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16:52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一)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
(二)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年度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它材料。
(四)劳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税
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失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五、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二)要充分认识年度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成立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通力协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检查标准,严格按要求办事,同时,要注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各地要及时将年检认证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各地有关年检认证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2.年检记录(略)





1996年3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含义,理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地审批程序,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2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5〕2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奖励、补助、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市生态办日常办公的专项资金。
  二、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1000万元。
  三、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作奖励。
  1.通过生态县(市、区)验收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市级生态乡镇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任期)目标责任情况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市生态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被命名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项目补助。
  1.生态县(市、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市级(含)以上生态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
  2.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集中式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4.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立法和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5.市级环境保护重点严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三)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绿色家庭创建、生态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四、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一)属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相关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二)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市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三)属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的项目,由当地县(市、区)生态办、财政局初审后提出推荐上报意见,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须填写《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已经安排使用过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继续申请的,应当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或9月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市生态办组织审查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市财政局、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经媒体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计划。
  七、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市生态办和市财政局。
  (四)各级财政局、审计局、生态办应加强对生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2年内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八、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设立生态县(市、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宣传教育和县及县以下项目补助奖励。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生态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