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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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29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为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队伍建设,提升卷烟商品营销员的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和持证上岗率,国家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行业全面开展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为规范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技能鉴定合格率,促使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从提高卷烟商品营销员队伍素质和提高烟草行业整体竞争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的重要性,建立领导责任,按照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提高烟草行业营销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统一由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归口管理。
二、分级实施
鉴于全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工作刚刚起步,需要参加鉴定培训的人员很多,任务很重,为方便卷烟商品营销员参加培训,缓解工学矛盾,降低培训费用,该项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1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由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国家局的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地点由各省自主选定。
2.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点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确定一个培训点[培训规模大的省级局(公司)也可确定两个培训点,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各省级局(公司)拟确定的培训点(详见附件),若有变动也要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没有确定培训点的省级局(公司),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就近送到其他省级局(公司)培训点培训。各培训点要在省级局(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要求,实施培训。
3.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今年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试点,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再确定培训点。
三、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市场营销基础知识、卷烟商品基础知识、烟草专卖管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卷烟商品销售专业知识与技能、物流管理和服务营销等。
根据《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要求,国家局组织编写了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统编教材《卷烟商品营销员(试用)》,该教材分为初级和中高级两册。要求各培训点在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中使用该教材实施培训。
2.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形式,由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省系统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0学时。
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宜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0学时。
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试点),要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40学时。
四、有关要求
1. 各省级局(公司)要根据国家局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省烟草系统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负责组织和管理好初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抓好所属培训点的建设,优化配置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验和训练条件;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培训点的培训工作。
2.为保证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质量,提高鉴定通过率,每个培训点至少要配齐市场营销基础、卷烟商品销售、物流管理、服务营销、烟草专卖及相关政策法规等5个培训课程方向的培训教师。
3.各培训点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管理。抓紧建设一支专业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操作技能娴熟,掌握现代培训技术和技巧的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
4.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由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负责颁发。
5.对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培训点的要求:
(1)具有市场营销基础、卷烟商品销售、物流管理、服务营销、烟草专卖及相关政策法规等5个培训课程方向的教师。为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每个培训点至少要配齐5名培训教师。
(2)具备较好的培训场地和设施条件,如标准教室、多媒体教学系统和微机室等。
(3)具备实施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必备的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4)具备学员正常学习、生活必要的条件,如宿舍、食堂等。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五批取消和调整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6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2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 ┃ 部 门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注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自治区计生委 ┃ 1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 ┣━━━━╋━━━━━━━━━━━━━━━╋━━━━━━━━━━━━━━━━╋━━━━┫ ┃自治区地税局 ┃ ┃ ┃ ┃ ┃ ┃ ┃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 ┃ ┃ ┃ ┃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实施细则》 ┃ ┃ ┣━━━━━━━━╋━━━━╋━━━━━━━━━━━━━━━╋━━━━━━━━━━━━━━━━╋━━━━┫ ┃自治区安全生 ┃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品容器定点生 ┃ ┃ ┃ ┃产监督管理局 ┃ ┃产企业审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 ┃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自治区食品药 ┃ 5 ┃ ┃ ┃ ┃ ┃ ┃ ┃核发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品监督管理局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6 ┃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7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自治区文化厅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8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9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 ┃ ┃ ┃自治区公安厅 ┃ ┃通行证核发 ┃检查条例》 ┃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10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 ┃ ┃自治区人事厅 ┃ 1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 ┃ ┃ ┃ ┃ ┃ ┃ ┃继续教育条例》 ┃ ┃ ┣━━━━━━━━╋━━━━╋━━━━━━━━━━━━━━━╋━━━━━━━━━━━━━━━━╋━━━━┫ ┃自治区教育厅 ┃ 12 ┃扫除文盲教育使用教材审定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 ┣━━━━━━━━╋━━━━╋━━━━━━━━━━━━━━━╋━━━━━━━━━━━━━━━━╋━━━━┫ ┃自治区水利厅 ┃ 13 ┃用水计划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自治区粮食局 ┃ 14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 ┃ ┃ 15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自治区工商局 ┃ ┃ ┃ ┃ ┃ ┃ ┣━━━━╋━━━━━━━━━━━━━━━╋━━━━━━━━━━━━━━━━╋━━━━┫ ┃ ┃ 16 ┃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 ┃ ┃ ┗━━━━━━━━┻━━━━┻━━━━━━━━━━━━━━━┻━━━━━━━━━━━━━━━━┻━━━━┛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 ┃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交地方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 ┃ ┣━━━━━━┳━━━━┳━━━━━━━━━━━━━━━━┳━━━━━━━━━━━━━━━┳━━━━━━━┫ ┃原实施机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 ┃ ┃ ┃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 ┃ ┃ ┃ ┃ ┃ 1 ┃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 ┃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 ┃ ┃ ┃ ┣━━━━╋━━━━━━━━━━━━━━━━╋━━━━━━━━━━━━━━━┫ ┃ ┃ 建设部 ┃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自治区建设厅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 ┃(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 ┃ ┃ ┃ ┣━━━━╋━━━━━━━━━━━━━━━━╋━━━━━━━━━━━━━━━┫ ┃ ┃ ┃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 ┃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 ┃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 ┃ ┃ ┣━━━━━━╋━━━━╋━━━━━━━━━━━━━━━━╋━━━━━━━━━━━━━━━╋━━━━━━━┫ ┃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 ┃ ┃ 农业部 ┃ 4 ┃ ┃ ┃自治区农牧厅 ┃ ┃ ┃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护条例》 ┃ ┃ ┣━━━━━━╋━━━━╋━━━━━━━━━━━━━━━━╋━━━━━━━━━━━━━━━╋━━━━━━━┫ ┃ ┃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 5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格核准 ┃ ┃ ┃ ┃ ┣━━━━╋━━━━━━━━━━━━━━━━╋━━━━━━━━━━━━━━━┫ ┃ ┃ ┃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6 ┃ ┃实施细则》 ┃ ┃ ┃ ┃ ┃变更审批 ┃ ┃ ┃ ┃ ┣━━━━╋━━━━━━━━━━━━━━━━╋━━━━━━━━━━━━━━━┫ ┃ ┃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7 ┃ ┃ ┃ ┃ ┃ ┃ ┃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商务部 ┃ 8 ┃ ┃ ┃自治区商务厅 ┃ ┃ ┃ ┃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9 ┃ ┃ ┃ ┃ ┃ ┃ ┃立及变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10 ┃ ┃ ┃ ┃ ┃ ┃ ┃变更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 ┃ ┃ 11 ┃ ┃ ┃ ┃ ┃ ┃ ┃审批 ┃实施细则》 ┃ ┃ ┣━━━━━━╋━━━━╋━━━━━━━━━━━━━━━━╋━━━━━━━━━━━━━━━╋━━━━━━━┫ ┃ ┃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 ┃ ┃ ┃ ┃ 12 ┃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 ┃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 ┃ ┃ ┃ 文化部 ┃ ┃ ┃ ┃ ┃ ┃ ┣━━━━╋━━━━━━━━━━━━━━━━╋━━━━━━━━━━━━━━━┫ ┃ ┃ ┃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 ┃ ┃ ┃ ┃ ┃ 13 ┃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自治区文化厅 ┃ ┃ ┃ ┃性演出审批 ┃ ┃ ┃ ┣━━━━━━╋━━━━╋━━━━━━━━━━━━━━━━╋━━━━━━━━━━━━━━━┫ ┃ ┃ ┃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文物局 ┃ 14 ┃ ┃ ┃ ┃ ┃ ┃ ┃播类节目审批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卫生部 ┃ 15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自治区卫生厅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 ┃ ┣━━━━━━━━┳━━━┳━━━━━━━━━━━━┳━━━━━━━━━━━━━━┳━━━━━━━━━━┫ ┃原实施机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 ┃ ┃ 1 ┃麻黄素运输许可 ┃ ┃市、县公安部门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自治区公安厅 ┃ 2 ┃运输特殊化学物品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市、县公安部门 ┃ ┃ ┣━━━╋━━━━━━━━━━━━╋━━━━━━━━━━━━━━╋━━━━━━━━━━┫ ┃ ┃ ┃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 ┃ ┃ ┃ 3 ┃ ┃ ┃市、县公安部门 ┃ ┃ ┃ ┃许可 ┃安全法》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市、县水利行政主管 ┃ ┃自治区水利厅 ┃ 4 ┃河道采砂批准 ┃ ┃ ┃ ┃ ┃ ┃ ┃条例》 ┃部门 ┃ ┣━━━━━━━━╋━━━╋━━━━━━━━━━━━╋━━━━━━━━━━━━━━╋━━━━━━━━━━┫ ┃ ┃ 5 ┃办理木材运输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 ┃ ┃ ┃ ┃ ┃门 ┃ ┃自治区林业局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 ┃ ┃ ┃ 6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 ┃ ┃ ┃ ┃ ┃施条例》 ┃管部门 ┃ ┣━━━━━━━━╋━━━╋━━━━━━━━━━━━╋━━━━━━━━━━━━━━╋━━━━━━━━━━┫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设区的市城市建设行 ┃ ┃自治区建设厅 ┃ 7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 ┃ ┃ ┃ ┃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政主管部门 ┃ ┣━━━━━━━━┻━━━┻━━━━━━━━━━━━┻━━━━━━━━━━━━━━┻━━━━━━━━━━┫ ┃ 三、合并同类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并为4项) ┃ ┣━━━━━━━━┳━━━┳━━━━━━━━━━━━┳━━━━━━━━━━━━━━┳━━━━━━━━━━┫ ┃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合并后项目名称 ┃ ┣━━━━━━━━╋━━━╋━━━━━━━━━━━━╋━━━━━━━━━━━━━━╋━━━━━━━━━━┫ ┃ ┃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 ┃ ┃ ┃药品购用印鉴卡》发放 ┃条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 ┃自治区卫生厅 ┃ ┃ ┃ ┃ ┃ ┃ ┣━━━╋━━━━━━━━━━━━╋━━━━━━━━━━━━━━┫ ┃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 ┃ 2 ┃ ┃ ┃ ┃ ┃ ┃ ┃品专用卡》发放 ┃条例》 ┃ ┃ ┣━━━━━━━━╋━━━╋━━━━━━━━━━━━╋━━━━━━━━━━━━━━╋━━━━━━━━━━┫ ┃ ┃ 3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 ┃ ┃ ┃ ┃ ┃ ┃管理条例》 ┃ ┃ ┃自治区文化厅 ┃ ┃ ┃ ┃文化经营活动许可 ┃ ┃ ┣━━━╋━━━━━━━━━━━━╋━━━━━━━━━━━━━━┫ ┃ ┃ ┃ 4 ┃文化经营活动的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 ┃ ┃ ┃ ┃ ┃ ┃管理条例》 ┃ ┃ ┣━━━━━━━━╋━━━╋━━━━━━━━━━━━╋━━━━━━━━━━━━━━╋━━━━━━━━━━┫ ┃ 自治区质量 ┃ 5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 ┃ ┃ ┣━━━╋━━━━━━━━━━━━╋━━━━━━━━━━━━━━┫ ┃ ┃ 技术监督局 ┃ ┃ ┃ ┃可 ┃ ┃ ┃ 6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 ┃ ┃ 7 ┃黄河(含一级支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修建跨河(湖、渠、 ┃ ┃ ┃ ┃湖泊上兴建工程许可 ┃ ┃ ┃ ┃自治区水利厅 ┃ ┃ ┃ ┃沟)、临河(湖、渠、 ┃ ┃ ┣━━━╋━━━━━━━━━━━━╋━━━━━━━━━━━━━━┫ ┃ ┃ ┃ 8 ┃修建跨河、跨渠(沟)、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沟)工程许可 ┃ ┃ ┃ ┃河、临渠(沟)工程许可 ┃ ┃ ┃ ┣━━━━━━━━┻━━━┻━━━━━━━━━━━━┻━━━━━━━━━━━━━━┻━━━━━━━━━━┫ ┃ 四、变更项目名称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 ┣━━━━━━━━┳━━━┳━━━━━━━━━━━━┳━━━━━━━━━━━━━━┳━━━━━━━━━━┫ ┃ 部门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的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 ┃ ┃ 1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 ┃原油经营资格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自治区商务厅 ┃ ┃经营资格审批 ┃ ┃ ┃ ┃ ┃ ┃ ┃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 ┃ ┣━━━╋━━━━━━━━━━━━╋━━━━━━━━━━━━━━┫ ┃ ┃ ┃ ┃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 ┃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 ┃ ┃成品油经营许可 ┃ ┃ ┃ ┃ ┃初审 ┃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7]367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建设,加强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经商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增加实物配租房源,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指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以外的其他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8个省,河北、海南2个省比照中部政策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比照西部政策执行。
第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是地方事权,投资以地方为主,中央予以适当补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管理和投资安排。
第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城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维修、管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和补助标准,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条件落实情况,分年度进行安排。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确保供应。严禁以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用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等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
第九条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三)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
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经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经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审批实施方案时,应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廉租住房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时办理供地手续;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廉租住房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增值收益、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为:原则上按西部地区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中部地区200元/平方米考虑。具体补助额度将根据有关城市一般预算转移支付比例和在建廉租住房面积确定。
第五章 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订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编制了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二)地方建设资金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建设用地已落实;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并正式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逐级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所辖城市上报的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建设部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当地按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提交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实施情况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审查汇总后,于当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计划中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