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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8:40:02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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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请示》(浙劳仲〔1991〕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的确认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问题,它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而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199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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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三)、(四)项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防火安全协调机构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
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业余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二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为加强平板玻璃企业的工艺管理,达到优质、低消耗、高效益的目的,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抓好人才培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革新工艺和设备。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原料、燃料、半成品、成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并逐步采取国内国外先进标准,做到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计算产量、产值、不得出厂。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改善劳动条件,实现文明生产。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控制在标准以内。对矽尘一定要降低到2毫克/立方米以下,一般粉尘要降低到10毫克/立方米以下。
第五条 本规程由企业的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必要的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对违反本规程造成的重大事故,要严肃处理。

第二章 原料部分
第六条 自行开采的矿物原料,其成份必须控制在进厂之前:外购的矿物原料要定点供应,按质采购,进厂前应掌握其化学成份及颗粒度。积极推广颗粒碱。
运输原料的车皮,装车前必须彻底清扫。
第七条 原料必须有足够的储备量。严格执行分堆码垛制度,未经化验不得使用。
矿物原料如含有泥土等杂质,必须水洗、挑选后方能使用。仍用瓶子窑煅烧砂岩的,一定要烧透,窑内温度不得低于13000℃。
第八条 要经常检查筛网,严格控制原料的颗粒度的规定范围之内。如用一套设备粉碎两种原料,换料时必须彻底清扫。
第九条 对原料的含水量要及时掌握,严格控制,根据水份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原料用量。特别是纯碱、芒硝、硅砂、砂岩、炭粉的水份,更应注意控制。
第十条 积极推广电子计算机自动配料和水份在线分析设备,秤的精度在1/1000以内。
仍用人工称量设备的,每班要核对磅秤,实行“一动三检制”。每周以标准法码对磅秤校对一次,精度应在2/1000以内。
第十一条 芒硝与炭粉必须预先混合。对调合料要严格控制混合时间并定期抽查混合料的质量,碳酸钠的波动范围应控制在±0/7%以内,在投料时水份应保持在4.5±0.5‰经过混合的原料,不能有结块现象。使用熟料的比例要稳定。
第十二条 有槽引上的玻璃,氧化铝的含量一般以不超过2.2%,氧化钙以不低于6.5%为宜;氧化铁的含量要降至0.2%以下。原料中如机械含铁量过多,必须采取除铁措施。
更换配料表时,技术科长必须审查签字;调整玻璃成份时,必须经技术科审查,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三条 加强化验分析工作,玻璃成份每周分析一次。成份稳定的原料,每批分析一次。成份不稳定的原料,如硅砂,长石要经常分析。凡因原料成份波动影响玻璃中某一组份0.1%以上时,必须调整料方,每次调整量应控制在0.05‰以内。
积极开展物性检验,对玻璃密度,软化点膨胀系数,透光率要定期测定。密度一天波动范围控制在五个单位以内或三天内连续上升或下降八个单位以内。软化点的波动范围一天应控制在3℃以内。

第三章 煤气部分
第十四条 煤气炉气化煤要符合气化要求按质定点采购。煤场要有专人管理。进厂块煤要分堆存放,做到先进厂先使用。送至煤气使用的煤块,计量要准确,最大的块度不得大于80毫米,10毫米以下过细的煤末必须筛除。
在同时使用两个煤种时,要按配比使用,配比要稳定。
第十五条 根据煤气炉型和燃料品种,制订合理的炉层标准,每班要经常测量,严格掌握。炉内不允许有穿孔和严重结焦现象。煤气出口温度波动范围应小于±10℃,鼓风温度范围应小于±1℃。
供煤气炉气化的蒸气要专线供应,压力保持稳定。
经常清烟扫道,保持煤气炉出口烟道压力不超过85毫米水柱。
第十六条 煤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低于28%,灰渣含炭量应降至12%以下。
煤种不变时,每月至少做一次煤炭工业分析。对灰份中的含灰量要定期测定,对煤气成份分析,每台炉每班应不少于一次,并定期做煤气烟道混合煤气分析。
对鼓风温度及压力,煤气出口温度及压力和鼓风流量用自动记录或指示连续测量。
第十七条 洗涤煤气系统不得出现负压。其竖管喷水温度,洗涤塔煤气出口温度,加压机进、出口压力要控制得当,并采用自动记录或指示连续测量。

第四章 燃油部分
第十八条 燃料油应固定品位,进厂后应测定粘度、水份、比重和闪点。厂内各燃油设备的用油量要分别计量。
第十九条 要有足够的储油量。尽量做到一罐储存、一罐脱水、一罐使用,回油进入使用罐。罐内加热温度不得超过96℃,以免“冒罐”。
油泵前后都要装设温度压力表。每座熔窑用油要有专泵供给。
第二十条 采用自动调节器控制燃料油及雾化剂压力,其波动范围应小于0.2公斤/平方厘米。燃料油在油枪前的予热温度应小于其闪点及该压力下水的沸点。油枪前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以3-5为宜。油温波动范围应有规定,严加控制。
第二十一条 供油系统,送油前后要吹扫管路,应按熔窑的宽度及小炉对数选择适合的油枪喷嘴,并经常检查。如有结焦现象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广单独控制每一小炉油量的燃烧设备。

第五章 熔化部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薄层连续投料设备,每日投料量要稳定。
第二十四条 溶窑各部位要规定温度标准,制订合理的熔窑温度曲线。根据目前耐火材料情况,熔化部胸墙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590℃蓄热室格子砖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380℃温度波动范围,熔化部±10℃,澄清部±3℃,通路玻璃液±2℃,熔窑两测温差控制10℃以内。
第二十五条 熔窑要加强保温,严防漏风、透火、定期检查熔窑各部位侵蚀情况,及时热修。
第二十六条 要规定熔窑的热点、各小炉口、蓄热室、澄清部、通部、小眼、槽口等部位温度测量次数。积极推广热电偶测量玻璃温度并自动记录。
对温度、压力及其它测量、计量仪表要定期检修、校对,保持灵敏准确。
第二十七条 溶窑压力必须稳定。采用大闸板自动调节大窑压力,其波动范围应小于0.2毫米水柱。通路液面处的压力,保持微正压,不得采取钢压操作。
第二十八条 玻璃液面波动范围应小于0.2毫米水柱。
第二十九条 溶窑热点突出,泡界线控制整齐,偏斜不得超过半个小炉,泡界线外的液面需清亮,没有浮渣。泡界线位置一般控制在最后第二对小炉以内,料堆至泡界线要有一个至一个半小炉的距离。
第三十条 火焰要贴近液面,长度要适当,以短而清亮、微微触及对面胸墙为宜,根据熔窑堵塞情况及废气分析结果及时调节风、火(油)的配比,保持火焰正常。
第三十一条 安装废热锅炉,实现余热全通过。每台废热锅炉要采用单独废气管路和风机。排烟系统和清扫小门要密闭。
第三十二条 在熔窑卡脖部位积极推广玻璃液搅拌设备。

第六章 引上部分
第三十三条 通路、小眼要密闭。积极推广风冷自动调节通路、小眼玻璃液温度。
第三十四条 引上要实行高温作业。槽子要压得均匀、平整、槽口玻璃液饱满,新上炉压槽子时,要根据不同厚度严格控制引上速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打炉周期,一般情况下,5-6毫米玻璃不得超过15天,2-3毫米不得超过20天。使用含磷配方的,打炉周期可相应延长5天。
打炉后实行大烧大搅,烧炉温度应不低于1200℃,香焦勺应不小于880毫米,大钩子应不小于450毫米,引上窑池壁顶面距玻璃液面的高度不大于30毫米。
第三十六条 引上炉门要挡玻璃,引上机座要抹严。四道辊子以下的侧门、堵头要密闭,严格控制水包水量和进出口水温的波动范围,水包要及时清理水垢。
炉膛冷却要适当、防止冷却不够产生轴花。
第三十七条 改进槽口尺寸和冷却水包结构,使原片的厚薄差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不要放石棉片和挂铁板来控制原片厚薄。
实行专人上炉,对打炉、烧炉、扫槽口、铲槽口要标准化。槽口不能有结晶、“掉牙”现象。
汽油气化器要经常清理,注意操作,严防回火。

第七章 槽子砖部分
第三十八条 加强槽子砖生产工艺管理,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建立槽子砖生产使用卡片,开展试验研究工作,提高槽子砖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 槽子砖原料进厂后要严格分堆化验,槽子土的氧化铁含量应小于1.5%。对生料和熟料都要挑选,按颗粒度大小配比。
第四十条 槽子土尽可能用混砂机混合,混好的槽子土不能有结块现象。使用机械成型时,混好槽子土的水份应保持在7.5-8.5%,焖料时间应保持一个月以上。
第四十一条 槽子砖采用捣固机成型,气压保持在6公斤/平方厘米以上。采取分层加料,料层不少于80层。以自然干燥为主。槽口要用含铁量低的泥浆涂刷,不用铁质工具加工。修好后的槽口不得有裂纹,尺寸公差要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熟料烧成温度不得低于1280℃。烧槽子砖时,槽口要密闭,采用氧化性火焰。烧成温度不低于1240℃,保温温度保持900℃以上,拉槽子时的温度应在1000-1100℃。

第八章 采板及原片运输部分
第四十三条 确定原片的采板高度要经济合理。积极推广原片槽向自动化切割机。采用优质刀轮,和先进磨刀技术。仍用火线夹子的,火线边子应控制在35毫米以内。凡有条件的,工厂应采用自动掰切联合机组。
第四十四条 原片运输设备要定期检修。

第九章 切片部分
第四十五条 要按原片的质量和合同花色的规格切裁。经常检查尺寸公差,及时校正切桌尺码和尺杆的精度,禁止两人同时切一块玻璃。保证切裁规格整齐。
第四十六条 积极推广电动横竖切三刀机和气垫切桌,保持切桌干净,不许叠片切裁,防止磨伤。
切裁后的半成品,要按等级,规格整选后分别存放。

第十章 装箱部分
第四十七条 按木箱上印刷的等级、规格装箱,不得多片、少片、混等。不同厚度的玻璃不能混装。装箱时箱内要放入切片工号卡片,及整选工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 改进装箱夹具,注意操作,保证装箱无内破。装箱时铺草要匀,塞草要严,钉钉要牢,破片必须抽换,经检验合格后再钉盖。装箱后要加盖装箱年月及装箱工号。

第十一章 造箱、集装箱(架)部分
第四十九条 按照玻璃规格加工木箱。木箱质量要符合标准。不能随意加大包装量,加大木板空隙,缩减箱板厚度,不得使用腐朽材和节瘤材。
第五十条 木箱标记要清楚齐全,包括:厂名、玻璃等级、厚度、包装面积、规格、片数。并要注明:上面、轻搬正放,小心破碎,严禁潮湿字样,或用符号代替。箱上还要加盖造箱工的工号。
要及时检修造箱设备,提高操作水平。保证无鼓钉、透钉、缝钉漏钉。
第五十一条 积极按照标准推广集装箱(架)或其它包装方法及新型包装材料。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集装箱(架)的设计、制作、回收、检修等工作。如有缺件、脱焊、变形等严禁使用。接触玻璃部分必须衬垫予埋螺丝固定的橡胶板,非予埋螺丝必须低于橡胶板2毫米以下。

第十二章 成品部分
第五十二条 成品库要有专人管理入库、出库数量。在库产品要分规格、品种、等级正放,下垫垫木,堆码整齐。露天存放时要加盖苫布。垫木要有足够高度。四周要有排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 发运前要配齐玻璃。装车前要清扫车底。车内影响玻璃破损的部位(如栓马环等)要进行处理。火车装运一律按车辆运行方向顺放,并用板条紧固。装车要有专人监装,记录装车情况。发运单要放入车内明显部位随车同行;棚车要注意封门;敞车要加盖苫布。运单上要注明“限速连挂”字样。车箱外要插好“限速连挂”标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有槽垂直引上法的玻璃厂。对于无槽垂直引上法,浮法、平拉法的玻璃厂。除个别章节外也同样适用。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给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均属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