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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1:37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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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93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乔 石   胡锦涛   田纪云   王汉斌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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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公字[2003]第 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成效,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传销和变相传销屡禁不止,且从销售商品转变为以“拉人头”为主的“金字塔”诈骗活动,尽管其人员不多、规模不大但手段更为恶劣、行为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更大的潜在危害;二是境外传销企业借入世之机,散布所谓“传销合法”的言论,入境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三是1998年以前从事传销的不法人员蠢蠢欲动,等待时机,重操旧业;四是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打击传销带来负面影响;五是一些不法分子、犯罪组织参与传销活动,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形式,联络人员,发展组织,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遵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意见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观念,增强政治责任和使命感,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巩固打击成果。
二、工作要点
2003年工作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查禁各类变相传销行为;严厉打击境外传销企业入境违法开展传销活动。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予以严肃查处;依法处转型企业违规培训和传销活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
三、工作措施
1.继续保持强大打击态势,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在开展日常监管和打击的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将在二季度部署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根椐举报、投诉等线索,排查出重点,集中力量,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行动进行查处;查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予以取缔。
2.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协调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打击。国家工商总局将视情况,指导、协调有关省市查处几起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大要案件,震慑违法分子。
3.强化对转型企业监管力度。深入贯彻落实455号、3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整顿规范转型企业,对违反规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抓住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督促转型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动态,掌握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总结经验和规律,探索建立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绝不动摇。
2.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传销和变相传销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查处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件,惩治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推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全面开展。
3.坚持露头就打。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市场巡查和属地管辖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快速反应系统逐步建立预警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让其再形成气候。
4.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规定,报道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情况。注意收集、总结推广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实现执法和宣传联动。在与有关新闻媒体继续开辟专题、专栏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提高广大群众的自觉抵制能力,动员群众广泛参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形成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5.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严格办案纪律,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究其责任。
6.各省工商机关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指导,打击传销工作的情况、查处大要案件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部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加强省与省之间、地市之间以及办案机构之间的情况沟通,相互支持和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美珍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
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
原告人:刘美珍,女,28岁,辽宁省盖县九寨村农民。
被告人:栾焕章,男,58岁,住址同上,系工人。
栾焕章之子栾庆吉与刘美珍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天后,栾庆吉、刘美珍与其父母分居另过。1985年7月7日栾庆吉在帮助沙宪洲家打井时,不慎触电死亡。沙家付给栾家补偿费3500元,经镇司法助理调解,栾庆吉之父栾焕章得2600元、刘美珍得900元。栾秋吉共同生活期间的财有:
一、刘美珍的个人财物29件,价值232元;
二、栾庆吉的遗产9件,价值395元;
三、刘、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5件价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刘、栾“婚后”居住的房屋两间半是栾庆吉父母给他们的。
栾庆吉死后,刘美珍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继承栾的遗产,栾的父母栾焕章、沙素梅不同意刘的请求。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刘、栾虽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刘不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分割权,而且对其夫栾庆吉的遗产有继承权。栾焕章、沙素梅不准刘美珍继承是无理的。故依法判决:
(一)刘美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7件,归刘美珍所有;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庆吉的个人遗产归栾焕章所有。
宣判后,栾焕章、沙素梅不服,以刘美珍与栾庆吉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系自由恋爱,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近二年,俩人感情较好,为群众所公认,除未登记外,其它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国家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所以刘美珍应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继承权。
二、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是违法的。婚姻登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规定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不登记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因此,不能确立其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继承权。
省法院合议庭经过评议亦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美珍不应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一)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只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才能确立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二)婚姻法、继承法所说的夫妻间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一般地说,是指的合法夫妻,而不是事实婚姻。(三)刘美珍、栾庆吉是在新婚姻法公布后,经过宣传贯彻3、4年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生活,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如果承认他们互相间的继承权,就等于承认他们是合法夫妻,这不仅是不严肃的,而且也是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与发展。(四)鉴于刘美珍、栾庆吉共同生活近一年零七个月,生活上互相照顾,所以,可从栾庆吉遗产中分出一定份额,照顾给刘美珍。但是原审法院把刘美珍、栾庆吉作为合法夫妻进行保护,刘美珍享有夫妻间的继承权利是不妥的,本案应按财物纠纷处理为宜。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一年零七个月,已为群众所公认,是事实婚姻。栾庆吉死后,刘美珍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应按继承案件处理,保护刘美珍的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