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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6:03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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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2〕 27号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现就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及申请新证的工作

凡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前申领或换领由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有临时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须在2002年5月底前,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便函,到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免费换领由国家局颁发的新证。逾期不换证的,视同自动放弃。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好辖区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做好换证工作。

对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换证或需要新申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按程序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和国家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报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局将依据新的管理规定审批、发证。

二、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局决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今年6月和11月,国家局将组织两次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整顿,严禁那些无证生产企业(以国家局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对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也要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在国家局开展专项检查前,组织力量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三、做好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复审工作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监督,规范检验机构的操作程序,国家局已下发了《关于对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进行复审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15号),决定于2002年9月份以前,组织完成对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复审换证工作。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辖区内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复审准备及相关工作。届时国家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到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性能检验机构条件》进行现场打分考核、审查评定。

四、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变动较大,原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人员调整也比较大,造成部分在岗人员不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法规、制度及相关技术知识、要求,不利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国家局将配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颁布,分别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逐步建立正常的人员培训制度。

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请与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联系。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系人:王广湖、袁俊霞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电话:(010)64221864

传真:(010)64463180

电子邮箱:zhuangbeichu @chinasafety.gov.cn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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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的税收管理,界定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对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
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5号)规定的三种方法执行。其中,对于从事本通? 谝惶醯?一)款列举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属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对其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意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夤笠邓笆照鞴苄髋浜系耐ㄖ?国税发〔1996〕65号)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3.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上述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请示文件中,应附列所涉及的外国企业在本地区以外所设代表机构的情况。定期上报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可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预征各有关税收。
三、关于代表机构进行税务检查和调整问题
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6号)的规定,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对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以下情况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做出税务征管的调整:
1.对原已由税务机关判定为非征税户的,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原判定是否正确,或者代表机构有无开展新的应税业务活动。凡根据本通知规定重新判定为征税户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新的判定计征税款。
2.对代表机构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尚未申报情况提请税务机关进行判定的,或者在判定过程中存在分歧,企业未予接受而未申报纳税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进行判定。凡判定为征税户的,对其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税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
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追溯三年,个别情况特殊的,可追溯更长时间。
3.对已判定为应征税户的,应审查其申报有无不实,并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对其是否需要改变计算征税方法。凡确定应调整计算征税方法的,从1996年度起,按调整后的方法计算征税。
四、关于代表机构税款征收、检查问题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所在地区代表机构的税收检查、管理措施。首先应要求代表机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各自做好税款入库工作;其次,组织有效的力量进行检查。检查的形式可以是联合进行,也可以是单独进行,还可以是协商
分户进行。不论采取任何形式的检查,凡一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进行调整处理之后,必须将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之后,没有正当理由,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五、有关停止执行的文件
1.1990年原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70号)停止执行。
2.1988年原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7号)第四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1996年9月13日

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飞鸟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贵阳龙洞堡机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飞鸟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饲飞鸟禽是指人饲养放飞的鸟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跑道边缘及两端半径5公里的区域。包括南明区的龙洞堡办事处,云关乡云关村的关口田、落宝寨、水库、季家庄、云关坡、大洞口、跳灯河、二甫冲、小云坡村民组,木头村的老街、新街、木头寨、墨坡、沙树林、马鞍山、老李坡村民组;乌当区永乐乡罗利村的芹菜园、新河寨、大寨、小寨村民组,白杨村的宋家院、柏秧坪、岩脚寨、柏杨上寨村民组,水塘村的大关口、江西坡、伍二寨、新寨、上寨、下寨村民组、干井村的高家坟村民组,新添寨镇阿粟村的旧寨、汪家寨、新寨、粟木山、小街、窝者、大转湾、高枧村民线;花溪区小碧乡的下坎村、二堡村、黄泥甫村、黄泥哨村、猫洞村、秦棋村、营盘村、甘庄村的所有村民纽。


  第四条 民航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的有关组织,实施本规定涉及区域内饲飞鸟禽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本规定所涉及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饲飞鸟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饲养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贵阳龙洞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放飞鸟类时,其放飞线路不得穿越机场跑道及其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的范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警告,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