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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8:28:03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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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5]298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使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给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812、65261978(Fax)
电子邮件:kjszhc@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由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并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交通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附件二),以上材料须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六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所提交的实验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据此确定参加认定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重点实验室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估


  第九条 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估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条 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应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附件三)、《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附件四),完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简述自评过程及自评结果),以上材料各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一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三条 除交通部组织评估外,各依托单位每年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 专家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或评估工作需要,由交通部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各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内外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专家组依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应确保评审过程科学规范、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方的礼品或酬金。对违反者,给予提醒或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情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家组按照召开预备会、工作会及核实材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现场评审。
  预备会主要明确现场评审的具体要求,确定评审日程,宣布专家组成员分工。
  工作会主要听取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主要是全面、系统地总结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以及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报告,并对实验室工作提出质询。
  核实材料主要核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相关材料,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开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章、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
  调查询问主要以各类专题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专家评议主要是通过上述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审专家按照认定或评估指标独立打分,综合评价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初稿,经与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交换意见后,正式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向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提交现场认定报告(一式三份)及核定后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现场评估报告(一式三份)及《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认定或评估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者,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
认 定 申 请 书






实验室名称:
学科(领域):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及网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申请参加本次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合理,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报表数据、文字资料及有关附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次认定内容的要求;
2.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不干预认定工作。


实验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书所填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
2.申请书中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的前五年,具体日期以交通部科教司下发的有关通知为准。
3.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负责人须签署“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否则申请书无效。
4.申请书一式七份,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交通部科教司。
5.申请书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使用A4纸附页。
6.申请书以电子版为准,所填文字与数字均为宋体,小四号字,不得随意改变申请书格式。

1.所申报认定的实验室对交通行业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2.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及国内外该专业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3.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近期(3—5年)目标(从研究内容、科研水平[承担项目数量、范围与等级、获奖成果、科研经费、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条件建设等方面论述)




4.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科研项目类别 项目数量(个) 承担情况(个) 获得经费情况(万元)
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或以实验室为主完成 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 实验室为一般参与者
国家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其它科研项目
合计

注:1. 科研任务是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及技术服务等,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2. 只统计在研和统计期内结束的项目。
3. 获得经费情况指本实验室实际获得的科研经费,以合同为准。
5.实验室科研成果获奖、专利及技术转让情况
获奖成果类型 获奖情况(个) 合计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奖
省部级学会奖

专利类别 获专利数量 备注 技术转让项目 技术转让对象 备注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合计
注:1. 项目以获奖时间为准,专利以发布日期为准,技术转让以合同签定日期为准。
2. 一个项目获多个级别的奖,以最高级别计;一个大项目有多个子课题同时获奖,可分别计。
3.“技术转让项目”一栏填写转让项目具体名称。

6.实验室发表论文和著作统计表

类 别 数 量(篇) 备 注
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SCI
EI
ISTP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国际学术会议报告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外文版著作
中文版著作
注:1. 论文及著作只以第一作者计。
2. 标准、规范作为论文或著作统计。
3. 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7.实验室人才培养统计表

类 别 数 量(人) 独立培养 合作培养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含省级)
“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含省级)
博士(含博士后)
硕 士
45 岁 以 下部(省)级以上项目负责人
注:1.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包括统计期内本实验室已培养和在培养的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实验室的已出站博士后、已毕业的博士或硕士不统计在内。
2.独立培养是指本实验室提供主要条件,且指导教师为现在实验室工作和曾在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合作培养是指仅满足“注2”条件之一。
4.由交通部评选的原“部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且在统计期内的可计入“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栏内。

8.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类 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辅助工 合 计
固定人员
流动人员
客座人员
合 计
学术梯队名称:
学术梯队组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学位 学术专长
学术带头人
梯队主要成员










注:1.有多个学术梯队应分别填写。
2.固定人员包括统计期内曾在本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 .流动人员指在本实验室作研究的该实验室以外人员。
4.客座人员指外单位在本实验室做研究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
5.梯队主要成员只需列出前10名。

9.实验室主要条件情况表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固定资金总值: (万元)

设备总数: 设备总值: 总建筑面积:
(台件) (万元) (平方米)

其中:
(1)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台(套),金额: 万元(2)其它可表明优势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台(套),金额: 万元

10.实验室意见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认定实验室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认 定 总 分:
实 验 室 名 称:
实验室负责人:
依 托 单 位: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说 明

1、测评表用于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供实验室申请认定自评、专家认定评审时使用。
2、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供本测评表所述内容可供核实的原始材料或复印件,并按测评表的编号分类,以备核查。
3、指标中的得分(X)的计算项Y/Z的最大值为1,计算得分(X)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分参照值Z由专家组确定。
4、评分说明栏需填写得分或扣分的主要原因。
5、依托单位提供的核实材料如有不实之处,认定评审专家组将酌情扣分,并记录在评分说明栏;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本次认定资格。
6、测评表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开始时的前五年,具体时间以认定通知文件为准。
7、认定指标评分日期以专家评审组现场认定日期为准。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分值) 三级指标(分值) 备注
研究水平与贡献(40%) 1.1 研究水平及成果(60分) 1.1.1 研究方向及成果水平(30分) 根据发展及研究方向和代表性成果
1.1.2 专利、论文及著作(15分)
1.1.3 研究成果应用(8分)
1.1.4 获奖情况(7分)
1.2 承担科研任务能力(40分) 1.2.1 科研任务(25分)
1.2.2 科研经费(15分)

实验条件建设(20%) 2.1 配套设施建设(70分) 2.1.1 建设经费投入(30分)
2.1.2 配套设施完备性(20) 鼓励自行研制设备
2.1.3 仪器设备先进性(10)
2.1.4 仪器设备完好率(10)
2.2 运行经费及后勤保障(30分) 2.2.1运行经费(20分)
2.2.2后勤保障(10分)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20%) 3.1 队伍建设(60) 3.1.1 学术带头人(30分)
3.1.2 学术梯队(30分)
3.2 人才培养(40) 3.2.1 人才培养(40分)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 4.1 开放交流(60分) 4.1.1 学术交流(30分)
4.1.2 人员交流(20分)
4.1.3 课题开放(10分)
4.2 运行管理(40分) 4.2.1 质量体系建设与运行(20分)
4.2.2 学术委员会(5分)
4.2.3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15分)






实验室名称:

1.1.1 研究方向及成果水平(3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值 得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解决了交通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5—30    
2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交通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7—24
3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基本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解决了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0—16
评分要求 1.研究方向的相符性指研究方向是否属于该专业、该学科的主要方向或关键技术、关键工艺、重要新型材料的研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生产、工程建设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否符合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所涉及的研究方向和研发重点,或是否能解决交通行业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且课题内容是否符合主要研究发展方向,重点是否突出,目标是否明确。创新性指选题、立意、研究方法是否有创新思想或新颖独到之处,重点是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上有无新的突破或发展。先进性指研究成果同国际、国内同类科学技术相比所处的地位。实用性指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推广应用前景等;
2.实验室应准备好所开展课题与国民经济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并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明材料,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研究成果(5年内的)及能证明所取得的成果水平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评审证书、同行评价等,以备抽查。
3.认定组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的情况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25分为A级,25分>X≥17分为B级,<17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2专利、论文及著作(1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类 型 数量 标准 分值 E 承担数量Ji及权值K 实验室人数 R 论著的绝对分值Yi=∑(Ji*E*Ki)/R 合 计Y=∑Yi 计 分参照值 Z1 得 分 X=(Y/Z1)×15 备 查资料袋编号
K1=1 K2=0.75 K3=0.5
发明专利 每项100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60
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40        
三 大 检 索 系 统(SCI.EI.ISTP)收录   每篇60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每篇50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每篇40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每篇20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每篇5        
外文版著作   每篇60        
中文版著作   每篇50        
评 分 要 求 1只统计在统计期内的专利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著作,实验室人数R只计算现在和曾在实验室工作的固定人员(后同);
2.若获专利奖,计分为相应专利标准分值的2倍;论文及著作仅以第一作者计,且不重复计分;
3.权值栏中:K1表示完全由实验室完成、以实验室为主完成;K2表示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K3表示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后同);
4.得分X≥9.6分为A级,9.6分>X≥7.2分为B级,X<7.2分为C级;
5.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3,附表4,专利和论著发表证明材料,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3 研究成果应用(8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重大的效益 7—8  
2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4—6
3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一定的效益 0—3
评分要求 1.研究成果的转化经济效益主要从实际已推广应用的程度、课题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实验室依托单位通过成果转让、生产得到的经济效益,应用单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评定;
2.实验室应准备研究成果转化及推广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如转让合同、推广及效益证明等,以备抽查;
3.现场认定时可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评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的情况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7分为A级,7分>X≥4分为B级,<4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4 获奖情况(7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成果类型 成果 数量 标准 分值 E 承担数量Fi及权值Ki 实验室 人数 R 获奖情况绝对分值Yi=∑(Fi*E*Ki)/R 合计 Y=∑Yi 计分参 照值 Z2 得分 X=(Y/Z2)*7 备查资料袋编号
K1=1 K2=0.75 K3=0.5
获奖情况 国家 自然 科学 奖 一等   2000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二等   1000        
三等   600        
国家 发明 奖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600        
国家 科技 进步 奖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600        
省(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600        
三等 300
部级学会奖 一等 1000
二等   600        
三等 300
评分要求 1.指标期内的承担数量Fi及权值(Ki)和实验室人员R的定义参见1.1.2的评分要求;
2. 各类成果中若获特等奖的课题,每项标准分值为该类一等奖标准分值的2倍;
3. 得分X≥5.6分为A级,5.6分>X≥4.2分为B级,X<4.2分为C级;
4. 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3,有关获奖证明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2.1科研任务(2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课题类别 标准分值 E 项目 数量 承担数量Di及权值Ki 实验室人数 R 人均承担项目的绝对分值Yi=∑Di*E*Ki/R 合计Y=∑Yi 计分参照值 Z3 得 分X=(Y/Z3)×25 备查 资料 袋编 号
K1=1 K2=0.75 K3=0.5
国家级科研项目 15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省部级科研项目 10           
横向科研项目 8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15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12
其它科研项目 3          
1.所有项目均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可重复计分;其它不得重复计分;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2.承担情况及权值栏中“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指项目的研究、试验等工作全部由实验室完成;“以实验室为主完成”指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外单位参加完成部分内容;“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指项目由外单位主持,实验室承担部分主要内容 ;“实验室为一般参与者”指实验室只参加了该项目的少量工作;
3.实验室人数R是指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和统计期内曾在本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详见附表1,后同);
4.得分X≥20分为A级,20分>X≥15分为B 级,X<15分为C级;
5. 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2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2.2科研经费(1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项目类别 项目 数量 实验室获 得的科研 经费总数(万元) 统计期内实 验室获得的 年均科研经 费数 (万元/年) H 实验室人数R 人均年承担科 研经费绝对分 Y=(∑H)/R 计分参 照值Z4 得分 X=(Y/Z4)×15 备查资料袋编 号
国家级科研项目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省部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其它科研项目      
评分要求 1.统计经费的项目和实验室人数R应与1.2.2一致;
2.实验室获得的项目经费总数指实验室按合同实际得到的科研经费总数;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可重复计分;其它不得重复计分。
3.实验室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数按该项目的实际完成年数的年均值计算,未跨入统计期的经费不得计入;
4.得分X≥12分为A级,12分>X≥9分为B级,X<9分为C级;
5.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2。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1 建设经费投入(3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按计划实施,能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24—30    
2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基本按计划实施,能基本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18—23
3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部分按计划实施,能部分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0—17
评分要求 1. 实验室应按符合其研究方向的建设计划安排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及配套条件;
2. 实验室应准备有关档案、研究方向、建设计划、相关研究项目等,以备检查;
3. 现场认定时要从实验室研究方向(含近、中期目标)、建设计划、建设经费使用、研究项目内容及配套设施完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 得分X≥24分为A级,24分>X≥18分为B级,X<18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2 配套设施完备性(2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6—20    
2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2—15
3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部分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11
评分要求 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2. 实验室应准备有关档案、设计(含自行研制设备)及验收报告、试验报告、运行记录等,以备检查;
3. 现场认定时要从仪器、设备的功能、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配套性(硬、软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 得分X≥16分为A级,16分>X≥12分为B级,X<12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3 仪器设备先进性(1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值 得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8—10    
2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7
3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1—5
评分要求 1. 设备先进性代表了实验室的实力和跟踪本学科各研究方向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实验室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2. 实验室应准备能证明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水平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备查证;
3. 现场认定时要从仪器、设备的功能,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配套性(硬、软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8分为A级,8分>X≥6分为B级,<6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4 仪器设备完好率(1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X)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完全正常 10    
2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4台完全正常 7
3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3台完全正常 4
4 其余情况 0
评分要求 1.设备完好率关系到实验室能否保证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实验室应创造条件保持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2.现场认定时,所抽查的5台设备应包括机械、电子等不同类型和不同功能的设备;抽查的主要性能指标指被查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所标明的性能指标或该设备铭牌上所标明的常用功能;
3.认定组可采用专家自行操作或要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的方式进行考察,并作好记录;
4.得分X≥8分为A级,8分>X≥6分为B级,X<6分为C级。
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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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劳改机关、劳教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第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到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
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其户口所在地进行待业登记。对参加招工考试,考核合格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录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时无业
可就的,可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是农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在劳改、劳教期间,口粮田、责任田(山)由其亲属承包经营的,由亲属退还;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因公致残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在刑释、解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或抚养;确实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在劳改单位已留场就业的,其生活由所在的劳改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准予报考,经考试合格的,应予录取。
第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置帮教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2日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142号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9月10日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调控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经营、统一供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土地储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管理信息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使用性质的结构;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置换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包括政府存量土地);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无主土地;
  (六)围填海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以及无主土地、围填海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纳入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后予以储备: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批准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购买补偿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购买补偿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购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后予以储备: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提出收购储备请求,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拟储备土地的规划意见;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评估;
  (五)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送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审核的储备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并支付收购价款;
  (七)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价款后,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原以出让方式(含出让后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批准文件自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或者废止。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后予以储备: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与企业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协商,组织编制收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收购土地的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解决土地运作、企业职工安置及偿还债务等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实施“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
  第十七条 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储备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抵押;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纳入储备土地的上盖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约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或者转移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约定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实施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征收与补偿。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储备土地供应。
  供应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或者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供应前,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供应方案。
  第二十二条 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登记等手续。
  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已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土地收购协议及土地移交相关资料等提供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管理等土地储备开支,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上缴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储备基金、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储备业务费用等资金拨付给市土地储备机构;因土地储备成本审核测算等工作未完成不能在30日内拨付的,可以先期预拨,待审核测算结束后按实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使用储备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和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申请贷款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收储方案和市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举借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已交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购价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价款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土地储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储备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