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引向深入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8:04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引向深入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文 件
    教 育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国资先组发[2005]8号


关于转发《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引向深入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企业、国资委直属单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国资委党委派出的各督导组:

  2月16日,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引向深入的通知》(组电明字〔2005〕7号)明传电报,就进一步把学习培训工作抓紧抓实、引向深入,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直属单位正处于开局起步的关键阶段。为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好局、起好步,现将明传电报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会议在春节前召开的中央企业、国资委直属单位已进入到学习动员阶段,由于岁末年初,工作头绪多,又逢春节长假。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一阶段的学习效果。为此,各企业、各单位可在原安排的基础上延长10天左右时间,对这一阶段的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确保达到“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的要求。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会议在春节后召开的中央企业、国资委直属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认真进行动员,组织好学习培训,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各企业、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的情况及时向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2005年2月21日



关于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培训工作
引向深入的通知

各省区市、各副省级城市、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金融机构、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中央督导组:

  当前,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大多数单位已对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正在按照《关于做好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工作的通知》(先组发[2005]3号)要求,抓紧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一阶段的学习培训,直接关系着后两个阶段工作的成效,对第一批乃至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胡锦涛同志最近在视察贵州时强调指出,先进性教育活动一定要扎实推进,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为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把学习培训工作抓紧抓实、引向深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将学习培训覆盖到全体党员

  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既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的义务。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把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每一位党员都组织起来,参加学习培训。这项工作做好了,本身就是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大成果。对因病或出差未能参加动员大会和集中学习培训的党员,要及时补课;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要送学上门;对处于流动状态、一段时间与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要主动进行家访或用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并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这些党员自觉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努力使每一位党员都参加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

  二、确保学习培训时间

  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动员阶段,正值岁末年初,工作头绪多,又逢地方召开“两会”和春节长假。节后,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将参加中央举办的专题研讨班的学习,一些领导同志还要参加全国“两会”。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一阶段的学习效果。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这一阶段的工作,以确保学习培训的时间和质量。各级党组织要安排足够的领导力量投入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学习动员阶段的时间可在原安排的基础上延长10天左右,具体到一个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动员阶段时间延长后,要适当调整这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确保达到“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的要求。春节上班后,各单位要适当组织党员进行集中的学习培训,以确保学习培训效果。

  三、认真组织开展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的大讨论

  党员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章、中发[2004]20号文件、胡锦涛同志1月14日重要讲话中明确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广大党员广泛深入地开展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的大讨论。要联系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联系党员的岗位实际,通过反复讨论,集思广益,提炼出既符合党章和中央要求,又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不同群体特征、符合行业实际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在本单位广大党员中形成共识,使党员在分析评议时有具体标尺,在整改提高时有明确方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行为准则。

  四、党员的作风要有明显转变

  切实解决好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在学习党员阶段,要紧密联系实际,通过认真学习,使党员真正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同时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政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要认真贯彻“边学边改”的要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真心实意地改进机关作风。广大党员要拿出解决问题、改进作风的具体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群众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政机关和党员的作风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发生的新变化。

  五、进一步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在春节期间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抓紧抓实,做细做好。要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尽力而为,多做少说,说到做到。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众,采取结对帮扶等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困难。要着手建立健全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工作的长效机制,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使他们不断看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分析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前段经验,查找存在问题,针对薄弱环节,认真安排好下半段的学习培训工作。广大党员在春节长假后要迅速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在学习培训中努力提高自己。

  请采取适当方式,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2005年2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实施意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本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建立法制政府,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市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滇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涉及全市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九)本市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一)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二)涉及全市性需长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五)本市范围内需设立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七)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拟定供决策的方案和说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须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把关;
  (三)市政府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全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后,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按照办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市政府视事项重要程度分别采用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会形式决策。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还需先经市规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再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市政府采取通报情况会、协商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意见。也可以依法提出议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政府采用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全会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市委。
  (三)经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中所涉及的事项,至少应以听证会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八条 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人数,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由会议召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听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上限不超过5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一条 采用新闻媒体公开方式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商市政府新闻办确定登载的媒体,免费登载。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等。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第二十九修改为:“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
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技术市场条例》原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7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