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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引进版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6:18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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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引进版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引进版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出版界对外交流的日益活跃,一大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图书引进出版,充实和丰富了图书市场,促进了出版事业的繁荣,满足了读者的多层次需求。但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有些出版社在版权引进工作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和图书的时效性,缺乏必要的政治敏感性
,加之在编辑加工过程中对引进图书内容审稿、把关不严,致使在部分引进版图书中出现了诸多严重的政治问题,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引进版的计算机类、百科知识类、外语读物类图书中。主要表现为:有的书中出现明显的反动言论;有的书内容违反我国外交
政策;有的书内容违反对台政策;有的书中地图的绘制不符合国家规定,引起国界纠纷;有些书的内容不适合中国国情,宣扬西方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
为了加强对引进版图书出版的管理,切实保证引进版图书的质量,促使引进版图书出版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随着图书版权贸易的日益增加,各出版社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文件,增强政治敏感性,对引进版图书要严把政治关。不得因任何原因忽视、甚至放弃对图书内容质量的审核、把关工作。
2.今后凡出版引进版图书(出版台、港、澳图书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时,出版社要认真论证选题,认真审核书稿,并将选题和书稿专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出版社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
3.各出版社在接到本文后,要对本社两年来出版的引进版图书进行一次全面审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审读、检查情况书面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19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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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1996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鞍山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电办)是我市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以取得最佳技术、经济效益为目的。坚持机会均等,维护招投标双主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招标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招标内容包括:
(一)项目所需全部或部分成套设备;
(二)单机设备;
(三)为引进设备配套的分机或零部件;
(四)设备安装调试;
(五)对已引进的机电设备进行测绘、仿制、消化吸收;
(六)对专用设备、非标设备和工艺装备及工程总体设计。
第六条 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由市机电办通过省招标公司在《中国招标周刊》等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向社会公开招标;国外贷款或合资合作项目在外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机电办根据委托招标方的要求,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向特定对象招标。被邀请方一般不少于二家。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公证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凡需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含技术引进项目、中外合资项目、世界银行和其他国外银行贷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除外:
(一)设备投资总额在20万美元以下,其中单台设备不超过3万美元的;
(二)该设备为国外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四)经市机电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实行招标的。
第九条 凡我市经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批准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备,均须按本规定实行国内机电设备招标,但符合下述条件的除外:
(一)项目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其中单台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要按单机招标办理;
(二)该设备为市场短线产品;
(三)该设备为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该设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的。
第十条 经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进口的样机或为组装整机而进口的零配件,进口单位消化吸收不了的,必须委托市机电办在市内或省内招标选定消化吸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对所需设备符合招标范围的,设备需方(或建设单位)向主管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同时,要抄送市机电办,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如设备需方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能提出设备清单,可待完成可和地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提出。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论证前,市机电办应对项目(设备)提出是否组织招标的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确认须招标的项目,待所需资金落实后开始招标工作。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连同盖有“招标专用章”的中标经济合同发送给项目管理有关部门,作为下达年度计划和办理开工等各项有关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方应向市机电办提交招标委托书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市机电办应会同设备需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商定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设备需方在提交前款有关材料同时,要向市机电办交纳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招标保证金或出据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如设备需方无违约,市机电办应将保金或保函退还设备需方。
第十四条 由市机电办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标书。
第五章 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直接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如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投标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
国内“三资”企业可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第十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外企业,均可参加国际招标的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方应先向市机电办购买标书,根据标书规定的条件确定是否投标。
第十八条 在招标的投标中,投标方应向市机电办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
(二)投标企业资格报告、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设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在投资上述文件的同时,投标方应交纳设备总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如投标方无违约,市机电办应将保证金退还投标方。
第十九条 所有投标文件应以正本提交市机电办。国际招标的要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同时书写。在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过期不予受理。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投标文件遗失、迟到、损坏等,市机电办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一)与招标规定不符的;
(二)内容不全的;
(三)复印或电讯形式的。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期前允许投标方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书面修改。修改部分的文本,经投标方同一授权代表签字为有效;开标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如在投标截止日前,投标方要求撤销投标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撤标时不退还投标文件。开标后投标方不得撤销投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市机电办可对投标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投标方如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由市机电办答疑。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市机电办根据招标设备特点,组成包括设备需方在内的由各方面专家参加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开档应按扫嘌 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设备需方代表、公证人参加,投标单位代表自愿参加。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条件,评议并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国际招标中,国内投标企业有在相应条件下的优先中标权。
国内招标中,就地、就近的投标企业有相应条件下的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影响国家利益的投标文件,可根据情况,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并有权拒绝解释。
第二十八条 如投标方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或所有报价都高于标底,经评标委员会决定,可宣布所有投标不予接受,并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透露给投标方及与投标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签 约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市机电办应组织设备需方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如中标单位拒不签约,视为放弃中标权利,市机电办可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确定新的中标单位,并组织与其设备需方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招标业务为有偿服务。对国内或国际招标项目,由中标单位向省招标公司交纳中标设备总额15%的招标服务费,在签约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第八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生产或合作生产中标产品必须进口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时,其所需外汇由有关部门依据市机电办出具的“引进项目设备招标结果通知”或签属意见的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牌说明,予以落实。其中属于引进项目的,在项目进口设备用汇中统一安排;属于进口单机的,从原计划进口用汇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 设备需方引进的机电设备如属减免税范围内的产品,为生产替代该设备的中标产品所需的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可享受与进口的整机相同的减免税待遇,引进单位可持市机电办出具的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产品如系新产品,市机电办须协助中标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将该产品纳入产品试产计划,按国家关于新产品管理办法管理,并享受新产品优惠待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备需方如要撤销招标项目,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机电办交纳赔偿金。不退还招标资料。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要求撤销招标的,赔偿金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02%;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撤销招标的,赔偿金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方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按违约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设备需方或中标方不按市机电办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的,按违约论。违约方应从招标或投标保证金中提交中标设备总金额2%的赔偿金,其中1%付给守约方,1%付给市机电办。
第三十八条 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不予办理项目实施计划、贷款及开工、进口等手续。与项目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都要认真执行本规定,要将机电设备招标纳入工作程序。对有作弊行为的给予政纪处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必须主持公正,不行贿、受贿、索贿,不得以权谋私,如有违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关注民生,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免费对象

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一方户籍在我省辖区内,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当事人。

二、免费项目

1.结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

2.离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

3.声明书工本费2元/对。

三、资金筹措及拨付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后,在省级办理婚姻登记的,所需成本性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解决,在县级办理婚姻登记的(含在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所需成本性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安排解决,资金拨付方式由县(市、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以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在公共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共管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免费婚姻登记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

(二)明确职责,强化举措。财政部门要以免费登记项目价格和登记总人数为基本数据,据实落实免费婚姻登记相关资金,按照各自确定的资金拨付方式,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免费婚姻登记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婚姻登记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婚姻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免费婚姻登记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管理,规范服务。各地要保持婚姻登记工作

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影楼、婚庆服务、妇幼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行政管理行为与提供婚姻经营服务的界限,坚持无偿婚姻登记和有偿婚姻服务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因个人原因,将婚姻证件遗失、损毁需要补领婚姻证件的,所需证件工本费由当事人负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公开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