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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希腊关于相互保护商标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1:45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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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希腊关于相互保护商标的换文

中国 希腊


中国和希腊关于相互保护商标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9日)
               我方去文

希腊驻华特命全权大使
卡塔波迪斯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九日的来照,其内容如下: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希腊政府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商标的相互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具有一方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是否在对方国家居住,都与具有对方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一样,他们的商标权在对方国家取得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内享受同样的保护。
  2.具有一方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服从他们想得到商标权保护的那个国家的现行有关法律规章。
  3.‘商标’一词被理解为商业企业的商品和工业企业的产品的标记都包括在内。
  4.除非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接受上述建议,我荣幸地进一步建议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关于此事的协议。此协议在阁下复照之日起两个月后开始生效。”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来照内容,并确认来照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自本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注:对方来文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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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4月23日 国税函〔1996〕186号

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向烟台针织器材厂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6〕40号)收悉。外商独资企业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特斯公司)与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签订《资产购买和补偿合同》。根据合
同规定,易特斯公司由于购买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除支付厂房、设备价款外,还需向烟台针织器材厂分期支付缝纫机生产线补偿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补贴费等项补偿金,补偿金总额计650万元人民币。关于上述补偿金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
题,经研究,我局意见,易特斯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等项资产所支付的总额为65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
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1996年4月23日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http://www.sda.gov.cn/gsyjx10402/fj1.rar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http://www.sda.gov.cn/gsyjx10402/fj2.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