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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7:23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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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建设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五、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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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

一、襄樊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能力,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方式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提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事项,市长有最终决策权。重大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机处理,需向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的,事后要立即报告。

八、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市长决策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的目标。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地方的,应充分协调或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和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其承办解释工作。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接待来访群众。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督办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重要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副秘书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碰头会主要是通报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情况,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市长碰头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应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不带副职或助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和公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的主持人审签后,由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且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的规定,由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印制正式文件、加盖印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登记处理,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应提出明确意见后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地方和部门不能直接将公文送给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五、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之前,报文部门应主动与公文内容有关的部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需分别加以说明,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附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内注明经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需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以市政府名义向申请人答复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积极参加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其他专业知识讲座等学习活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边界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二、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上级机关和兄弟地(市)领导来樊,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会见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重事不重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参加其它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需作新闻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人员、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侨务局会签后报批;会见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台办会签后报批。根据需要,有些外事活动可以不报道,一般性的经贸活动,可少报道,确需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五、领导同志出访,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市长出访,经市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经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五十六、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樊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秘书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告知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能联系上。

五十七、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离樊出差,应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再将其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