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01:34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金融、财税、投资、外汇等重点领域进行重大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
一、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是创造外贸平等竞争环境,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
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款等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
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仍先按现行办法进行。
为保障进出口企业(包括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下同)出口用汇,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凭规定的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出口企业
超过台帐余额的用汇,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完善外贸宏观管理
国家主要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活动,使对外贸易按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加快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争取尽快建成比较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所有外贸管理部门和进出口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管理和经营。
国家不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进出口企业下达外贸承包指令性计划指标,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引导。对少数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控制,协调平衡内外销关系。
国家继续采取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增长。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退税既要做到足额及时,简化手续,又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打击骗税的不法行为。对机电产品出口,继续给予扶持、鼓励。大力推动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设
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以丰补歉,开发新商品,促进现有出口商品的更新换代,开拓新市场等。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银行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贷款应按照信贷原则予以优先安排,贷款规模的增长与出口的增长保持同步
。设立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上述鼓励出口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继续拓展目前业已形成的专业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商业物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推动进出口贸易的格局,加快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有关规定
,鼓励和扶持这些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积极从事出口经营,增加出口创汇。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出口。
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按产业政策调整关税税率,引导进口商品结构的适时调整。为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对幼稚产业实行适度保护。当出现国外
进口商品以补贴或低价倾销方式抢占我国市场,并对国内生产和就业造成损害或构成威胁时,国家可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这些不利影响。在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时,依照国际惯例,采取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对某些重要进口商品实行必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
,禁止非政策性减免税。对需依法进行检验的某些进口商品,要采用先进的检验设施,改进检验方法,方便进出。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属于战略性资源的、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的或我国在国际市场处于主导地位的特别重要的少数进出口商品,组建联合公司联合经营,统一对外。其他进出口商品由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放开经营。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有关法规、规章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并监督实施。
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海外企业的管理办法。制定海外投资的导向政策;讲求规模投资效益,促进企业间的联合;海外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法律进行经营,按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申报和审计制度。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协助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跟踪结汇等项管理,坚决
禁止国内企业利用海外企业逃汇、套汇。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和商务机构要加强对海外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
加强规划、信息服务和监测、预测工作。加快外贸管理部门和海关、外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建设步伐。各部门要在先搞好本系统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联网。
三、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专业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加强凝聚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强企业实力。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完善企业考核办法,以此引导对外
贸易健康发展。
外贸企业要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国家计划的单纯执行者真正转变为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者;从单纯追求创汇指标转变为在坚持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坚持“以质取胜”,多元化开拓市场;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
的发展道路;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转变经营作风,搞好代理服务。
所有进出口企业均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必须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并依法纳税。专业外贸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出口收汇和经济效益挂钩,但也要防止与其他行业收入过分悬殊,以保持分配的公正、合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劳动部制定。
具备条件的专业外贸企业经批准可以改组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吸收法人股、职工内部少量持股(不上市的公司在试点期职工股以不超过10%为限)。对允许职工少量持职工股的办法,要十分慎重,由外经贸部批准选择少量企业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再决定是
否推广。具体试点办法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少数股份公司,按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也可成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专业外贸企业与非外贸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合资联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专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投资、参股
、联合开发、联合生产、联合经营等方式,形成一批以贸易为龙头、贸工农技相结合的或以生产科研企业为核心的工贸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进一步扩大专业外贸企业的自主权,搞活企业经营的同时,可在国有大中型专业外贸企业设立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稽核,防止企业决策失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强化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服务职能,完善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 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进出口商会是经政府批准,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各类型企业依法联合成立的行使行业协调、为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利益;组织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调解会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并对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监督和指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根据政府主
管部门的授权,参与组织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实施;参与组织出口交易会、出国展览会;对外开展业务交流与联络,进行市场调研;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建议或直接根据同行协议规定,采取措施惩治违反协调规定的企业;履行政府委托或根据会员企业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
要在现有进出口商会基础上,按主要经营商品分类改组建立全国统一的各行业进出口商会。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服从进出口商会协调。商会的经费可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自行解决。进出口商会不得兼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部等政府部门对进出口商会的工作要给
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同时对进出口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社会的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各研究咨询机构和各学会、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形成全国健全的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服务,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社会监督。
外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系列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和查处违法经营的制度和措施。
五、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增强外贸管理的透明度
全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和政策,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为此,必须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统一性,统一对外贸易立法和法律实施,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对外统一承担国际义务。凡涉及对外贸易的全国性的法规、政策,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
统一对外公布。
目前地区间实行的涉及对外贸易方面的不同政策,要逐步统一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应逐步实行统一的外贸政策。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各项外经贸法规、政策及对外服务的有关规定均应予以公布。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凡继续有效的,也要予以公布,增强透明度。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支持进出口企业适应新形势,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并协调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1994年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7]106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税目。请你关接本通知后于1997年12月31日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一),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目调整情况
  (一)增加农作物种子、机电产品等316个进口商品税目(见附件二);
  (二)删除84261110、84463010和89019010三个税目;将税目19021910、19021920、19021990三个税目合并为19021900一个税目;将84717011、84717019两个税目合并为84717010一个税目;
  (三)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税目89012000的货品名称应为“液货船”。


  二、进口《税则》税目调整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也作相应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三、四。其中:
  (一)《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第123项“加碘盐50KG大包装机”调整为“0.5--1.0KG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税率不变(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技术规格的调整见附件三第78项),并需在国际招标后才能按暂行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光致抗蚀干膜(印刷线路板制造用)”中增加税目370242200,暂定税率不变(见附件四第11项)。


  三、进口《税则》税目调整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五。其中,将附件五37024321、37024329两个税目的税率调整为43元/平方米。
  《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后滑准税计算公式注释中“P”的单位为“美元/吨”。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六。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暂定税率的有效期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
  附件一:公告
  附件二:1998年增加、调整《税则》目录及相应税率表(略)
  附件三:部分进口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调整表(略)
  附件四:部分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表(其他商品)(略)
  附件五: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调整表(略)
  附件六: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略)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科目(详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税目调整后,税目税率仍按照1997年10月1日调整的税率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3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3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章共6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7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7件)


┌─┬─────────┬───────────┬───────────────┐

│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日期 │ 说 明 │

│号│ │ 及文号 │ │

├─┼─────────┼───────────┼───────────────┤

│ │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 1987年11月23日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1 │管理暂行规定 │ 洪政发[1987]72号发布 │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

│ │ │ │案管理规定》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结合民用建筑│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2 │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办法 │ 洪政发[1988]48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

│ │南昌市人民防空工程│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3 │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办法 │ 洪政发[1988]50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

│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4 │南昌市平时使用人防│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工程收费实施办法 │ 洪政发[1988]51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

│ │关于拓宽集资渠道筹│ 1988年12月21日 │主要内容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

│5 │措中小学办学经费的│洪政字[1988]272号发布 │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

│ │通知 │ │家政策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关于征收教育│ 1989年3月15日 │主要内容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

│6 │附加费的若干规定 │ 洪政厅[1989]19号发布 │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

│ │ │ │家政策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 1989年8月4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7 │、建设和管理暂行规│ 洪政发[1989]60号发布 │规划法》、《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

│ │定 │ │用地保护规定》不相适应。 │

├─┼─────────┼───────────┼───────────────┤

│8 │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 1991年6月14日 │已被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

│ │生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涵盖。 │

├─┼─────────┼───────────┼───────────────┤

│9 │南昌市水路运输管理│ 1991年11月18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

│ │办法 │ 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 │运输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 1993年1月5日 │已被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涵盖│

│10│保险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待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

│ │ │ │险条例》正式实施时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11│南昌市荒废土地开发│ 1993年2月2日 │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利用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

│12│南昌市地方社会事业│ 1994年4月8日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已被财政部综│

│ │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2002]24号文取消。 │

├─┼─────────┼───────────┼───────────────┤

│13│南昌市征地办法 │ 1994年7月30日 │已被《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 │ │ 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涵盖。 │

├─┼─────────┼───────────┼───────────────┤

│14│南昌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5年8月31日 │已被《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 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涵盖。 │

├─┼─────────┼───────────┼───────────────┤

│15│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 1995年9月2日 │已被《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2号发布 │管理条例》代替。 │

├─┼─────────┼───────────┼───────────────┤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已被《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16│实行市民行为“十不│ 1995年9月22日 │管理条例》等法规代替。 │

│ │准”的通告 │ │ │

├─┼─────────┼───────────┼───────────────┤

│17│南昌市有毒化学品环│ 1995年10月22日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

│ │境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全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

│18│南昌市流动人口管理│ 1995年11月7日 │已被《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规定 │ 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涵盖。 │

├─┼─────────┼───────────┼───────────────┤

│19│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 1995年12月27日 │已被《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 │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 │规定》涵盖。 │

├─┼─────────┼───────────┼───────────────┤

│ │ │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

│20│南昌市肉品市场监督│ 1996年10月3日 │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

│ │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 │ │不相适应。 │

├─┼─────────┼───────────┼───────────────┤

│21│南昌市无公害蔬菜生│ 1996年10月4日 │已被《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

│ │产销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 │法》代替。 │

├─┼─────────┼───────────┼───────────────┤

│22│南昌市建设工程施工│ 1997年1月4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 │投标法》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 1997年3月21日 │已被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23│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

│ │ │ │定》涵盖。 │

├─┼─────────┼───────────┼───────────────┤

│24│南昌市劳动预备制度│ 1997年4月4日 │主要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

│ │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 │求。 │

├─┼─────────┼───────────┼───────────────┤

│25│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 1997年8月5日 │已被《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涵盖│

│ │ │ 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 │。 │

├─┼─────────┼───────────┼───────────────┤

│26│南昌市基本农田保护│ 1997年11月5日 │已被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区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 │涵盖。 │

├─┼─────────┼───────────┼───────────────┤

│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 1999年8月31日 │该办法的直接依据《南昌市市政工│

│27│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 │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将排水设施使│

│ │ │ │用许可的规定取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