子信箱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7、因特网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8、因特网业务网络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9、营业窗口提供用户使用因特网服务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0、因特网资源出租及服务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1、公众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2、POS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八)出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租用卫星电路、卫星转发器、租用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VSAT)电路、电话地球站(TES)话音电路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九)卫星移动通信及海事卫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卫星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2、卫星寻呼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3、海事卫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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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05〕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
  危机管理暂行办法

  (市城管办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灾害性事件给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带来的危胁,保障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合资源、分工合作、反应快速、处置有效的原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市政、公用和环卫设施安全运行的危机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灾害性事件,是指常态下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因灾害性天气(台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大雪、冰雹、浓雾)、自然灾害(地震、地面沉降、泥石流、滑坡)等因素造成城市市政、公用、环卫等设施严重损坏,致使产品和服务供应大面积、长时间短缺,或设施运行大范围中断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危机,是指市政公用设施出现灾害性事件,致使城市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受到全面或局部影响的状况。
  本办法所称危机管理,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为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而实施的预警、反应(动员和处置)、救援、恢复等全部活动。
  四、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统一实施对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的管理。
  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危机管理工作的命令、要求,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危机管理的组织、协调、救援等工作。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上级要求,协同做好危机管理工作。各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生产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发生危机的性质,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危机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危机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危机管理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的管理。
  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制订应对危机的预案,组织危机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应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管理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危机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主要职责;
  (二)危机种类、等级和色标预警信号的统一标准;
  (三)应对各类各等级危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四)危机应急处置的调度方案;
  (五)社会动员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六)危机警报的发布和解除形式;
  (七)重要防护地段、部位的清单;
  (八)危机期间的社会保障供应;
  (九)危机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公告制度;
  (十)灾后恢复救援工作的原则、要求和措施;
  (十一)全民危机管理教育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完善危机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措施。
  八、电力、弱电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专业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公用设施危机管理预案的基础上,制订本部门危机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人防、建设、园文、交通、卫生、工商、环保、教育、规划、林水等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应对市政公用设施发生危机时的应急反应和救援预案。在日常履行本行业职责活动过程中确保不影响或危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十、从事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根据危机管理的需要做好基础工作,及时回应管理部门的要求。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生产运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营运的性质和特点,建立组织领导、重点防护、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保障与调度、信息的收集分析、应急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恢复生产供应等危机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并制订相应的预案,向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十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危机管理预案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不可预见因素引发的灾害性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后,凡受影响区域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启动预案,并根据危机发展情况组织实施。
  灾害性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后,凡受影响区域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报的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并根据危机发展情况组织实施。
  十四、危机管理信息实行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解除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灾害性事件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视等级由政府、管理部门或企业依法发布。
  十五、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确保危机信息的畅通、准确、及时。
  市气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总体预案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社会发布气象信息,预警预报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程度,指导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社会防范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传播发布的信息。社会其他单位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协助做好危机预警预报和危机发展信息的传播工作。
  十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设施(包括在建设施)安全运行的监测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并通过预警预报指导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防范工作。
  十七、政府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测工作,确保设施安全运行预警需要。市政、市容、公用事业行业监管机构应建立设施运行安全监管体系,制订设施安全运行年度监测计划,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检测,并定期出具分析评价报告。
  十八、对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出现的和已出现的危机,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或监管机构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抢修抢险的各项准备。
  十九、管理部门应利用全市危机应急专业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储备等信息,及时解决危机管理所需处理的各种问题。
  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档案,实现资源共享。各地下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市规划局提供成果资料。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单位应根据要求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做好设施设备、物资储备,供随时征调。
  二十、各级政府应建立危机管理动员机制,明确各类危机发生后的社会动员程序和方式。
  二十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和发生危机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好应急防范工作,调动一切资源,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所管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二十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监管机构应把市政公用设施应对危机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在有关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把企业履行合同情况作为市场准入或退出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部门应将企业的危机管理执行情况列入企业考核内容。
  二十三、为避免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和造成更大的损失,各级政府可紧急征调有关单位的相关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人力、物力资源。
  二十四、灾害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事件现场的监控工作,迅速组织救援等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和危机管理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二十五、在危机处置期间,有关单位和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人民生活必需的产品(服务)的供应。
  二十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在衣、食、住方面的困难,尤其要重点帮助安排好那些收入少、困难大、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
  要切实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二十七、受灾害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根据受灾情况,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恢复生产和服务。
  二十八、危机过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对危机管理的所有环节、影响危机管理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核实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向政府和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要依法快速实施理赔工作。
  二十九、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分析评估报告,适时修订完善预案。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标准进行适应性调整。有关企业要改进完善内部生产、服务的相应标准。
  三十、各级政府应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工作研究。鼓励涉及与市政公用设施保险有关的课题研究。鼓励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企业建立相关保险机制。
  三十一、任何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灾情,不配合管理部门的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重点部位不按规定进行防范和应急处理或拒绝采取及时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设施设备严重故障、损坏损失的,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由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30日  〔2003〕财社明传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努力保证防治工作经费的合理需要。但一些地方也存在工作协调不够、资源整合不到位、没有下大力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过分依赖中央支持和疏于管理等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号)精神,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金,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合理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大力增收节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急需的支出。
  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费等,停止审批非重点支出预算追加事项,一般性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坚决停止修建楼堂馆所。已经批复的部门预算也应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方案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备案。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建设投资、社会捐赠款物等各种渠道投入情况,妥善处理好当前急需与长远建设的关系,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加强国库资金调度,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急需资金的及时拨付。
  二、责任到位,保证各项防治措施顺利执行
  中央财政安排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基金补助地方部分,主要用于中西部农民(含农民工,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困难地区县级医院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应急改造和急需设备购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地方合理支出的50%安排。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财政已经给地方预拨了部分应急资金,特别是对疫情较重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了很大支持。根据防治任务的需要,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规定的用途及时安排对地方的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按照“突出重点、确保急需”的原则,妥善安排农民及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救治费用、一线医务人员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消毒物品、防护设备和物资购置、应急物资储备费用,以及实施医学观察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管理等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所需费用,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项防治工作的具体支出标准,将各项资金保障和拨付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保证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积极配合,确保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及时救治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政策。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在医院留验隔离期间的疑似病人,一律实行免费治疗,包括免费提供住院和伙食。
  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村疫病防治的各种资金,要提前预拨,尽快下达,绝不允许因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到位而影响免费医疗政策的实施。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措施,医疗机构要按人单独记账,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并与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制定的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的资助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做到家喻户晓,解除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的后顾之忧,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并配合卫生等部门督促医疗机构无条件收治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
  四、认真审核,及时结算医疗机构有关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会同计划、审计、监察、卫生、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同级医疗机构为防治非典型肺炎所进行的病房改造、急需医疗设备购置、接受社会捐赠等一次性资金物资投入和使用以及垫付救治费用等进行调查统计,并尽快组织力量认真审核。经审核确认的有关费用,要按费用渠道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并拨付资金,保证其开展救治工作的合理需要。要会同卫生等部门按规定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保证补助及时兑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因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财政部门要主动安排资金确保其必需的人员工资、一线医务人员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水电运行费用等支出,并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妥善解决医疗机构面临困难的政策措施。
  五、统计核实,严格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日报制度,及时准确汇总上报各地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省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市(地)财政部门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和填报错误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严禁虚报、漏报、错报有关数据。要落实审核责任制,报送财政部的数据应经财政厅(局)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上报数据严重失真的,将扣回上级财政预拨的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管理,强化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和克扣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各项资金账目清楚,账款(物)相符,领用物资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利用财政补助资金搞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防治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费用开支的监督管理,对少数医疗机构不计效果、盲目滥用高价药的做法应及时纠正,对个别医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甚至借机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应进行严厉查处,努力减轻政府、社会和患者的经济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确保捐赠款物专款专物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及物资安排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立即对各地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另行通知),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财政部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各地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抽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