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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6:59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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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农垦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我国农村(区)鼠害发生呈加重趋势,农田鼠害发生面积不断扩大,危害程度日益加重。2005年全国农田发生鼠害面积约3700万公顷,涉及农户近1.6亿户。目前,我国鼠疫疫源地分布于19个省(区)、286个县(市、旗),疫源地面积115万平方公里。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鼠传疾病在农村地区呈加重发生趋势。陕西、云南、重庆等部分地区再次出现因“毒鼠强”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农村(区)灭鼠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灭鼠防灾、防病、保粮、保安全、保生态工作,各地要抓住春、秋季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村(区)鼠情监测

  及时、准确地监测并预报鼠情,是有效落实统一灭鼠各项措施的基础,是推进农村(区)科学灭鼠工作的前提。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鼠情监测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安排专项经费组织做好农村(区)鼠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掌握鼠情发生动态。各级植保专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鼠情监测站网,稳定鼠害监测队伍;要严格按照农村(区)鼠害监测技术规范,根据当地鼠种、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系统观测和大面积普查,及时、准确发布鼠情预报;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落实技术措施,强化鼠害防治的督促指导;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鼠情动态,为农村(区)大面积统一灭鼠提供科学依据。

  二、扎实推进统一灭鼠示范

  为了加强农村(区)鼠害防治,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示范项目,推动科学灭鼠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2005年的工作经验,组织实施好今年统一灭鼠示范项目,通过示范带动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全面开展。要继续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宣传培训、统一杀鼠剂供应、统一筹集资金、统一配制投放毒饵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经济有效、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农村(区)统一灭鼠行动。要开展科学灭鼠知识的宣传与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切实抓好灭鼠技术示范样板,普及推广“毒饵站”灭鼠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技术的普及率和到位率。力争使农村(区)鼠密度控制在3%以下,重灾区灭鼠覆盖率达90%以上,轻灾区覆盖率达50%以上。

  三、进一步抓好杀鼠剂的定点经营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杀鼠剂定点经营工作,疏通经营渠道,确保杀鼠剂的市场流通,方便群众及时购买到安全放心的杀鼠剂。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组织货源,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的行为。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杀鼠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营台帐,严把质量关,提高农村(区)杀鼠剂的供应水平。

  农村(区)鼠害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村(区)统一灭鼠既是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防灾减灾措施,也是涉及保护公共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化原则,落实统一灭鼠工作政府负责制。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及早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争取对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农村(区)统一灭鼠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立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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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件)已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翻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颁发《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望认真组织实施。
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思想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的实施情况和经验,请报告省教育厅、财政厅。

附: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在国家逐年增加对教育投资的同时,要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学校的办学经费,以适应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现按照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普通教育是地方的事业,必须实行分级办学。农村的小学和初中由乡(镇)办;县城的小学和初中由县镇办;完中、农职业中学、实验小学和县教师进修学校由县办。在经济条件较好和教育事业比较发达的乡(镇),完中和农职业中学也可以由乡(镇)办或几个乡(镇)联办
。乡(镇)办的教育事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教育事业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可以由乡长、分管文教的副乡长、乡文教助理、乡经联会、乡财政管理所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代表组成。
第二条 国家拨发给乡(镇)的教育事业费,按照一九八四年实拨的经常事业费的数额(不包括一次性的专项补助),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到乡(镇),实行包干使用,不能减少,不得截留。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本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上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
对办学的要求,以及经费定额、教职工待遇等规定,提出本乡(镇)教育事业费支出预算。除国家拨的教育事业费外,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照本《办法》拟定本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取之于本乡(镇),用之于本乡(镇),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平调,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三条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一般对农业、乡(镇)村企业都要征收(包括从事非农业经营户)。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征收多少,附加率的高低,由乡(镇)按照本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乡(镇)经济状况
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决定。
第四条 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财政管理所负责征收,存入乡(镇)财政其他暂存款户。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方案,应抄送乡(镇)税务部门。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国家拨的包干教育事业费以及学杂费收入等,由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统
筹安排使用。其使用范围为:中小学公、民办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退休离休人员经费、人民助学金和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以及教学设备购置、校舍修建、扩建和新建等经费。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教育事业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受
县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逐步改变中小学教职工生活待遇偏低的状况。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应全部实行工资制,他们的工资一般应相当于本地同类公办教师的水平。
农村学校公、民办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允许经济富袷的地区解决得更好一些。工资待遇放开到什么程度,由乡(镇)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凡应交纳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村单位及个人,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乡(镇)确定的应交数额、时间,及时交纳。需要给予减征、免征照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省、市、县增加的教育经费,除用于发展本级分管的教育事业外,应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除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应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办学,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办学经费。
第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1985年4月21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决定》(池发〔2002〕7号)精神,在《池州市200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4年度市政府下达直接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
(二)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该年度实际到位的外资(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用外资)和省外、市外内资(不包括从各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以上报的报表和考核小组核查结果为准。
2、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指该年度列入省、市以及本单位招商项目册的投资类、产权转让类等项目。
3、开展招商活动情况。指该年度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和组织招商小分队开展上门招商情况。
4、项目签约及跟进落实情况。指该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上签约项目数量以及所做的跟进落实工作。
5、其它。包括组织领导、上报统计报表等情况。

二、介绍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2004年度市政府下达介绍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介绍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介绍引资责任单位介绍引资额的统计依据为: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在介绍项目落实后填报的《池州市介绍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落户地的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统计报表。
若一个项目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介绍的,有关单位均分或根据贡献大小协商分割。

三、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成立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
2、1月份,“市考核小组”对引资责任单位的到位资金进行核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3、“市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和核查结果提出初步奖惩意见,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决定。
4、考核标准见《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附后)。
(二)奖惩办法
1、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全年引资目标任务100%的,补助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的,补助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50%的,补助4万元。全面完成内资和外资目标任务的,可在年度考核中评优和获奖;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并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综合性评比。
2、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完成全年引资目标任务100%的,补助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的,补助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50%的,补助4万元。将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各奖励2万元,并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参加综合性评比资格,并按照完成比例相应扣减当年的职工年终奖励工资。
3、市直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与其在岗工作人员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挂钩。完成任务的单位,除发给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外,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可视情况设定最高限额;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按比例发给奖励工资;无引资实绩的单位,停发奖励工资。
4、在各责任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从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中评出20名左右“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设立招商引资服务奖,对为重大投资项目落户和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附:《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





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

第一条 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66分)
1、实际利用外资(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2、引进省外内资(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3、引进省内市外资金(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4、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不分项打分。

第二条 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5分)
项目数在30个以上(含30个)的,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1个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不包括大项目办公室)5个以上(含5个)的,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1个扣1分,无此项要求的不扣分。

第三条 招商活动情况(10分)
1、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5分)。每次都能积极参加的,满分;除特殊情况,每少参加1次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2、组织招商小分队情况(5分)。1次,得0.5分;10次及其以上的,满分。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1次,得2.5分;2次及其以上的,满分。

第四条 签约及履约情况(10分)
1、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签约情况(5分)。县(区)政府以签约项目数与地方人口比例为标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满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按比例扣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签约项目数计分,5个以上(含5个)项目签约,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签约1个项目,扣1分。
2、上述签约项目履约情况(5分)。履约率达到50%的,满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

第五条 其它(9分)
1、组织领导(4分)。有专门招商机构、专人负责、专职招商人员的,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统计报表(5分)。月报及时、完整、真实的,满分;缺报1次,扣0.5分,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为准;抽查中,若发现有虚报的,每次每个项目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六条 加分
1、超额完成年度引资目标任务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可加20分(境外、省外、市外分别计算)。
2、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业招商引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可加20分。
3、在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中,所签约项目属投资类合同且当年有资金到位,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每项加2分;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每项加3分;若签约项目属工业投资类项目,每项加4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本评分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