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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07:34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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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部分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2]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配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决定对部分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检。年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按照年检要求,提出初审意见,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其他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年检。

  附件:1.参加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名单

  附件:2.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2002年参加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名单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北京市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
天津市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上海市 上海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城房地产发展公司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宝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集团)公司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茂名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贵州省 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
吉林省 长春长房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总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湖南省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长沙市芙蓉实业公司
长沙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中房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 南京市建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南京市白下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城镇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建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正大经济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下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无锡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公司
浙江省 宁波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河南省 中国房地产集团许昌公司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城市综合开发(集团)公司
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湖北省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青海省 青海汇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东省 枣庄市市中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辽宁省 鞍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陕西省 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黑龙江省 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
新疆自治区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大湾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央 大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

附件2

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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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建设,加快培育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步伐,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实现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省政府决定设立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办)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宗旨是:扶持我省生物资源的开发创新,引导银行和社会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1.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及专户存款利息收入;
3.其他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坚持“限定投向、专款专用、确保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生物资源产业开发创新。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凡从事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有关企业为开发生物资源创新项目而申请的专项贷款的贴息。贴息时间根据项目性质,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贴息率为专项贷款年利率的50%。
2.有关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为企业开发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与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有关的技术培训、引进、推广和科研等适用技术开发和运用方面的配套投入,积极鼓励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4.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市场开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资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按《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设专用资金帐户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会计核算按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定期编报财务分析报告和决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省财政厅、省创新办按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扶持项目计划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投入后形成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按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财政专户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20%可用于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管理业务费支出,其余余额全部转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资金拨付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运用的信息反馈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向政府反馈资金使用效益及财务状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运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2月27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删去第三条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