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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6:47:04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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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联合通知

全国妇联


关于200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总工会,共青团,科协,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残联:
  2003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使儿童过好节日,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必须从儿童抓起。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儿童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在儿童健康、教育、心理、道德以及人身权利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各地、各部门要以“六一”国际儿童节为契机,进一步动员全党全社会更加关注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面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儿童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倡导“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的意识,动员全社会关注儿童发展,重视儿童工作;要面向家庭,宣传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亲子观、育人观;要面向儿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教育。
  正在实施的小公民道德建设“四进”行动,即进学校(幼儿园)、进家庭、进社区、进公共场所,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注意发挥媒体作用,宣传鼓励儿童通过体验教育等方式参与道德建设,实践“小帮手”、“小伙伴”、“小标兵”、“小卫士”、“小主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民族精神,参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
  今年“六一”期间,不组织大型活动,主要通过媒体传递全党全社会对儿童的关心和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聚焦儿童,开展大规模、多角度的宣传,努力营造全党全社会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卫生健康教育力度,让儿童远离非典
  今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让儿童拥有一个健康的环境”。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突发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举国上下正在万众一心抗击非典。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事关亿万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今年“六一”期间,要结合小公民道德建设“四进”行动,以“小公民讲卫生,心连心抗非典”为主题,在城乡儿童中开展学科学、守法律、讲清洁、保健康的卫生健康教育实践活动,让儿童远离非典。要针对儿童的理解能力和年龄特征,制作一些宣传教育材料,帮助儿童了解和掌握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知识,学习和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增强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要鼓励儿童积极而适当地参加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卫生保健行动,勤通风、勤洗手、勤换洗衣服、勤清洁居室和教室,克服和反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各种不卫生习惯,从点滴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自觉维护家庭、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要鼓励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多到户外锻炼身体,注意饮食营养均衡,提高自身免疫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注意通过媒体宣传儿童在卫生健康教育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生动事例,特别要积极反映抗击非典第一线医护人员的子女在与父母分离日子里的所思和所为,鼓励儿童学会自立、自强,培养社会责任感。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各地、各部门要把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主动关心工作在抗击非典第一线医护人员的子女,关心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关心城乡困难家庭的儿童,办好事、办实事,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学习、健康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送到他们的心中。
  要本着对儿童负责的态度,严把儿童产品质量关,多出、出好受儿童欢迎、让家长放心的安全优质产品。工商、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大《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强对生产、销售儿童玩具、食品及用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文化、影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加强对儿童读物和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深刻教育意义的优秀儿童读物与影视作品;教育、科技部门要开展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技发明等方面的科普宣传,抵制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影响。
  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人民团体要配合公、检、法部门及时处理侵犯儿童权益的大案要案,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各自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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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04号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八年九月九日


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硕放机场(指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无锡市空港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空港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空港局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协调机场规划发展与空港园区的关系;
(二)协调机场发展中与国家民航等部门、有关国际民航组织、机构的关系;
(三)研究与周边地区空港之间的关系,协调空港通航空域与周边空港使用的衔接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机场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负责机场净空安全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无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是机场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引进社会商业组织参与经营和发展机场服务,适应民航客货运输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为承运人、旅客、货主等机场使用者提供安全、公平、优质的服务;
(三)制订机场内各项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机场控制区的安全和管理,维护机场地区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
(五)承担机场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护卫、消防、净空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场地区外的环境保护和净空管理工作;
(六)参与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并按照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对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

第七条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民用机场的技术标准,适应本市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八条 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机场飞行安全、口岸、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依法获准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土地及其建(构)筑物、设施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条 在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空港局和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求市空港局和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机场地区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所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
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维修。

第十三条 机场总体规划中应当合理确定机场地区范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控制区范围以及机场未来专用区域、附属设施区域发展用地的范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行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营;
(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制定并实施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四)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运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和机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
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所属使用单位向机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机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管理规定时,应当征求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工作。
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航空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当接受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携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当经安全检查后从专用通道进入。

第二十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机场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违反建设操作规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并报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拟定应急援救预案,经市空港局审核后,报民航安全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应急援救预案应当明确规定应急救援程序及有关救援单位的救援职责,确保救援行动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
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机场应急援救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并通报机场运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安全管理部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及其驻场单位、急救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机场应急救援机构,并负责其日常工作。
机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权调动有关救援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救援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机场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严格按照消防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经常检查保养,确保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消防队,机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机场消防组织应当接受民航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在机场发生消防应急救援事项时统一接受调度。

第二十六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紧急救援演练,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参加。综合性救援演练由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制定方案,经市空港局审核后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机场地区出现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爆炸物威胁、失火、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传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质污染以及生物、化学物质侵害等严重威胁航空器、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向机场运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紧急援救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定机场地区处于应急救援状态,通报各救援单位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各有关单位接到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紧急情况通报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实施救援行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各项生产运营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侯机、饮食、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机场候机楼应当为旅客提供航班显示、休息场所和问询服务,并提供餐饮、邮电通信、银行、医疗救护、失物认领、行李寄存等服务。

第三十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由于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旅客、货物滞留的,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做好应急服务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机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机场服务规范,不得危害机场安全和航空器运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 机场服务收费应当执行民航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和国家、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未确定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协调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场口岸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全市口岸建设总体规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机场口岸驻场查验单位提高通关效率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驻场查验单位会同机场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制定具体的查验办法,合理设置流程,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为旅客、货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机场口岸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出入境检查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口岸办负责对下列口岸查验工作进行协调:
(一)组织召开机场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口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对出入境检查机构之间有关查验工作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先予执行;
(三)对口岸管理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空港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研究解决机场运行和业务发展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各驻场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对相关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有责任提出改进建议,或者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市空港局应当会同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或者重要外事活动在机场地区内的接待工作,有关驻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驻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机场工作特点,按照方便旅客、方便货主、方便友邻单位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流程;涉及与其他单位交叉的事项,应当与相关单位共同商定。

第三十九条 驻场单位应当以保障机场航班的正常、正点运作为工作宗旨,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要求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机场正常运作或造成航班延误。

第四十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驻场单位通告航班信息及保障服务要求,相关单位在接到通告后,应当认真组织执行。 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日夜值守,与机场运营管理机构保持有效的联络,保证机场正常开放,保证完成突发性备降等特殊保障任务。

第四十一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空军硕放场站建立良好、稳定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就军民合用机场相关事宜签订保障协议,确保机场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市空港局、市口岸办、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电话、时间、地点和方式。
市空港局应当对机场运营管理机构、驻场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监督建议并督促改进。

第六章 交通和环境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应当纳入城市总体交通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方便快捷、标志清晰,保障机场区域内各项公共交通设施满足航空客流的需要,为旅客提供安全、便利、快捷、舒适的机场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十四条 有关公共客运单位应当根据机场运营的实际需要,及时开辟机场公共客运线路、调整客运车辆的投放。

第四十五条 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机场的实际需求,在机场内设置固定的公共停车场地。
进入公共停车场地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有关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机场地区设置宣传牌、指示牌、霓虹灯、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除应当保持整洁和功能完好外,还应当符合净空条件,不影响航空器的运行安全。
严禁未经批准搭建各类构筑物和广告位。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规划、市场管理、出租汽车管理、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管理等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对于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破坏机场地区内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机场地区,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专用区域,包括机场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专用区域;
(二)机场规划用地,是指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依法划定的土地,包括导航、通讯台(站)等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三)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非公共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等区域;
(四)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
(五)驻场单位,是指在机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局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等。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检查落实;草拟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规定,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独生子女非遗传性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计生技术人员。

(九)协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指导基层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重要公文的起草;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承办监察、纪检、机关的党务日常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审核。

(二)政策法规科(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科牌子)

贯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督促检查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贯彻执行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负责本系统计算机操作员的培训。

(四)宣传教育科(挂市计划生育协会牌子)

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开设人口理论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媒体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负责动态简报的编写;指导、协调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征订、发放和管理;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村、“三结合”的检查;负责本系统公务员的计生业务培训。

计生协会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向群众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技术管理科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指导督促技术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医学专家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检查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等计划生育技术规范的落实;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配、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计划生育医技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挂靠机构

江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含市计划生育协会人员编制2名),事业编制4名(含江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8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