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1:03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4年10月16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充分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的建设速度,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本着国家多受益的原则,结合近年来上海医药设计院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改革医药设计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设计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院长、总工程师由院长提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处(科)室领导干部(包括副总工程师)一律由院长直接任免。院长有权决定院内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重大工作;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为职工总数的1—3%;有权对职工进行惩处,直到开除。
院长有权支配院长基金,院长基金由每年总盈余设计单位留用部分中提取2%另立帐户。
党委要管方针政策,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搞好调查研究,要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设计计划
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设计任务(这部分属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可以向社会开放,有权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以及承担国外的工程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咨询及有关业务。双方签定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遵守,如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办理。设计单位如果拒绝接受或拖延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设计任务,主管部门有权减少或不给盈余留用,盈余部分实行大部或全部上交。
三、设计取费
设计单位在未实行企业化以前,承担设计任务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费。不属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内的业务,可以根据技术难易和工作复杂程度,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及有利于业务竞争,通过合同双方商定取费。
招标项目的设计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承包国外设计任务及其他涉外合作业务,取费标准按照国际行情双方合同确定,按国家规定留存外汇。
提前完成设计合同进度,经与发包单位协商同意按当地(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适当收取补取费。
承担设计任务所有取费均应在经济合同中明确规定,设计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自行取费,一切费用的拨转均应单位对单位,个人不得收取现金及其他变相的酬劳。
四、盈余分配
总收入扣除设计单位实际支出即为盈余部分,分配比例按1022号文件规定盈余部分40%上交主管部门。其中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5%用于系统内设计单位技术开发、基础工作、小型基建以及奖励在技术开发方面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盈余的60%设计单位留用。其中40%为生产发展基金,28%为职工集体福利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2%为院长基金。主管部门不再控制年人均支出指标,由设计单位根据盈亏情况自行决定。
五、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1.浮动工资。在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不足500元时,工资不浮动;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在500—1000元时,工资浮动面占单位总人数的5—15%;设计单位留成年人均超过1000元以上,工资浮动面占单位总人数15—30%以内。
得到浮动工资的职工,可以同时得到其他奖励及晋升;连续三年获得浮动工资的职工,可以转为固定浮动工资一级,以后年度还可以获得浮动工资,单位于年终结算次年浮动。如果单位当年出现亏损,或单位留成年人均不足500元时,于次年暂停所有浮动工资(包括固定浮动工资),直到扭亏增盈后再恢复浮动,固定浮动工资继续再行有效。职工调出本单位,浮动工资一律无效。按工资等级每次浮动一级,但最大浮动金额不多于15元,低于15元者,按实际级差计算,这部分约占奖励基金的5—20%。
2.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技术进步奖。为鼓励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在职工奖金总额中留出10%用作本单位的优秀设计、科研、业务建设奖,提前优质完成任务奖,合理化建议奖,优秀方案奖,以及对有重要贡献,特别是在采用先进技术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的特殊奖励。
3.职工奖金采取多种形式。设计单位要严格规定职工必须完成的任务,严格按照职工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把职工收入的高低同设计单位工作的好坏、收益多少和个人贡献的大小联系起来,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按分计奖、定额计件、集体包干、浮动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设计单位有权在额度范围内直接发放奖金,报主管部门备案。奖金不搞平均分配,拉大差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一定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今后凡搞平均分配奖金,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停止设计单位奖金的发放。设计单位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分配的任务,而无工作期间不发奖金,3—6个月扣发工资20%,6个月以上只发工资的70%。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只获季度平均奖,如年终结算全面完成主管部门的任务,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奖金600元,副院长、总工程师奖金500元;如全面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主管部门可考虑增加奖金,这部分奖金来源由主管部门支付。如单位年终发生亏损,次年逐月扣发院长(包括党委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工资10%。如果连续两年以上发生亏损,院长就地免职或辞职。
六、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设计单位采取低收费的情况下,设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
七、财务管理
单位自行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主管部门备案,有权出租、转让闲置的一般设备,所得收入必须用于设计装备的更新。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外汇分成,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或克扣。单位对各类留用基金,按照使用规定,有支配自主权。
八、其 它
设计单位在试行本规定的同时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件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计字(83)第579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分配金额”系指,就每个参项省而言,借款人分配给该参项省的一部分信贷金额,并由参项省为执行各自的教育方案之目的而使用的部分资金。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附表中所列的科目类别。
  (c)“教育方案”系指,就每个参项省而言,本项目A、B和/或C部分中所指的一项(或多项)方案,方案必须满足本协定附件四中B.2部分所规定或所指的要求,并且该方案应由上述参项省利用各自“分配金额”中的资金予以执行。
  (d)“教育方案执行安排”系指,就参项省每个教育方案而言,借款人与提出执行上述教育方案的参项省就本协定附件四中B.3部分所指执行安排达成协议,以执行上述教育方案,这一执行安排可随时进行修改。
  (e)“IAG”系指本协定附件四A.1(b)段中所指的改革课题评审组。
  (f)“改革课题计划”系指,就各省而言,本项目C部分中的研究计划,计划应满足本协定附件四C.1段所列或所指的要求,该研究计划将由各参项省根据各自的教育方案,负责执行。
  (g)“参项县”系指,就每个参项省而言,参项省的各县,该参项省提出实施教育方案的申请,以及“参项县”系指所有的参项县。
  (h)“参项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省或自治区,这个省符合本协定附件四B.1段中规定的要求,借款人对这个省准备或已经分配了资金分配额。
  (i)“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j)“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k)“元”系指借款人的货币单位。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六千九百二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92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商业银行,开设并保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始至二0一九年八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的D部分,并使参项省实施本项目的A、B和C部分,并及时提供,或如需要,促使各参项省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i)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执行方案,实施项目或促使项目实施,并且(ii)进一步采取上述执行计划中所提及的这类行动,或按照规定,使之进一步采取这类行动。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参项省保存会计记录和账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的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如果任何一参项省没有按照教育方案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而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参项省不能按照教育方案实施安排履行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按本协定附件四B.3部分的规定,借款人应至少与五个参项省达成教育方案实施安排;
  (b)按本协定附件四A.1(b)部分的规定,完成创新评价小组的组建并使之开始工作;以及
  (c)本协定附件四A.1部分(c)段所指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并按此部分规定,完成组建并开始工作。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本协定6.01节(a)段所提及的,经借款人和参项省按时授权或批准的每一个教育方案实施安排,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述参项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CN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杨洁篪              高特姆·S·卡奇
     (签字)                (签字)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 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品种创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现就改进基金发行方式、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发行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可采取“回拨”机制,按照基金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应采取网下配售方式。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的发行方案。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最低认购份额,并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三、封闭式基金发行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分阶段上市流通,有关流通安排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流通前,应当充分、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

  四、在基金发行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基金投资者,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