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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57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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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旅游涉外饭店,是指能够接待观光客人、商务客人、度假客人以及各种会议并经旅游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评定星级的饭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涉外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保护旅游涉外饭店环境。旅游涉外饭店周围不得建设污染性企业及有碍观瞻的建筑。
  第六条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标准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不正当压价竞销;
  (四)配备安全保卫设施,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星(含预备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三星、四星(含预备三星、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五星(含预备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的评定由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旅游涉外饭店申报星级,应当向所在辖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二星(含预备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完成评定工作;对同意推荐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完成推荐工作。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市、县两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上报备案制度。
  第九条未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不得使用“X星级”或“相当于X星级”等攀附性广告进行宣传。
  星级饭店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志应当置于大堂明显位置,并按星级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消费者对旅游涉外饭店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涉外饭店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已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选报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检查员。星级检查员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履行检查职能。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星级检查员,应当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四条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相应服务或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的旅游涉外饭店,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同行,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被检查旅游涉外饭店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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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在人的视角下的一种评说

黄 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并且人应当始终作为目的而存在,而不能沦为工具。 克隆人技术的运用,将人的唯一性予以突破,使人的生命的有限性被打破了,其结果是淡化了人的价值。而且克隆人技术所能做的仅仅是复制出一个肉体的人,却对精神的人以及人所赖以存在的那个社会无能为力。因此,克隆人技术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关键词]:克隆人技术 唯一性 有限性 精神 社会

尼采说:上帝已经死了。此后,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被不断地予以确认。至今,人的生命、尊严已被公认为是第一位的价值追求。由此,一切问题,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抑或文化的,甚至是科学技术上的皆须从人的视角加以分析和阐释,方有价值。如此,本文认为,对于克隆人的讨论自当也是概莫能外的。换言之,对于克隆人技术是是非非的讨论都要最终落脚到对人的终级关怀上。
一、 唯一的人不能克隆
经典作家曾谓:人是世间最可宝贵的东西。我们认为,这种宝贵性很大程度上是决定于人的唯一性。换言之,正因为人与人的不同,每个人都是唯一的存在,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所以我们才说人之宝贵。
从哲学的观点出发,反对克隆人技术的所有理据的基础便在于人的唯一性。因为每个人都是唯一的,因而对这种神圣的“唯一性”的任何突破都可以被视为为是对人至高无上价值的贬损。依常识,可以替代的东西,即使宝贵,那也是有价的。比如,商品。唯有不可替代的东西,方可称其为宝贵,因为它是无价的。譬如,人的生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尊严、感情。
但是,假使人可以复制,那在此时,人将与商品无异。果如此,那么真是“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引自:《共产党宣言》)因为一旦作为万物灵长的人可以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加以复制时,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从根本上消灭了人与人的差异性,由此,作为个体的人的唯一性也就不复存在了,进而,人的宝贵性也必将会荡然无存。这决非是“狼来了”的幼稚谎言,也不是的杞人忧天的危言耸听,而是确确实实的必然结果!在一个克隆人技术盛行的时代,我们再也无需担心他人的安危冷暖,因为假使我们的亲朋好友遭遇不幸之时,我们大可不必为之伤心痛苦,我们完全可以向上帝之外的另一个“造物主”祈求,请求二十一世纪的“上帝”还他(她,当然更有它)一个来生。至此,人类几千年来的涅?、死而复生的幻想果真是实现了。但梦想是如愿以偿了,可结果却决非所愿。正如上文所述,人的唯一性不复存在的那一天也就是人的宝贵性丧失的那一天。
梦想成真的日子倒成了一个恶梦的开始。这绝对是一个天大的讽刺。而这出闹剧的唯一导演却又是我们自己——丧失理性的人类自己。
二、 有限的人不能永恒
先须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有限的人不能永恒”,仅仅是指物质的人。著者深信:精神的人是能得以永恒的,而且正是由此人类的文明才能绵延不断。
转回正题,如果说人的唯一性是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宝贵,自己的价值,从而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相互珍惜、互相关爱;那么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则是使自己认识到自己生命的宝贵和价值,从而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善待自己,并能珍惜和享受生命。
存在主义的先驱海德格尔“向死而存”的理论正是从阐发死亡的意义中来认识生命的本质和人的价值的。他指出,死是生命的本质意义:唯有死的可能,才使生显示出其意义,包括存在与创造的意义,死亡贯穿于生命的历程,死亡不止是生命的终端,而且是向死的存在。概言之,死亡的存在或者说人生命的有限性突显了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生命的有限性不断激发着我们要在有限的生命中作无穷的努力。
然而,克隆人技术却是在根本上对之的反动。它以技术的手段复制着人的生命,使人在肉体上得以永恒,它不仅仅是开启了人类长生不老的幻想之门,其最终的恶果是很可能导致淡化人的价值,使人轻视、贬抑自身的价值,并引发践踏生命的恶劣行径。
三、 灵魂的人“无以复制”
必须看到,即使是在未来有那么一天,克隆人技术的发展完备、成熟,我们仍然有怀疑的余地。如果说作为肉体的人可以运用技术加以复制,但灵魂上的那个人却是无法克隆的。
人的存在决不单单是一个肉体或者说是物质的存在,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神的存在。人区别与动物不仅仅在于其能直立行走,抑或能制造和使用工具(当然在此我无意怀疑这两点在人类进化史上的重要性),更在于其能思考,是一种能创造文化,缔造文明的生物。必须认识到,血脉相承中所谓的“血”决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血液,它应该更是一种浸透着道德、法律,历史、现实等诸多因素的综合构成。
但是,这种精神层面的存在却是为技术所无能为力的。因为我们知道,精神的东西是历史的、主观的。就其历史性而言,作为历史长河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受着传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要以切身体验为前提,它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积累的过程。就其主观性以言,我们知道主观的东西是不能用技术的手段进行拟制的。依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复杂的。物质决定意识不假,但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又有相对独立性。它的存在有自己的规律性。
所以,事实就是,在技术上所复制的那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至少不是一个精神健全的人。它至多是一个纯粹肉体的存在。因而,它不具备人成其为人的基本内核??精神价值。尤其是考虑到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更是如此。
中国的儒家经典一向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生物,正在于其精神的一面。不论孟子的舍身取义(见《告子章句上》),或旬子的“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而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语出《王制》)都说明在中国人的传统认识里,人的存在主要是精神(义)的存在。丧失了灵魂的人必将与禽兽无异。
四、 社会的人无法复制
鼓吹克隆人技术的论者认为,克隆人技术可以为某些无生殖能力的人,或因意外丧失亲友的人提供帮助。这应是人类的福音。
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人是个体的人,更始社会的人。人的生存、发展须叟离不开社会。社会为人的成长、成才、成功提供了基本条件,因而我们在思考问题,进行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单个的人,更应注意到人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价值观念已经有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移转的今天。
如此一来,我们不难发现,克隆人技术所能做得也只是复制出一个物质的人,而对于这个人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却不能有任何的作为。地球只有一个。人类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鉴于此,我们对于即使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妇也提倡计划生育。当然对于那些无生育能力的夫妇而言,我们也未曾要剥夺其生儿育女的权利,不允许他们又属于自己的孩子,因为除了克隆技术外,我们还可以用辅助人工生殖技术帮助他们实现愿望,何况,我们的现行法律也未对领养孩子完全禁止。
五、 技术的可能性与应当性
康德说:“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要被看成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引自《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克隆人技术和历史上把奴隶当成工具一样,也是对人的目的性的反动,都是把人从目的降为工具,使人成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因此是反人类的行径。
目前,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各国政府,大多认为:应当禁止人类的克隆生殖。早在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世界人类基因工程与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与人类尊严相抵触的做法,例如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不予允许。”之后,美国 、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我国政府都以法律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宣布:不允许克隆人实验。
的确,在人的神圣光环下,任何一种技术都须予以严格审查,都须要用是否最终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标准予以判断和选择。质言之,一切与人的尊严、价值相左的东西都应该接受检讨。
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技术本身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技术上可能的不一定都应当去做。在做与不做之间一个基础性的抉择原则就是能否维护和拓展人的尊严和价值。
至此,一个当然的结论便是:在人的神圣光环下,克隆人技术是不应被允许的。



作者简介:黄忠(1982—),男,浙江淳安人,毕业于对外经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基础理论及民商法学的学习与研究。
E-mail:lawofchina@126.com



所谓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以自首论的制度。有的对此称为“余罪自首”。有的称为“特殊自首”。我们认为,从修订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用语来看,就是准用自首的有关规定处理,因而与67条第1款相比,他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首,而是准自首。对此称为准自首更为恰当。准自首与一般自首有所不同,具体说,主要有如下几个特征。
  1、适用的对象是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这三种对象才能构成准自首主体。
  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其他罪行。所谓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已查获的罪行而言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的犯罪,被查获或被指控或已定罪处理以外的罪行。
  3、所供述的罪行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掌握。如果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和掌握的犯罪事实,则不属于自首,而是坦白。对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是否都应以自首论处,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般来说,对供述的“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异种罪行的,按自首处理,没有分歧。但对供述的“其他罪行”属于同种犯罪,对其能否按自首处理,则有不同看法。理论上有人认为:“其他罪行”不包括同种罪行。目前的司法解释也持这种观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解释》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解释》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解释》第四条)。可见,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其他罪行”不包括同种罪行,即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不能以自首论,并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