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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莫桑比克打水井二十口并建设供水工程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46:29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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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莫桑比克打水井二十口并建设供水工程的换文

中国 莫桑比克


关于中国帮助莫桑比克打水井二十口并建设供水工程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6日)
             (一)我方去文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号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上述议定书规定,和莫方提出的要求,中方同意为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农牧区打水井二十口及建设相应的供水工程。

 二、上述项目的费用,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确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三、当地费用由莫方负担。

 四、为明确双方在项目中的责任、义务、权利和施工期限,双方将签订必要的合同。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
                          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李 士 昌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于马普托
             (二)对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根据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号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谨代表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埃恩妮·德·阿尔梅伊达·玛托斯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于马普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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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



第一条 为了充分借鉴国际标准,提高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加强此类公司上市后的监督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根据《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应同时聘请中外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提供会计报表审计服务。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对在境外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境外事务所”)执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行临时许可证管理。境外事务所申请临时许可证,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财政部申报,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条 境外事务所在接洽业务之前应将有关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将发给其临时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通知其停止接洽业务。
第五条 申请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临时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指在国外);
2、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3、熟悉中国相关行业情况。
第六条 境外事务所申请临时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临时许可证申请报告;
2、相关业务的情况介绍;
3、境外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4、与来华执行相关业务有关的合伙人和高级经理简介;
5、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用中文书写。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有权对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境外事务所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质量进行抽查。对于业务质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终止其业务,并不再受理其临时许可证申请。
第八条 境外事务所未取得临时许可证,擅自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类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将责令其停止开展业务,并没收所得,不予受理其临时许可证申请。
第九条 境外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临时许可证的,收回其临时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其业务,不再受理其临时许可证申请,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境外事务所在执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过程中违反中国法律的,应根据中国的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1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 证监期审字[1996]20号


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重庆商品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

  你们报来的有关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调整交易单位的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电解铜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作如下调整:

  一、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和重庆商品交易所的电解铜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统一调整为5吨/张。

  二、上海金属交易所、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和重庆商品交易所的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统一调整为5吨/张。

  四家交易所应依据本通知要求修改相关合约条款及规则,上报我会同意后公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