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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21:49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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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我行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工作,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具体申报办法规定如
下:
一、填制单位
(一)我行填制《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的单位是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业务处室、总行营业部及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二)各一级分行负责汇总辖内行数据。
(三)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清算处、资金处、海外处和项目处负责填报本部门数据。
(四)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负责汇总一级分行、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室的数据。
二、报表格式
各分行负责将建外字〔1997〕第62号文件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各报表填制单位根据文件中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表格。
三、报送要求
(一)报表数据应准确真实,填写应规范清晰,确保币种、份数完整,人名章、联系电话等要素填报齐全。
(二)全套报表填制后,应将申报表编定页数,并加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三)经认真核查,确无表中业务的分行要写出说明,加盖公章,待有业务发生时,按季填报。
(四)各行应按总行统一口径、同一数据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本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
(五)各分行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报表(以当地邮戳为准),收件人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六)总行营业部和总行国际业务部各有关处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七)总行国际业务部按规定于每季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各分行根据各自情况对辖内行的报送时间和方式提出要求。
四、填制说明
(一)报表中的所有指标解释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细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二)《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2)、《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3)、《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表6)要严格按币别区分填报,掌握一币一表的原则。国
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三)《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以下简称表4)要严格按照“国别”分别填报,遵守一国一表的原则。币别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币别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四)《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以下简称表5)在“其他有价证券”下按币种增加行,不必一币一表。国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五)“国别”指与之发生交易业务的交易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交易主体是分支机构的,应填写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填写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国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应明细填报。表4中“币别”项中的其他
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币种,应明细填报。
(六)各表中“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按中国居民和非居民的口径划分。“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
(七)各表中“短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项目,包括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有关长期项目。“长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
(八)表1、表2、表3、表4、表5填报的均为报告期末的时点数,而非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九)表6填报本年累计数,不填写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十)表7(《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由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填报,我行不需填制此报表。
(十一)该套报表中未设项目填报“金融机构发行外汇债券”科目,故此暂不填报。
(十二)有关项目与会计科目或帐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填报单位见附表。
五、人员及文档管理
各分行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辖内数据,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阅。人员变动时应做好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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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做好“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有关工作。假日旅游是我国国内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五一”黄金周是一年中城乡居民出游规模最大的旅游黄金周。因此,做好今年“五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工作,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加快我国旅游业的恢复振兴步伐,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待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继续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五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绷紧健康安全第一这根弦,杜绝松劲侥幸心理,更加全面、周密地制定和完善“五一”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并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4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应对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民航、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制,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和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行、各类特种容器装备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切实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类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对非典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五一”黄金周期间举办的节庆及其他公众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要求主办单位精心制定好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并在4月10日之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类旅游景区(点)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4月20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点)、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4月20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三、整治和维护“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随着国内旅游市场的快速恢复,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重新抬头。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五一”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督导各旅行社抓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重点加强对以往黄金周期间投诉比较集中的服务环节的监管,对顶风违纪者坚决严惩。
  “五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境旅游也日益成为黄金周旅游消费的热点。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结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春雷”专项治理行动,以“五一”黄金周为重点,大力整顿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利用出境游渠道非法偷渡,并严肃查处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国出境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五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五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要结合“2004百姓生活游”主题,积极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符合健康安全卫生要求的农业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下功夫做好对本地“五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我国旅游业恢复振兴势头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旅游对经济社会综合拉动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4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执照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近年来,随着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现行营业执照的种类、内容及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完善登记管理制度,使证照管理
进一步规范化,以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证照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营业执照的种类、式样、登记事项和管理方法作部分改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四种。除《临时营业执照》外,其他三种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两种样式,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联营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是在我国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全国性公司,也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临时营业执照》是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对从事六个月以内季节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应在营业执照的“经济成分”项目中注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三、为了严格管理,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需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订购,并且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伪造、丢失等现象。
《临时营业执照》的样式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四、新营业执照启用后,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的,一律核发或换发新营业执照。全国换发新营业执照工作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进行,到一九八九年年底前完成。



198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