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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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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
省政府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七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日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油气田的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和勘探、开发、建设作业现场。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是国家重要资源,属于国家统配物资,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由国家统一分配。
石油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油气田的保护,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石油企业、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石油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其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义务;对扰乱石油企业生产秩序和侵占、破坏石油企业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石油企业公安机构和油气田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扰乱石油企业生产秩序和侵占、破坏石油企业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六条 生产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采油井、采气井、注水井、注气(汽)井、水源井、探井;
(二)勘探、钻井、开采、油气田建设、储运、油气加工及辅助生产的各类厂、站、库、生产装置及其设施;
(三)石油企业所辖范围内的各种输送油、气、水管道;
(四)石油企业所辖范围内的专用铁路、道路、公路、桥涵;
(五)石油企业的电厂、送变电站、电力线路;
(六)用于生产的水库、水渠、防洪堤坝;
(七)石油企业设置的通讯设施、广播电视和阴极保护设施;
(八)石油企业各种车辆;
(九)其他生产设施以及附属设施。
第七条 生产物资的保护范围:
(一)站库、料场内存放的原材料、设备、器材;
(二)生产作业现场的燃料、油料、水泥、钢材、木材及其它建筑材料、待安装生产设备、零配件、生产工具等;
(三)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建设的其他物资。
第八条 油气及其产品的保护范围:
(一)原油、天然气;
(二)轻烃、液化气以及其他油气加工产品和副产品;
(三)石油企业的其他产品。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或石油企业允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石油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征地界内开山、挖塘、挖沟、取土、土葬、立碑、采石、种植、养殖、堆放物资、施工建筑等;
(二)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站库、重要设施的安全区内进行爆破、施放明火和其他可能危及站库、重要设施等。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移动、损害各种标志、围栅;
(三)拆卸、盗窃、破坏生产设施及零部件;
(四)盗窃、哄抢各类物资和油气及其产品;
(五)擅自在油、气、水管道上打孔窃油、窃气和窃水;
(六)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阻断道路、阻止施工、拦截和扣留车辆;
(七)在石油企业输(配)电线路上私接电线或电气设备窃电;
(八)聚众冲击各种站库、生产作业现场,干扰、妨碍巡线、巡井及油气设施保护,殴打、非法扣留石油企业工作人员,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油气田区域及石油企业厂区附近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废旧金属交易市场,或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小炼油厂、小型油气产品加工厂。
禁止使用土炼油炉。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外,对油气田范围内铁路、公路、管道、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 油气田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油气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爱护油气田,服从国家资源分配,自觉保护国家财产;
(三)协调解决油气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油气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油气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和油气田的公安机构负责油气田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侵占、盗窃、破坏石油企业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案件,维护石油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承办征地,协调和处理石油企业与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土地纠纷,保障石油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油气田区域和石油企业厂区附近废旧物品收购点的管理,并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取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生产性废旧金属交易市场、土炼油炉和非法经营的小炼油厂、小型油气产品加工厂。
第十五条 油气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对村民、居民和单位职工进行支援国家建设、保护国家财产、维护油气田安全、支持石油企业生产和工作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教育村民、居民和单位职工遵纪守法;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村村民、本街道居民或本单位职工侵占、盗窃、破坏石油企业生产设施、生产物资、油气及其产品的案件。
第十六条 石油企业的职责:
(一)教育企业职工严格遵守油气田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积极同危害油气田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护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保护管理和奖惩制度;
(三)积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油气田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油气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联合设立油气田保护临时指挥机构,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对指挥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石油企业内部应加强管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石油企业基层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治安联防的规定,加强油气田的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石油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外,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收购的物资、炼(销)油器具、油气产品和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油气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石油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方便,致使石油企业遭受损失的,由石油企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油气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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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交通部


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1992年1月9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案卷质量,以达到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文书材料按年度立卷,科技文件材料按工程项目、科研课题、产品及设备型号立卷。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要求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交通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立卷归档具体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立卷单位与平时归卷
第四条 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坚持文书部门或由或业务部门立卷制度。交通部机关的文书立卷工作,分别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交通部党组的文书立卷工作,由办公厅负责。部属单位及双重领导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应由工程、科研和其他技术项目承办人员负责。声像资料由声像资料形成单位负责。所有负责立卷工作的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量的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立卷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者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由文书立卷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对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文件,应及时提供利用,并在临时借用文件登记表上登记,归还时注销。
第六条 各单位(或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拟制简明确切的“案卷类目”,并编条款号。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将处理完毕或经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在七天内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本单位(或部门)立卷人员归卷。

第三章 立卷人员职责
第八条 立卷人员职责
一、按照部颁案卷质量标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
二、认真执行平时归卷制度。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和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类,集中统一保管。对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

第四章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九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十六至五十年左右)和短期(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三种。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及科学研究等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活动的,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本单位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应列为短期保管。
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设备文件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计算,文书文件材料应从案卷所属年度、科技文件材料应从归档以后(如一个项目分批归档,则从最后一批归档后)的下一年一月一日算起。

第五章 立 卷
第十二条 文书文件材料立卷,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过程、因果和特点,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分类立卷。要灵活运用问题(指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作者、时间、名称、通讯者、地区六个特征进行立卷。为便于查找利用,多数案卷应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立卷。文电应合一立卷。
第十三条 文书案卷的卷皮格式、案卷题名、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的样式及填写内容要求如下:
一、文书案卷采用的卷皮尺寸为300mm×220mm或280mm×210mm。
二、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单位名称、案卷题名、年度、保管期限、页数、分类卷号、保管卷号、档号。
案卷背面注有交通部办公厅档案处监制。
三、卷内文件目录尺寸采用国内通用16开型(即260mm×185mm)或国际标准A4型(即297mm×210mm),卷内文件目录包括首页和二页。
四、卷内备考表。
五、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均应是:案卷封面一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第十四条 文书档案卷内文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
一、密切联系的文件,批复、批示(包括在请示、报告原件上批复、批示的影印件)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历次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二、几个地区的文件组成的案卷,先分地区,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由几个制发单位的文件组成的案卷,先分制发机关,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四、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或案件组成的案卷,卷内文件的排列先按问题或案件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五、其他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排列。
第十五条 所有本单位发出文件的定稿,文书处理手续必须完备。
复印后加盖原印章的文件,具有档案凭证作用;一般情况下,复印的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复印件作为正文附件的除外)。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凡是在本单位刊物登载公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的主办单位将定稿和刊物一并立卷。刊物的编辑出版部门,可以立卷归档刊物后面的卷内备考表内说明定稿由某某处、室归档。几个单位的联合发文,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将定稿及其有关文件立卷归档,参与办理的单位只存印件。会议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决算等,应放在内容针对的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入复文年度立卷,也可以放在批复问题的针对或生效年度立卷;请示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立卷;长远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两年以上的总结,放在总结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有的问题或案件要跨过数年才能结束的文件,应分阶段立卷归档,确实分不开的,可以归入问题解决或案件结束年立卷;法规性的文件应放在公布或批准生效年立卷;学年年度文件,应放在学年针对年度立卷。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应由项目承办人员负责将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照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一个独立完整的工程项目,科研课题及设备仪器,根据其文件数量,加以系统整理,可以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盒)。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案卷的构成办法如下:
一、组卷要求
1.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按其部件,结构、阶段等分别组卷。
2.与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关系密切的管理性文件,应列入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类中组卷。
3.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生产、科研、基建和有关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设计更改通知单需随图立卷归档。
二、案卷排列
1.基建工程按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排列。
2.科研课题按准备阶段、研究实验阶段、总结鉴定阶段、成果申报奖励和推广应用等时间阶段排列。
3.设备按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维修、随机图样等排列。随机图样也可单独组卷。
4.产品按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试制、小批量生产试制、批量生产、产品创优等工作程序排列,也可以按其产品系列、结构(部件或组件)排列。
5.管理性科技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6.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排列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三、案卷编目
1.案卷封面
案卷封面由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密级、档号(指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等项目组成。
案卷题名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
2.卷内文件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由顺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题名、日期、页次、备注组成。卷内目录排列在案卷科技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3.卷内备考表
卷内备考表要标明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卷内备考表排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尾页之后。
第二十条 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奖杯、奖状、奖章和锦旗等实物,应写说明,编号登记,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章保管期限的规定,将组成的案卷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并依据交通部有关保密规定,标明案卷密级。同一卷内文件密级不一样,卷皮应标明最高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纸张优良,格式统一,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签批。
交通档案的蓝图按297mm×210mm折叠,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也可卷放装筒。
对于破损档案,应进行托裱。对批语、签注意见写在文件装订线上的,应予以粘贴补宽。对大小不一的文件应适当补镶或折叠。
第二十三条 声像资料要有文字说明(包括录制说明、录制单位、录制人及年、月、日),声音清楚,图像清晰,不得有水渍、油渍、划伤、灰尘、霉菌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四条 卷内文件要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并应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折叠成几层的文件和图表,按张编页号,声像资料在装具上或在声像资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二十五条 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方法(孔距8cm),并应使卷内文件的文字完整无损和便于查阅,案卷底边和装订边要齐整,以免文件散失。
一、已装订成册的不再装订,会计凭证、帐簿可装入档案袋(盒),科技案卷也可装入档案盒(袋);
二、在装订时,应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以免锈蚀文件;
三、案卷封面和卷脊用毛笔正楷书写。卷面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卷脊数字用中文数字填写。
第二十六条 卷内文件数量过多的可以分订数卷,案卷题名需标明卷内文件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由立卷部门根据案卷排列情况编制案卷分类目录和科技档案案卷归档目录一式三份。同时应编制案卷保管目录及案卷目录索引一式三份。

第六章 案卷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为了便于利用和保管,归档的案卷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十条标准。
一、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二、分类清楚、保持联系;
三、题名确切,容易查找;
四、卷内排列,系统条理;
五、保管期限准确;
六、密级划分恰当;
七、蓝图折叠,符合要求;
八、卷皮书写,正楷整洁;
九、案卷装订,整齐美观;
十、声像资料,清楚清晰。

第七章 归 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的文书档案应于第二年上半年连同分类目录、保管目录及目录索引一式两份归档。科技档案按工程项目、产品、课题可以分阶段或全部竣工验收后连同科技档案案卷归档目录一式两份归档,科技档案一般归档二套,凡重要和使用频繁的,应归档一式四套。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档案部门归档。
案卷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点清,并在案卷分类目录、案卷归档目录所附的案卷归档、接收签证单,科技档案归档、接收签证单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与外单位分工合作完成的科研、工程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合作单位除保存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一份复制件交主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产品、设备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选择一部(艘、台)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的总发文簿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机构撤销后的发文簿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二至五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档案部门必须对已归档的科技档案的修改、补充进行监督、检查。
一、已归档的图纸,需要修改时,承办单位应发给档案部门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附图纸一并存入原案卷。
二、档案部门发现科技档案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四条 已归档的图纸、文件材料,如有作废或停止使用等情况,承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档案部门予以注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九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范围和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九条详表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一、党群工作
1.上级党组织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
彻执行的决议、决定、条例、规定、指示、通知、通
报等文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2.上级党组织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的文件 短期
3.上级党组织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文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4.上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本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
工作检查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或长期
一般的 短期
5.本单位召开的党、团、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会议的批准文件、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 永 久
要、讲话、开幕词、闭幕词、发言稿、提案、简报、讨
论的文件、会议代表名单及声像资料
6.本单位召开的党、团、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会议的小组会记录、会议参考资料等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7.本单位党、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会
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定稿文件 永 久
8.部机关党组、企业、事业单位党委会议、团委会
议、工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文件 永 久
及声像资料
9.本单位党组、党委制发的文件方针、政策法规
性的 永久~长期
事务性的 短期
10.党中央领导人视察本单位工作时的指示、讲
话、题词及声像等资料 永 久
11.本单位党委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汇报和上级
批复的文件材料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 永 久
一般事务性问题的 短 期
12.本单位党员、团员年度统计报表及工会各种
统计年报 永 久
13.本单位党员、团员组织关系和工会会员转移
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长 期
14.本单位党员、团员有关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及
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
15.本单位党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例如:
换届改选、发展计划等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16.上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单位和本单
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单位案件检查处理的文
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7.本单位党组织宣传教育、统战工作中形成的
文件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8.本单位党组织调查、研究、大事记、有关的照
片、工作总结等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19.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收据等材料 短 期
20.上级工会及本单位工会颁发的决定、指示、决
议、规定、条例、制度、办法等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1.上级工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对下级进行工作
检查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2.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永久~长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23.本单位工会工作问题的请示、批复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4.本单位工会劳动竞赛条件、竞赛评比总结材
料、先进集体、个人名单(光荣榜)与事迹材料及 长期~短期
奖状存根
25.上级团组织颁发的决议、决定、规定、指示、条
例、制度、办法、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6.上级团组织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文件 短 期
27.本单位团委工作计划、总结、调查研究等文件
材料
计划 短 期
总结 长 期
28.先进团员典型事迹材料、团委的经验材料与
上级的批复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9.各社会团体的年度计划、总结 长期~短期
30.各社会团体的年会及其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
件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二、行政管理
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并需要执
行的法律、指示、命令、条例、规定、重要通知、通
报等文件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
稿及印件
重要的、法规的 永久~长期
其他的 短 期
3.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无隶属关系机关颁发的
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 短 期

4.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的及与其他单位联合
颁发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定、办法
等文件
重要的主签的 永 久
重要的会签的 长 期
一般的(指事务性的规定、办法等) 短 期
5.本单位的请示报告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单
位的请示与本单位批复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 永久~长期
一般事务性问题的 短 期
6.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人及有关业务机关
等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
词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短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7.本单位行政领导会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文
件 永 久
8.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及重要电
话会议的文件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如开会批准文件、通知、报告、决议、总结、 永 久
纪要、讲话、开幕词、闭幕词、讨论的文件、会议代
表名单、声像资料
简报、会议参考资料、发言稿、经验材料 长期~短期
9.本单位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话
记录及从外单位带回与本单位有关的未经文书
处理部门登记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短期
10.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汇编、反映
本单位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照片、情况简报、信 永 久
息等定稿印本、荣誉奖励证书
11.本单位与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工作往来形
成的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2.规划、计划、统计、总结
(1)上级机关下达的国民经济计划、年度计划、长
远规划和设想等计划规划文件 长 期
(2)上级机关批准本单位编制的各种规划、计划
和本单位下达的计划年度的和年度以上的(没有 永 久
年度的,季度和半年的)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3)本单位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
生产技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计划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4)本单位技术改造措施、安全措施规划、推行现
代化管理规划和企业升级规划 长 期
(5)本单位总体改革方案 永久~长期
(6)本单位关于技术队伍、职工发展规划 长 期
(7)本单位年、季度经济技术指标年度的(无年度
的、季度的) 长 期
(8)本单位年度生产、技术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分析 永 久
(9)下级单位报送的各种年度计划 短 期
(10)本单位和本单位汇总的各种统计报表(包括
计算机软盘等)
年度的 永 久
季度、月份的 短 期
(11)下级单位报送的各种年度统计报表 长 期
(12)本单位的工作报告、总结(包括专题报告、综
合报告、专题总结等)典型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年 永久~长期
度和年度以的上的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13)下级单位报送的总结、报告 短 期
13.机构、人事劳资文件
(1)上级对本单位和本单位对下级关于机构成
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办公迁址等 永 久
文件
(2)本单位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工作条例、章程、
工作职责、职工名册、职工考核材料 永 久
(3)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评级、考核、专业技术职
务评定、聘任、退职、离休、退休、抚恤、死亡等文
件材料
上级对本单位领导人、本单位对直属单位领导人
任免 永 久
其他的 长 期
(4)有关本单位定编、岗位定员和劳动人事调配
等材料(包括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介 永久~长期
绍信及存根)
(5)本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制度、办法 长期~短期
(6)本单位所管辖的干部的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及
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7)本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名单及事迹的
材料
本单位批准的和汇辑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8)本单位调资方案、测算材料、升级名单、总结
等 永久~长期
(9)各种津贴的实施方案 长期~短期
(10)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
材料等 长 期
14.外事和涉外文件
(1)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与外国签
订的条约、协定、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有关材

本单位经办的 永 久
非本单位经办但需要执行的 长 期
(2)本单位出国活动、接待外宾和聘请外国专家
和专家在我国活动所形成的文件(如请示、报告、
计划、总结、汇报、重要简报、会谈纪要、谈话记录
等及有关声像资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
品清单、工作往来文件)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纯事务性的 短 期
(3)本单位选拔出国留学生、实习生、研修生、研
究生所形成的文件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4)本单位与外国商务机构、验船部门及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和一般业务往来形成
的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5.财务
(1)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度 永久~长期
(2)本单位财务工作计划、预算、编制说明、总结 永久~长期
(3)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封存的有关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6.其他
(1)本单位编辑出版物样本、原稿和经领导人修
改过的清样 永 久
(2)本单位发布的文告(如公告、通告、告示、声明
等)文稿及剪报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3)本单位发出、收到的贺信、贺电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4)关于港区、航区划分、航道、公路分级、船舶、
车辆命名问题等文件材料 永 久
(5)本单位普查、调查、视察、检查工作形成的文
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6)本单位信访工作文件、简报、摘报、记录、处理
报告与总结、请示与批复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7)本单位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及档案销毁审批清
册等文件材料 永 久
(8)本单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编研材料 长 期
(9)本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10)本单位档案管理经验材料及有关证书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1)档案交接凭证 永 久
(12)本单位反映交通事业的电影、电视、录像片 永 久
(13)反映本单位交通改革、行政管理等重要活动
的声像资料 永 久
(14)本单位向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提供的
录像带、电影、电视片 永 久
三、经营管理
1.本单位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申请执照的有关
文件 永 久
2.本单位经营方针目标管理方面文件 永久~长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3.本单位升为国家一级、二级、省先进企业等活
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永久
~长期
一般的短期
4.实行股份制、中外合资和国内联营的单位在经
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文件)及 重要的永久
招标投标材料和本单位投标材料
~长期
一般的短期
5.销售方面
(1)本单位与有关单位及国外厂家签订的经济合
同、协议、意向书及有关谈判材料与合同执行情 重要的永久
况等
一般的长期
~短期
(2)产品销售价格目录 长 期
(3)产品销售的调查预测决策措施及用户对产品
情况反馈和处理材料 短 期
(4)产品订货、展销会形成的文件 短 期
(5)有关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表报等有关
材料 长 期
(6)国内外同行业调查考察报告 长期~短期
6.物资供应
(1)年度原材料、物资供应计划、统计及总结 永久~长期
(2)生产用材料收支与结存明细表 短 期
(3)材料价格表 短 期
(4)物资消耗、储备定额 长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5)物资消耗统计报表 永久~长期
(6)年度材料运输计划、总结 短 期
(7)月份运输计划(记录)、统计表 短 期
(8)财产、物资调拨、转让交接清册 重要的永久
~长期
一般的短期
7.船舶理货
(1)理货统计报表 年度的永久
无年度的
半年的永久
无年度和半
年的,月份
的长期
(2)理货单证 货损、货差
理赔的长期
一般的短期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四、基本建设
1.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期 永久 长期
2.项目评估 长期 永久 长期
3.环境预测及调查报告 长期 永久 长期
4.设计任务书及审批
文件 长期 永久 永久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5.有关征地文件 永久
6.工程地质、水文、气
象及地震原始记录 长期 长期
7.工程地形地质测绘
报告,重要的测绘计 永久 永久
算,作为设计依据的水
文,气象地震资料
8.经济调查报告,港
口、工厂、航道、公路、 长期 长期 永久
桥梁、隧道、路线的选
址、选线报告
9.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长期 永久 永久
10.施工图设计及变更
文件 短期 长期 永久
11.设计计算书,采用
的标准、标准设计、通 永久
用设计
12.关键技术试验 永久
13.总体规划设计 长期 永久 永久
14.承发包合同、协议
书、招标、投标、租赁文 永久 永久

15.环保三同时,消防、
卫生及水暖、电、煤气 永久
供应协议书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16.开工报告、工程技
术要求、技术交底、图 短期 长期
纸会审纪要
17.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 永久
18.施工技术措施、施 一般的长期
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 重要的永久
19.原材料及构件出厂
证明、质量鉴定 长期
20.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短期
21.工程更改洽商单、
材料代用审批 永久 短期
22.施工定位测量、地
质勘察 永久 短期
23.土、岩、试验报告,基
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 永久 长期

24.施工记录、日记 短期
2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及质量检验单 永久 长期
26.工程记录及测试、
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 永久 长期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27.事故处理报告 重要的永久重要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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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市属勘察设计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我局会同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制定和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
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现行财会工作实际情况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单位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本制度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按月分期结算帐目,按季编制会计报表。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境外设派出机构、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位本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六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使用中文。必须使用其它一种文字的,可与中文同时使用。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按照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对象,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符合有关各方了解行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方法前后期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在财务报告中对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及时进行,不得脱节,不得延至后期或提前到前期。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六条 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合一致。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目反映并在财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按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2.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并以帐面余额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营业与非营业性进行分开明细核算。
应收帐款可按其年末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财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分摊。
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算、催收、定期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存货是指单位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产品,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及各类料材、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核算应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对发生的盘盈、盘亏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投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1.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2.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单位对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应记入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等。
1.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其它单位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单位帐面原价入帐。如其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原帐面价值,则按评估价值入帐。
4.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以固定资产原价加改扩建中全部支出减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入帐。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7.单位应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8.购入的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9.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对所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对所发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入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单位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五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单位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应作为单位的开办费入帐。并在单位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尚未摊销的递延资产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预收勘察设计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住房周转金、其它应付款及预收款项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视同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所 有 者 权 益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是单位投资人对本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单位投资人对单位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一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单位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单位应当按股票面值入帐。
投入资本的形式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作价投资。
国家拨给单位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三十二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三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应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三十四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单位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单位在提供勘察设计成果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勘察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单位的勘察设计收入是工程勘察与设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包括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和岩土工程收入,四技活动收入及其它多种经营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及时入帐。
单位根据行业的特点分别不同情况,对成果已经提交、工程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等,视收入的实现确认营业收入。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一般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营业收入退回,营业收入折扣和营业收入折让,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当期发生的销售抵减项目,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发生的,都应抵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九条 各项营业收入应按勘察设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分别核算。同时经营几种基本业务的单位,应按每种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记帐。其它业务收入中占全部收入比重较大的应分别列示。
第四十条 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应与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按当期已实现的各种营业收入所计算的税金相对应。并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单独核算,在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七章 成 本 费 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为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和劳务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它支出记入经营成本。
为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和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记入经营成本。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包括由单位统一负担的单位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技术开发费、咨询费、董事会费、诉讼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税金以及按有关规定的其它费用。
销售费用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单位负担的差旅费、广告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和其它经费。
财务费用包括:单位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待摊费用。采用定额成本或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合理计算成本差异并按月调整为实际成本。
单位必须分清各种业务成本的界限,分清各种产品成本、在产品成本和商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商品的成本。
第四十六条 应正确、按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各项目应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八章 利 润
第四十七条 利润是单位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
2.投资净收益是指单位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3.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余额。
第四十八条 当年实现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如发生亏损,应按规定的程序弥补。未弥补部分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五十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第九章 财 务 报 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勘察设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它有关附表。
2.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勘察设计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3.损益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
4.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
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它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它用途,并分项列示。
单位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 会计报表各项目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填写,采取前后两期对比方式填列,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时,应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要求调整上期数。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情况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后与本单位报表一并报送。
合并报表时应注意抵消重复反映的数字和项目。
第五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与会计报表一并编制。主要说明的内容:
1.单位生产经营以及盈亏、利润分配情况;
2.资金增减与周转情况;
3.投资及股本结构与变动情况;
4.成本、费用及销售变动情况;
5.税金缴纳情况;
6.单位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变更事项;
7.其它财务处理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单位向外编制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钉成册,加盖公章,并经本单位法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年度会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年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二部分)

一、说 明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及以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
(四)各单位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规定已有明确列示以外,可根据各自需要自行决定。
附注:
1.有调剂外汇业务的单位,可以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统一核算的单位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单位,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序 | 编 | |序 | 编 | |序 | 编 |
| | 科目名称 | | | 科目名称 | | | 科目名称
号 | 号 | |号 | 号 | |号 | 号 |
--|----|------|--|----|--------|--|----|-------
| |一、资产类 | | |二、负债类 | | |四、成本类
1 |1101|现金 |23|2201|短期借款 |44|3401|勘察设计成本
2 |1102|银行存款 |24|2203|应付票据 |45|3421|其它业务支出
3 |1109|其它货币资金|25|2204|应付帐款 | | |
4 |1111|短期投资 |26|2206|预收帐款 | | |五、损益类
5 |1121|应收票据 |27|2207|预收勘察设计收入|46|3501|勘察设计收入
6 |1122|应收帐款 |28|2209|其它应付款 |47|3511|其它业务收入
| | | | | | | |
7 |1125|坏帐准备 |29|2211|应付工资 |48|3531|营业税金及附
| | | | | | | |加
8 |1126|预付帐款 |30|2214|应付福利费 |49|3541|销售费用
9 |1129|其它应收款 |31|2221|应交税金 |50|3542|管理费用
10|1133|材料 |32|2223|应付利润 |51|3543|财务费用
11|1135|低值易耗品 |33|2229|其它应交款 |52|3551|投资收益
12|1137|商品 |34|2231|预提费用 |53|3561|营业外收入
13|1139|委托加工物资|35|2241|住房周转金 |54|3562|营业外支出
14|1141|待摊费用 |36|2251|长期借款 | | |
15|1151|长期投资 |37|2261|应付债券 | | |
16|1161|固定资产 |38|2271|长期应付款 | | |
| | | | | | | |
17|1162|累计折旧 | | |三、所有者权益表| | |
| | | | | | | |
18|1163|固定资产清理|39|3301|实收资本 | | |
19|1165|在建工程 |40|3311|资本公积 | | |
20|1171|无形资产 |41|3313|盈余公积 | | |
21|1175|递延资产 |42|3321|本年利润 | | |
| | | | | | | |
| |待处理财产损| | | | | |
22|1181| |43|3322|利润分配 | | |
| |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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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101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三)单位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它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102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款项。
(二)单位应按照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度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
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有外币存款业务的单位,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某种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
(四)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109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其它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单位实际发生的其它货币资金支出,贷方核算实际转销的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其它货币资金支出数。
(三)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存款的开户银行,本票、汇票的收款单位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1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单位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取得股票,如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宣告发放,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处理。单位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股利,借记
“其它应收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单位收到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单位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帐面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它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1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结算各种业务而收到的各种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本科目之内。
(二)单位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按票面金额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按到期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
(三)单位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净额存入存款户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票据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帐“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申请贴现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各种应收票据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
逐笔注销。
第1122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帐款。
(二)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发生此类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等科目。
如果单位应收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本科目。
(三)应收帐款应由经手人员或经手单位负责收回。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按规定确认为坏帐时,经批准,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25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单位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应收帐款”等科目的年末余额的1%提取,计算单位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单位于第一年提取坏帐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以后年度提取坏帐准备时,如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
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提取的坏帐金额小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按规定确认为坏帐的,经批准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四)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应收帐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应收帐款”科目的减项反映。
第1126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帐款。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单位收到所购货物,应按全部货款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时,做相反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9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等。
(二)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按不同的债务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3科目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等实际成本。单位因受托加工而收到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在“3139科目”、“委托加工物资”中核算。
(二)单位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或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确定。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
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上述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也适用于低值易耗品等,发出材料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的各种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核实处理。盘盈的材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等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盘亏或毁损的材料的核算,作为盘盈相反的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入帐。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单位,可增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135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品,如管理用具、办公用品、工具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和基建部门转入的低值易耗品都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三)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摊销的方法入帐。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其残值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摊销期一年以上),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值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137科目 商 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接受来料加工的代制品在生产过程结束验收后,同单位的商品,各种经销商品以及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和装配,就可以作价或与本单位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单位购入或生产完成并已通过验收的商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销售发生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月份终了,结转成本时,应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销售商
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商品,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商品盘盈、盘亏,应按实际成本和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139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交外单位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应付的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都应计入本科目的借方,并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实际成本和退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应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入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物资的品名、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等,退回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的物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输费等。
第1141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预付保险金、预付租金、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二)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51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它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单位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
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单位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单位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
,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单位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1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单位应依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两大类,并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结合单位管理需要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入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及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之和入帐。
5.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后入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其市场价格或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及捐赠时发生的费用之和入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在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其资产的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单位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五)纳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建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所有权归承租单位。应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按固定资产的确认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单位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对其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2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按月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分别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在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计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扩充、翻新或技术改革等原因而调增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163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上列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其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净损失则需区别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所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5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单位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预付工程款)、(未完工程支出)(工程物资)等明细科目,并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购入为工程用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领用时,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四)单位进行工程所领用和发生的其它支出,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材料”、“商品”、“应付工资”、“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五)单位出包工程,按合同规定付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也作以上同样分录。
(六)单位支付工程借款的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工程造价、借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记“财务费
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同上等科目。用外币借款进行工程发生的汇兑差异也视同利息处理,如少付人民币时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七)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自建工程,贷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工程):出包工程、贷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工程)。
(八)本科目余额反映未完工程或虽已完工但未办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剩余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171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单位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三)单位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借记本科目,借记“实收资本”科目。单位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单位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1175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单位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办费)。
(三)单位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和修理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和“在建工程”等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81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转销:
流动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残料价值、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计入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等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
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它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201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入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如属外汇借款,可在本科目下单设“外汇借款”明细核算。
(二)单位借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三)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在明细科目下,再按借款种类和不同货币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203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或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单位开出或承兑票据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票据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付票据到期支付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开出或承兑的应付票据如为带息票据,应于每月月终计算其应付
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应按该项应付票据的帐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已经计算入帐的应付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尚未计算入帐的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
票据期限不长、利息不大也可于到期支付利息时,一次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三)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204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发生应付帐款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时,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材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206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预收的货款订金及预收工程款项。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有关单位补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07科目 预收勘察设计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勘察设计定金等。
(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勘察设计收入实现,借记本科目,贷记“勘察设计收入”。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建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09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缴纳税金、预收帐款、预收勘察设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应付赔偿费、应付工会经费等。
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第2211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奖励津贴等制度、计算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全部在本月内支付,都应在本月内记入本科目。按规定应付职工的奖金、国家发放的物价补贴等,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三)单位应付的职工工资以及应付职工的上述各项补贴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部门、服务对象等进行分配,借记“勘察设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疗费、福利补助、离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设置明细帐,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4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的福利费。
(二)单位从成本中提取福利费时,借记“勘察设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或医院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其他给职工个人福利性支出及医务、福利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21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交的各种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二)单位销售产品时应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的税金,也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其本科目。
单位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按月分摊,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它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予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单位交纳所得税时,应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单位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交纳的各种税金(包括预交所得税),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单位与税务机关结算或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分设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23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利润;单位与有合同或协议而联营,合作的单位应分得的利润。
(二)单位在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付利润。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名称,投资人姓名分户设置明细科目。
第2229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应上交款项,如应交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交管理费等。
(二)单位计算出应交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