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3:51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江西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解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6〕29号文件意见的通知》(赣发〔1996〕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
省委、省政府赣发〔1996〕24号文的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1996〕4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困资金是实施全省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享受解困资金的对象是赣府厅发〔1996〕41号文件界定的国有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
第四条 解困资金的管理。各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是各级解困资金的主管机构,解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省级解困资金主要用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各地(市)、县(市、区)级解困资金主要用于地(市)、县(市、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
第五条 解困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国有困难企业申请解困资金的审批。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由省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地(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由地(市)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县(市、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由县(市、区)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地(市)、县(市、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审批后,均须
报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特困职工申请解困资金的审批。由特困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特困职工所在企业汇总审核,主管部门复审,报同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三)各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审批工作过程中,要把握政策、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以保证解困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解困资金的发放。各级解困工作机构依据《困难企业申请解困资金审批表》或《特困职工申请解困资金汇总审批表》拨付给困难企业,企业依据《特困职工申请解困资金审批表》发放给特困职工。
第七条 各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必须严格财务制度,设立资金使用台帐,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解困资金落到实处,对因弄虚作假或官僚主义而导致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从严查处。
第八条 各级解困机构日常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解困资金中核拨,提取比例为当年实际收缴解困资金总额的1%,其中财政部门0.1%、地税部门0.2%、解困办0.7%。
第九条 各地(市)、县(市、区)解困机构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解困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解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解困资金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规范核算方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根据赣发〔1996〕24号和赣府厅发〔1996〕4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的一切财务活动,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解困资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解困资金专户。
由各级财政和劳动部门归集、提取和安排的解困资金,直接缴入或者归入同级财政开设的预算外解困资金专户。
(一)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50%的解困资金在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结算后10日内归入同级财政解困资金专户。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解困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归入同级财政解困资金专户。
(三)地、市、县劳动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当地上年度结余额划出20%的解困资金,由地、市、县劳动部门在年度结算后10日内缴入同级财政解困资金专户。
第四条 各级解困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解困资金所得利息按解困资金管理体制归入各级解困资金专户。
第五条 凡纳入解困资金专户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救助和按《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解困资金用途。如发现挤占挪用和截留解困
资金问题,除追回资金外,对责任者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条 严格解困资金的拨付手续。各级财政凭同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填发的《解困资金拨付通知书》和《困难企业申请解困资金审批表》或《特困职工申请解困资金汇总审批表》直接将解困资金拨往困难企业或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解困资金专户。财政部门须在接到上述手续
的5日内予以拨付(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不得拖延或拒付。
第七条 填发《解困资金拨付通知书》须依照已审批完毕的《困难企业申请解困资金审批表》或《特困职工申请解困资金汇总审批表》填写,加盖填发单位印章后交财政部门拨款。
第八条 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制度。各级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均应建立本级解困资金台帐,对本级解困资金的发放要及时、分类逐笔登记,以备查询和接受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逐级建立解困资金收、支、存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分为季报、年报两种。报表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时间要及时。季报在次季头10日内,年报在次年头15日内报送。
第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拨付通知书、资金(汇总)审批表及台帐、统计报表,均由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各地(市)、县(市、区)解困工作主管机构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解困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解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解困资金拨付通知书(录)
2.困难企业申请解困资金审批表(录)
3.特困职工申请解困资金汇总审批表(录)
4.特困职工申请解困资金审批表(录)
5.特困职工家庭情况表(录)



1997年11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颁布日期:1996.04.11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1996年4月1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
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特制
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
编织袋和麻袋等。
第三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
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
第四条 国家防办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防汛抗旱办公室(
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代储。
二、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购置由国家防办负责,按照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条 各代储仓库在防汛物资到货后,应及时会同生产厂家代表共同进行验
收,并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要与厂方代表及时协商解决,在确认型号、
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无误后方能正式入库,验收结束后要尽快向国家防办
报送验收报告。
第七条 国家防办根据代储单位的验收报告向生产厂家结算有关费用,如在结
算后发现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的问题而生产厂家不予承担责任的,
由代储仓库负责。
三、储存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防办负责对代储单位和代储仓库的储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和检查。
国家防办每年向代储仓库支付一定数额的储备管理费,管理费包括代储仓库折
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第九条 代储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物资管理及有关法规、制度,如因管理不善
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汛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代储仓库对中央防汛物资要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并
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防汛物资库房要求保温、防潮、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
、防鼠、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在库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
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
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和
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台帐相符。
第十三条 存放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的库房要求安装空调设备,室内温
度保持在0~28℃,相对空气湿度不大于75%。
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橡皮船船体和附件、
备品一起装入外包装袋中,在货架上单只摆放;救生衣(圈)每五件一捆摆放在货
架上,不得散乱堆放。
第十四条 冲锋舟在入库前要将舟体清洗干净,金属件涂敷黄油,叠放不超过
四条,下层舟体吊环内侧边用两根垫木(截面:120×100mm)支撑,舟与舟之间用
硬质聚氨酯泡沫块支垫,操舟机按保养规定养护后入专用箱存放。
第十五条 抢险救生船要按内河航运规范配备驾驶人员,保持船体和机械设备
的良好运行状态。在非汛期进行营业性运输时,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基金。
第十六条 编织袋、麻袋应按包装整齐码放,便于搬运,不得散乱堆放,下部
要设有防潮垫层;编织袋要包装完好,麻袋码放时要注意通风。
第十七条 各种防汛物资在每年汛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
1.橡皮船要逐只做8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需要进行修理的要
及时安排修理,随船附件、备品要齐全、完好,并视情况更新修补胶水;
2.充气式救生衣(圈)做4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硬质聚氨酯
泡沫救生衣(圈)做外观检查;
3.救生船、冲锋舟进行养护、检修并发动试机,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救生培训

4.编织袋、麻袋进行倒垛、检查,投放鼠药;
5.防汛物资的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国家防办。
第十八条 代储单位在每年汛后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帐目,做好
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作出总结,于11
月底报告国家防办。
四、调 运
第十九条 代储仓库在汛期要加强值班,落实装卸、运输措施,做好随时调运
的准备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员名单、汛期值班电话、调
运措施落实情况等函报国家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代储单位在接到国家防办的物资调拨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代储仓库
发货,根据当时情况确定运输方式,若联系运输有困难,要立即电告国家防办,请
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代储单位要指定专人随车押运物资,冲锋舟、救生船要求驾驶人
员随船同行;并及时将物资发出时间、列车编组或飞机航班号通知申请调用单位和
国家防办。
第二十二条 防汛物资抵达目的地后,申请调用单位要尽快与押运人员办理移
交手续、开据证明,并及时报告国家防办。
第二十三条 调运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代储仓库先行垫付,随后向申
请调用单位结算。
五、储备年限和报废更新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标准及试验结果,在正常的储存条件下,中央级防汛物
资的储备年限为:
1.橡皮船8年;
2.充气式橡胶救生衣(圈)4年;
3.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6年;
4.冲锋舟15年;
5.救生船15年;
6.编织袋5年;
7.麻袋15年。
第二十五条 物资的更新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损坏而报废所需要进行
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物资的报废和更新工作依以下程序进行:
1.由代储单位向国家防办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储存年限
、报废理由、处理方式和残值回收办法;
2.国家防办进行核查后作出批复;
3.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做好消帐记录和残值回
收工作,处理物资所得款项交由国家防办用于更新防汛物资。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防汛物资储备,可参照本细
则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防办负责解释。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推进城市化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城市化工作方案》(赣市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方案》)为考核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考评。通过考评,增强各地、各部门推进城市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从而加速全市城市化进程。
二、考核的对象范围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章贡区人民政府;
(三)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列入成员单位考核)。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以市委、市政府《意见》和《方案》为主要内容,确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主要考核内容和细则见附件。
四、考核的方式
1、采取自查与督查考核相结合办法进行。各考核对象在年末时按考核目标和内容对本地、本部门推进城市化工作进行自查;由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采取听汇报、实地考查、暗访抽查等形式,年末进行集中考评。
2、县(市、区)考核采取分类评分制的办法进行。考核分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和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等三大方面进行逐项计分评定,各类增长指标考核以2004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数据为基础数据。
3、县(市、区)考核内容中有创新的经验、做法,并受到国家、省和市级肯定、推广的,分别加6分、4分和2分。各项考核指标超额完成部分,在最终排名时作参考。
4、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年终考评前,各县(市、区)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写出书面履职报告,于今年12月20日前报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五、奖惩办法
1、将推进城市化工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衡量和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2、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考评得分高低次序,评选6个先进县(市、区),评选一批推进城市化工作先进个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创建园林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圩镇建设管理等若干单项奖,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3、对未履行好年度推进城市化工作职责、考评结果较差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2005年县(市)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2、2005年章贡区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3、2005年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


附件1:
2005年县(市)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8分)
1、印发了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成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核拨了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责任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督查考核制度;做到了专题研究和经常调度城市化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城市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分)
2、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范畴,初步形成工业化、城市化相互促进机制。(3分)
3、建立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准确、及时。(1分)
二、工作目标(80分)
(一)、城市规模(8分)
1、城市化率提高2.5%以上。(4分)
2、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上年增加10%以上。(4分)
(二)、城乡规划(19分)
1、修编并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区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80%以上,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6分)
2、城区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规划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设立规划展示馆或展示栏,规划监管有力。(3分)
3、建立乡镇规划编制工作考核机制,督促完成所有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省重点镇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续编和镇区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4分)
4、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2-4人),为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3分)
5、出台地方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储管理办法。(3分)
(三)、城乡建设(36分)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13分)
(1)各县(市)完成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赣县6400万元,南康市8800万元,信丰12000万元,大余县7200万元,崇义县2400万元,上犹县4800万元,安远县5600万元,龙南县6400万元,定南县2400万元,全南县4000万元,宁都县8000万元,于都县7200万元,兴国县8000万元、瑞金市12800万元,会昌县5600万元,寻乌县4000万元,石城县3200万元。(4分)
(2)城区人均拥有道路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区新增人均道路面积0.7平方米以上。(2分)
(3)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新增人均公共绿地面积0.5平方米以上。(2分)
(4)抓好城区垃圾、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工程建设列入建设规划;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分别新增水冲式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各1座以上。(4分)
(5)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未开通城市公交营运的县(市)年内开通。(1分)
2、房地产开发(9分)
(1)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40%以上。(2分)
(2)住宅竣工面积比上年增长10%以上(新增住房总量中普通商品房占30%以上),其中大、中、小县(市)连片开发面积分别达到3、2、1万平方米以上,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占商品房开发量的10%以上;全面启动廉租房建设。<注:大、中、小县(市)以县(市)域总人口50万以上、30-50万、30万以下区分。>(4分)
(3)激活住房二级市场,存量房交易量比上年增加10%以上,占商品房交易比例达40%以上。(1分)
(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75%以上,其中当年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100%。(2分)
3、教育基础设施建设(6分)
(1)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学校布局符合国家部颁标准。(2分)
(2)根据城镇人口结构状况,幼儿园、中小学校数量和班级数分别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2分)
(3)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有具体措施;在解决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有具体实施办法。(2分)
4、圩镇建设(4分)
(1)圩镇主要街道硬化、亮化、绿化,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2分)
(2)开展圩容镇貌整治活动,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圩镇内残垣断壁已拆除,破旧房屋已整饰或拆除。(2分)
5、建设市场(4分)
(1)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2分)
(2)创三项市级以上优良工程(其中有一项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不少于1个。(2分)
(四)、城市管理(17分)
1、创建省级园林城市(7分)
(1)开展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健全,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分)
(2)已正式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1分)
(3)创建成功(含已是省级园林城市)。(4分)
2、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推行城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程,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3分)
3、城市园林、环卫、道路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路灯亮灯率达95%以上;街巷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率达100%。(3分)
4、建筑工地按要求围挡作业,无占道经营及占道市场。(2分)。
5、居民随机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12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05〕27号),城区内已无耕地的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上有实质性举措与成效。(3分)
2、文化基础设施健全,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布局合理;体育基础设施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按规划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3分)
3、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农民知识化工程”有具体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果明显;解决城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具体措施。(3分)
4、加强社区管理,有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社区组织体系健全。(3分)


附件2:
2005年章贡区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6分)
1、印发了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成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核拨了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责任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督查考核制度;做到了专题研究和经常调度城市化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城市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分)
2、建立了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准确、及时。(2分)
二、工作目标(81分)
(一)、城乡规划(16分)
1、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及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无乱搭乱建现象。(6分)
2、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区以外严格管理区以内各乡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应报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审核确定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高标准规划。(6分)
3、中心城区严格管理区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村庄规划编制率达100%。(4分)
(二)、城乡建设(29分)
1、教育基础设施建设。(10分)
(1)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布局合理,符合国家部颁标准。(3分)
(2)根据城区人口结构状况,幼儿园、中小学校数量和班级数分别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4分)
(3)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有具体措施;在解决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有具体实施办法。(3分)
2、圩镇主要街道硬化、亮化、绿化,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4分)
3、所辖镇区环卫设施普及率达90%以上,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在95%以上;小街小巷硬化率达60%以上;新增镇区水冲式公厕1座以上;各镇区建设一条样板路,道路绿化效果好,设施完善。(6分)
4、加强所辖镇区给排水设施建设,所辖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4分)
5、编制圩镇市场建设规划,建有一个配套齐全的市场或商贸区,内设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5分)
(三)、工业园区建设(20分)
1、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达90%以上;引导工业集聚的政策措施明确,效果明显。(2分)
2、严格按规划实施园区建设,落实国家土地使用政策,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聚集产业上有新举措,并取得明显成效。(6分)
3、园区道路、水电、通讯、路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配套,实现园区绿化、亮化、美化。(6分)
4、开展园区内脏、乱、差整治活动,无占道经营及占道市场;建筑工地按要求围挡作业,园区容貌整洁卫生。(6分)
(四)、城镇管理(16分)
1、抓好区属单位参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4分)
2、市区定点泊位停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4分)
3、所辖镇区配备城镇管理机构,按规模配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人员。(1分)
4、镇区园林、环卫、道路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镇区主次干道亮灯率达90%以上。(3分)
5、开展圩容镇貌整治活动,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圩镇内残垣断壁已拆除,破旧房屋已整饰或拆除,解决马路市场问题。(4分)
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13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05〕27号),城区内已无耕地的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上有实质性举措与成效。(3分)
2、文化基础设施健全,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布局合理;体育基础设施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按规划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3分)
3、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农民知识化工程”有具体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果明显;解决城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具体措施。(3分)
4、加强社区管理,有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社区组织体系健全;理顺社区与政府部门、物业管理和驻区单位的关系;创建小区物业管理新模式,推进物业管理社会化,建立良好的小区管理运行机制。(4分)


附件3:
2005年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

共性目标任务:
1、成立本单位本系统推进城市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照赣市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2、围绕拓展中心城区,发展二、三产业,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城市资产经营水平,增强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做强科教文卫体公共事业,做美城市环境,壮大人口规模等方面,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按时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政策资金的更多投入。
4、在推进城市化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在本系统、本行业工作中取得实质性成效。
部门目标任务:
一、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一)城乡规划
1、抓好中心城区七项规划任务:(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完成外环快速干道和城市主干道等道路专项规划;(3)完成近期建设地段内城乡结合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4)完成近期建设规划;(5)抓好水西、湖边、水东、沙河、沙石等区域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工作;(6)着手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7)完成总体规划模型制作。
2、加强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3、加强区域规划协调机制,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
4、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乡建设
1、积极指导县(市)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配合抓好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2、提出中心城区本年度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牵头着手编制完成《“十一五”赣州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计划》。
3、抓好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完成新城区瑞金路延伸、益光中路及益光南路、玉岩东路、兴国中路等四条市政道路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二是适时组织完成老城区杉木树下路、黄屋坪—营角上路两条市政道路的建设前期工作;三是组织完成章江大桥、飞龙岛大桥两座桥梁及引道接线工程的方案招标及设计;四是组织完成红旗大道城市设计内容中建筑改造方案及建筑整治方案;五是组织完成水南新城区四个农民返迁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和红旗大道西延至滨江大道项目评估测算工作;六是组织完成一○五国道(黄金大桥至高速公路入口段)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青年路西延至滨江大道道路工程、西河大桥至水西河排上段滨江路工程、府北路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七是拟定2006年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4、指导抓好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建设。
(三)城镇管理
1、积极指导建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制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大力推进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2、指导县(市)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推行城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程。
3、积极开展“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扶持。
(四)其它工作
1、牵头负责拟定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2、拟定赣州市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3、认真做好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局
1、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筹措城镇建设资金渠道,创新城镇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努力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2、优化财政投资结构,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与城镇建设相关的各项规费要划出相应比例专项用于城镇建设。
3、建立与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及时拨付财政投资市政建设项目资金。
三、市发改委
1、组织编制完成以赣州中心城区为中心的一小时都市经济圈规划。
2、指导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积极做好有关国债和上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争取工作。
四、市城管局
1、牵头组织中心城区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拟定并实施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督查考核办法。
2、如期完成中心城区年度财政拨款计划内老城区道路改造及园林、环卫、亮化工程项目。
3、强化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推进中心城区市政、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
4、组织抓好红旗大道建筑立面整治与建筑改造工作。
5、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五、市国土资源局
1、按照中心城区年度计划内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负责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办法、清理中心城区逾期不建土地处置办法、清理中心城区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私房的处置办法和违法占用土地的清理工作意见。
3、深化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实施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和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
4、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完善土地收储和地价信息发布制度。
5、严格农村“一户一宅”管理制度,鼓励进城农民实行宅基地置换。
6、编制年度征地拆迁、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工作计划。
7、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六、市公安局
1、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城镇准入条件,适度扩张城镇人口,细化出台各项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2、加强户籍管理,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
七、市民政局
1、研究提出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行政区划调整措施,提出中心城区村改社区的实施意见。
2、提出城镇失地农民、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保障办法。
八、市委农工部
牵头研究提出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九、市房产局
1、提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有效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2、提出并实施激活住房二、三级市场的政策措施。
3、做大做强房地产业,提高房地产企业资质进入门槛,鼓励连片小区开发建设。
4、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5、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查处办法,加快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十、市环保局
1、加强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重点抓好城镇水污染、工业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监督执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十一、市交通局
1、抓好市域内交通网络规划建设,做好赣江大桥项目建设工作。
2、强化公交营运车辆和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管理,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数按国家园林城市创建要求予以落实。
十二、市人口计生委
研究实施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十三、市教育局
1、完善“以县(市)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2、依据城市化发展需求合理布局中小学网点,建立健全贫困生教育扶助制度,指导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入托问题,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3、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4、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办学格局。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健全劳务市场,加强劳务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加速公民职业化进程,加强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率和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为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2、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和转移。
3、提出并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措施。
十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协助抓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规划编制工作,并严格按规划高品位实施建设。
2、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按国家土地使用政策,规范审批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4、开展所辖城镇范围内脏、乱、差整治活动,美化、亮化、净化工作有新举措。
5、加强配套服务业建设,繁荣第三产业。
6、就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在就业服务、子女入学入托、社会保障等方面有新举措。
7、抓好所辖单位参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8、出台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制定有利于推进城市化的产业政策;责任分工明确,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经常研究、调度城市化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