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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33:58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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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房地局: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对物业管理的实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
理委托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能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经济合同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物业管理委托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体现了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的特点。推行和执行《示范文本》
,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示
范文本》,把它作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宣传,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委托过程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使用《示范文本》。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结合《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
规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示范文本》既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种情况。《示范文本》第十九条A(甲方权利义务)只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B(甲方权利义务
)只适用于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当事人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予以选择。
四、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号
四 至:东_____南_____
西_____北_____
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时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A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
B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阅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___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见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_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代 表人:_____ 代 表人: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
二、物业管理质量目标



19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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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张明泰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护城市环境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供生产、生活使用的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市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燃气行业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督。

  工商、物价、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的建设须经规划、城建、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竣工后,由市城建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优先考虑管道燃气集中供气,并预留相应的燃气配套设施用地。高层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场所;

  (三)有燃气设施和供气能力;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凡需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建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燃气生产经营许可证》。

  燃气生产经营者凭《长沙市燃气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十条 自产自供燃气或自购自供燃气的单位,应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建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燃气自供许可证》。



  第十一条 燃气生产经营者以开户、集资等名义收取燃气建设费,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燃气建设费在市城建部门的监督下用于燃气建设与发展。

  收取燃气建设费的燃气生产经营者应与燃气使用者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市城建部门审查批准:

  (一)经营规模或供气区域变动,应提前1个月上报;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影响供气的应提前5日上报,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

  (三)生产经营者歇业须提前2个月上报,并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



  第十三条 燃气运输者须持《长沙市燃气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长沙市燃气自供许可证》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化学危险物品准购、准运证。



  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者和燃气自供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燃气生产经营者和自供单位应明码标价,禁止下列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一)超标准收费;

  (二)出售不合格燃气;

  (三)减量供气或擅自停止供气。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燃气用具的单位,应向市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建部门会同标准计量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燃气用具生产经营许可证》。燃气用具生产经营者凭《长沙市燃气用具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须经标准计量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放市场。



  第十八条 燃气和燃气用具生产经营者、燃气自供单位均须向市城建部门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设施包括气源厂、燃气柜、压送机房、调压站、输配管道系统、液化石油气罐装厂、贮气罐、充气钢瓶库、供气站、计量器具残液处理等设施。



  第二十条 燃气设施及其站点、场所须设置由市城建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输配设施的管理以用户煤气表下游第一个隔断阀为界,隔断阀上游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生产经营者负责管理;隔断阀下游的燃气用具由使用者负责管理,但应接受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征得燃气设施管理者同意,燃气生产经营者可派员到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经营者接到使用者关于燃气设施故障报告后应迅速派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者在抢修燃气设施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有权对影响抢修的树木、园林、市政及其他设施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规定补办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起火、爆炸等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市城建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市城建部门必须迅速组织灭火、抢修。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迁移燃气设施,严禁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严禁擅自抽取燃气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不得加热和摔、砸、倒卧燃气钢瓶,不得倒罐排放残液和拆修瓶阀、减压阀,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颜色。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具的安装、维修,须由具有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市城建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未经工商登记,擅自生产、经营燃气、燃气用具的;

  (二)自供单位擅自对外从事燃气、燃气用具生产经营的;

  (三)不按合同供气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不具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从燃气储罐、槽车直接灌装燃气或从管道燃气设施抽取燃气的;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或在通往燃气设施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堆存物品的;

  (五)擅自倒灌燃气或排放燃气残液的;

  (六)发现重大火险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标准计量部门会同市城建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的;

  (二)破坏、拆除燃气计量器具封印的;

  (三)销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燃气用具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燃气、燃气用具生产经营单位和燃气自供单位,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的;

  (二)不具备燃气用具安装、维修资格,承担燃气用具安装、维修的;

  (三)擅自改变经营规模、供气区域的;

  (四)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燃气设施的;

  (五)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城市燃气统一标志的。

  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破坏燃气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5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海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5年1月31日法民字第240号请示收悉。关于何子兰与志愿军军人陈金标离婚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志愿军军人陈金标既与家庭断绝音讯已有4年多,现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58师政治部数次调查,仍不明其下落。因此,对其婚姻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55年1月5日(55)婚联知字第1号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处理。
此复

附:广东省海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 法民字第2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们请示何子兰与陈金标(志愿军)离婚乙案的诉讼程序问题。你院于1954年11月11日以法行字第11258号指示我院俟查明陈金标当时患病情况是否严重及送至什么地或什么医院治疗后再作处理,经我院再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58师政治部查明见告,据称:“经数次了解仅知该同志在朝鲜第五次战役中生病离队休养,转到哪个医院,确难弄清,且迄今该同志未写信来原单位联系,根据当时战斗之下的情况该同志或在转院中途遭到意外,或已转入某医院不治亡故,这都有可能,因当时系生病去后方休养,其它问题估计不会产生”等,我院为了对该案慎重处理起见,现再将情报告你院,该同志自朝鲜第五次战役中患病离队休养后,断绝音讯已有4年多的时间,至今仍无音讯,是否可准予何子兰与陈金标离婚或该案应如何处理,请予示复。
195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