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4:38 浏览: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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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紧急通知 国权联[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7月10日,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经台湾著名作家琼瑶授权,出版发行了《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为出版此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该书出版发行不久,部分地区即出现了数种盗版本和假冒本图书(特征见附件一)。这些盗版和假冒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发通知如下:
一、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图书批发、零售市场进行检查,发现盗版和假冒《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一律予以收缴,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二、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举报线索和市场清查获得的线索,追根溯源,力争查到盗版和假冒图书的源头,对制作、印刷、发行盗版和假冒图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将查缴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各地如有关于正、盗版及假冒图书的鉴别等问题,可与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联系。联系电话:010-62361300;联系人:刘卫弘。
附件:
1、《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盗版本和假冒本特征
2、新华书店系统以外《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名单
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盗版本和假冒本特征
一、盗版本
系扫描正版书后制版印制,质量较差,其与正版书的区别有:
1. 开本尺寸。正版书三册均为148×210;盗版书尺寸偏小,第一册为140×208,第二册和第三册为145×208。
2. 封面。相对于正版书,盗版书封面图案比较模糊,颜色不正,尺寸偏大,书名和人物都不居中,部分应在封面的内容却在勒口上。
3. 扉页。盗版书扉页比正版书墨色偏淡,颜色偏浅,网点层次不足。
4. 正文。正版书正文用纸是70克胶版纸,盗版书则为60克,较薄,密度不够,书脊薄于正版书,文字虚花不清,墨色不均,版面脏。
二、 假冒本
假冒“琼瑶”及“远方出版社”名义出版。书名与正版书相同,但封面设计、版式、正文内容及用纸等都与正版书有明显不同。
附件2
新华书店系统以外《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名单
为防止盗版,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对于各地非新华书店系统的批发销售,采取了指定批发的做法。本名单所列单位即为《还珠格格三——天上人间》一书新华书店系统之外的二级代理批发商。凡不是从新华书店系统和本名单所列单位进行二级批发的,即有盗版和假冒的嫌疑。
1.温州蓝登图书有限公司
温州市新华大楼一层(飞霞南路5号地块)
2.武汉文艺书刊发行社
武汉市长江日报路28号图书大世界内沁园路41#
3.南京中华文化中心九歌文化社
南京市中山北路105号
4.福建邮政书店
福州市晋安区康山路16号
5.福州芳草书社
福州市工业路118号东辉花园广场东侧一楼图批
6.济南东方学林
济南市马鞍山路46号文化市场248号
7.陕西音乐天地书刊发行部
西安市东六路67号
8.太原三月书刊
太原市建设南路699号
9.山西尔雅书店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130号
10.乌鲁木齐新文史文化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长江路41号
11.甘肃新世纪书店
兰州市雁北路78号图书批发市场110号
12.包头文渊图书音像批销中心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鞍山道60号
13.西安天德文化公司天德书屋
西安市文艺北路190B座1703号(中联艺华苑)
14.杭州现代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登云路639号杭州文化商城A299#
15.宁波新江厦书刊批销有限公司
宁波环城西路南段182号
16.金华市浙中图书批销有限公司
金华市胜利街117号
17.四川川图读者服务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298号书市D区5--号
18.重庆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7号
19.三联书店郑州分销店
郑州市南阳路300号三联书店
20.南昌青苑书店
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19号图书城1号
21.河南出版学校求知书店
郑州市陇海西路99号图书城求知书店
22.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
长春市芙蓉路1号
23.哈尔滨市青年书店
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100号图批市场203室
24.长春市名著书店
长春市西广小区北二楼
25.辽宁文史书店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4号二楼2019号
26.大连文化图书发行公司
大连市中山保安街21号
27.哈尔滨市学府书店
哈尔滨市学府路68号
28.佳木斯长城书店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山路30号
29.长沙风景旅游文化书刊发行部
长沙市解放中路定王台书市二楼36--37号
30.昆明经济书店
昆明市新闻路348号图书批发市场1--14
31.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公司
昆明市新闻路348号图书批发市场4楼
32.石家庄花山书店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86号
33.上海东华图书发行代理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35--357号
34.上海天地新书总汇
上海永嘉路15弄9号
35.上海东方发行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崂山西路528号
36.重庆现代书城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号
37.天津作家协会新星书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图书市场3区30号
38.呼和浩特市中山书店
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6号
39.北京驼铃歌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224#
40.合肥市科华教育书店
合肥市铜陵北路安徽大市场六区1978号
41.广东学而优文化有限公司
42.汕头邮政
43.羊城晚报金羊发行部
44.广州正一文化公司
45.汕头大学出版社发行部
46.东莞德兴书城
47.深圳求知
48.汕头三联书店
49.星光图书中心
50.广东广新书店
51.东莞长安文化书店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用特区公共场地设置路牌、灯箱、霓虹灯、招牌、招贴、电子显示牌(屏)、橱窗等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地,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建筑物(包括人行天桥、候车亭、路灯、跨道路龙门架等)和其他公共场地及其空间。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特区范围内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市物价局具体负责特区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需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当事人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律、行政法规及特区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接到申请1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予以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向当事人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
当事人应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户外广告。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公共场地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五条 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并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收取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
第六条 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按广告实体立面面积分地段、分类型按日计费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30%。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户外广告并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的,不须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但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依法批准的,应向市城建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八条 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 其中除总收入的10%作为管理业务费(市工商部门占4%,市城建、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各占2%)、1.5%作为物价部门的年审业务费由市财政局核拔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城市建设。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上述收费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印发肇庆市社会保险中心区区域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3]13号
印发肇庆市社会保险中心区区域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社会保险中心区区域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八日
肇庆市社会保险中心区区域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市中心区(市直、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和高要市、四会市)实行社会保险区域统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统筹范围。市直、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和高要市、四会市的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区域统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心区实现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后,逐步向全市社会保险统筹过渡。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核发。2003年1月至6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市直、各区(市)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支付标准暂时维持不变。
从2003年7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根据省府办公厅粤府办[2002]6号文规定,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在实行中心区区域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市劳动保险局负责按规定组织测算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鉴于除市直外各县(市)区均未按市政府《印发〈肇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1999]4号)的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实现平稳过渡,在有新的规定之前,实行中心区区域统筹后,各区(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暂维持不变。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拨付使用。各区(市)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负责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同时将上解款项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市)历年滚存结余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也统一划转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根据各区(市)支出需要按月拟定基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给各区(市)财政局,由其审定后核拨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政府和各级政府筹措资金解决。
在实行区域统筹前各区(市)单位和参保人员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暂挂各区(市),由各区(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在5年内追收并上解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5年后仍未解决的,由市财政局分若干年从各区(市)税收返还中扣缴,以填补社保基金缺口。肇庆高新区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粤府[2001]62号、粤府函[2002]365号文有关华侨农场改革政策处理。
各区(市)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符合省政府粤府[2001]17号文规定可予核销的按规定核销,不符合核销条件的,由各区(市)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省规定的时间内追回,不能按期追回的,由市财政局从各区(市)税收返还中扣缴。
四、行政职能和经办机构管理。实行区域统筹后,各区(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划归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域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为一级核算单位;各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经办本辖区的具体业务,为二级核算单位,行政级别为正科级,由当地政府及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实行双重领导,并逐步过渡到垂直管理。
实行区域统筹后,各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当地编委重新进行核定。
五、干部职工管理。各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当地政府征求市劳动保障局意见后决定任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增人员,统一由当地人事部门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六、经费核定。根据市府办公室肇府办[1999]64号文精神,各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办公经费参照市直按高于一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平均经费1倍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开支,各种专项经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本着“勤俭节约”和“确保运转”的原则,提出合理的预算,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据实列支。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各项经费维持原渠道不变。
七、清产核资。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联合对各区(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擅自动用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损失及违规运作形成债务等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考核办法。实行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后,市政府继续对各区(市)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指标,对超额完成当年任务指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指标并因此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现赤字的,由市财政从各区(市)当年税收返还中扣缴,以填补社保基金缺口。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九、纪律监督。在实行社会保险区域统筹过程中,除正常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动用或转移结余基金,也不能擅自处置社保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否则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十、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并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