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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我国IP电话业务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1:29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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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我国IP电话业务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我国IP电话业务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一、为了推动电信与信息服务新技术、新业务在我国的应用,更好地满足社会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需求,信息产业部组织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吉通公司、中国网通4个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经营单位开展了9个月的IP电话试验;制定了我国的《IP电话/传真业务总体技术要求》和《IP电话网关设备互通技术规范》及管理IP电话业务的有关规定;对国内、外设备厂家研制生产的IP网关等设备进行了入网认证和相关技术检测。目前已具备正式开办IP电话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目前在我国开办的IP电话,是采用TCP/IP协议的IP网络,通过网关在固定电话网和移动电话网上向公众提供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或传真业务(即通过网关进行电话到电话的方式)。其它方式暂不开放。
根据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政策,决定对IP电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确定我国经营IP电话业务单位为5个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经营单位。目前信息产业部已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吉通公司、中国网通4个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经营单位按规定颁发了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经营IP电话业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中国移动互联网目前正在筹建,待具备条件后再向信息产业部申办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我国IP电话业务定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开放,由4个已取得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办,经营IP电话业务。
四、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未获得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经营IP电话业务,违者均按违规经营电信业务论处。各地电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经营IP电话业务,一旦发现,应立即按有关规定组织查处,予以取缔。


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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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以及“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的要求,现就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间组织得到稳步发展,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公益事业、繁荣文化艺术、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民间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做好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民间组织的自身建设,促进民间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增加民间组织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二、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要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原则。一是分级管理。按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二是分类评定。根据民间组织类型按照不同指标分别开展评估。三是坚持客观公正。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四是坚持循序渐进。紧密结合民间组织发展现状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三)评估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评估委员会,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民间组织评估的具体工作可以通过建立或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四)评估内容。民间组织评估要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各地可以参考民政部制订的民间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五)评估程序。民间组织评估要遵循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论、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基本程序。各地可以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评估程序要公正、合理、公开。

(六)评估等级。民间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民政部统一制定。民间组织评估结果要实施动态管理,设定科学的有效期限和相应的淘汰机制。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资助或奖励。各地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民间组织评估结论需要报民政部备案。

三、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动员,统筹协调,根据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实际,有效结合民间组织管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科研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主动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广大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增加评估知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消除疑虑,扩大共识,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为民间组织评估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对民间组织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得因为评估工作加重民间组织的负担。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估机制,充实评估内容,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1.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2.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5.基金会评估指标

6.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2
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59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活动资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
(4) 办公条件
(5) 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6) 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了公益性特点
(7) 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8)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9)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0) 按规定备案
(11)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2) 年度检查情况
(13)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4) 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6) 理事会
(17) 秘书处(办公室)
(18) 监督机构
(19) 分支、代表机构
(20)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1)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22)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23) 按规定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
(24) 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
(25) 会员管理
3.财务、资源管理
(26) 账户管理
(27) 会费管理
(28) 按规定配备财务工作人员
(29) 财务管理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30) 财务公开透明,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31)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2) 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3) 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4) 档案管理
(35) 证书管理
(36) 印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
1.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
(37) 公益活动支出金额
(38) 公益活动会员参与度
(39) 公益活动受益者人数
(40) 年公益活动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41) 年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
2.项目开发与运作
(42) 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3) 年均开展项目数量
(44) 项目平均资金规模
(45) 项目运作规范性
(46) 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3.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47) 年人均接受社会捐赠额
(48) 年人均接受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额
4.信息公开与宣传
(49) 向社会公开本社会团体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
(50) 网站、网页或刊物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1)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52) 工作人员评价
2.公众评价
(53) 捐赠人评价
(54) 受益人评价
(55) 志愿者评价
(56) 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7)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58)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59)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附件4
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61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活动资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
(4) 会员
2.办公条件
(5) 独立办公场所
(6) 现代办公设备
(7) 办公电话
3.章程
(8) 宗旨和业务范围
(9) 章程制定程序
(10)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登记和备案
(11) 按规定变更登记
(12) 按规定备案
(13)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5.遵纪守法
(14) 年度检查情况
(1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6) 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7)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8) 理事会
(19) 秘书处(办公室)
(20) 监督机构
(21) 分支、代表机构
(22)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3)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5) 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和考核
(26) 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障
(27) 主要负责人工作态度
3.财务、资产管理
(28) 独立账户
(29) 会费收取
(30) 财会人员上岗资格
(31) 财务管理制度
(32) 财务是否公开透明
(33) 财务审计
(34) 是否税务登记及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5) 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6) 档案管理
(37) 证书管理
(38) 印章管理
5.其他管理制度
(39)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工作绩效
1.会员服务
(40)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
(41) 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
(42) 开展提高会员个体功能的服务活动
(43) 为会员提供各类优惠或免费活动
(44) 联谊活动数
(45) 会员参加活动占应参加的人数比例
2.专业工作
(46) 举办各类专业、人才培训班次数
(47) 创新能力
(48) 其他服务及专业工作
3.社会服务
(49) 中介服务与政策建议数
(50) 承办委托事项
(51) 考察、调研事项
(52) 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及效果
4.信息公开及宣传
(53) 网站、网页或刊物
(54) 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公示情况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5)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评价
(56) 工作人员评价
2.公众评价
(57) 社会服务受益人评价
(58) 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9)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60)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61) 其他有关部门评价

附件6
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70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开办资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及印章
(4) 住所
(5)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章程
(6) 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7)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8) 章程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特点
(9) 章程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性特点
3.变更登记和备案
(10)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1) 按规定办理备案
4.年度检查
(12) 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13) 年检报告书内容完整详实
(14) 年检合格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 员工大会
(16) 理事会及相应机构
(17) 监督机构
(18) 内设机构
(19)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0) 工作人员的数量及结构均能满足工作需要
(21)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2) 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3) 薪酬和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4) 劳动用工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
(25) 依法设置财会机构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26) 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27)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8) 严格管理年度收入、支出预算
(29) 按章收费、无营利性活动收入
(30) 依法进行资产管理
(31) 负债及净资产管理情况良好
4.档案、证章管理
(32) 归档资料齐全、完整
(33)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及专门负责人
(34) 档案安全保管状况好
(35) 各类证书齐全
(36) 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5.计划管理
(37) 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38) 有年度工作计划
(39) 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自律与诚信建设
1.提供服务情况
(40) 有政府委托的职能
(41) 建立健全服务创新、服务质量监管体制
(42) 建立服务承诺制
(43) 服务质量
(44) 公益与慈善活动
2.信息披露情况
(45) 向有关部门汇报信息
(46) 通过有效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开信息
(47) 内部信息记录完备
(48) 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
(49) 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50) 完善纳税记录
(51) 筹资目的及资金运用
(52) 项目运作
(53) 重大事项
(54)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对外宣传情况
(55) 宣传媒介
(56) 进行交流合作活动并发行出版刊物
4.资金运作
(57) 资金筹集总额符合规定
(58) 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59) 年均费用总额低于收入额
(60) 业务活动的资金运用
(61) 依法使用限定性资金
(62) 依法计提专项费用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63) 工作人员评价
(64) 理事会或相应机构的评价
2.公众评价
(65) 服务对象评价
(66) 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67) 受到业务主管单位表彰或奖励
(68) 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表彰或奖励
(69) 未受到业务主管单位批评或处罚
(70) 税务部门的评价

附件1
行业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52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活动资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
(4) 办公条件
(5) 行业覆盖率
(6) 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7) 章程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
(8) 章程体现了行业性社会团体特点
(9) 章程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10) 按规定变更登记
(11) 按规定备案
(12)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3) 年度检查情况
(14)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5) 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6)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7) 理事会
(18) 秘书处(办公室)
(19) 监督机构
(20) 分支、代表机构
(21)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2) 制定有关制度
(23) 岗位管理
(24) 工资管理
(25) 会员管理
3.财务、资产管理
(26) 账户管理
(27) 会费管理
(28) 财务人员管理
(29) 遵守有关制度
(30) 资产管理
4.档案、证章管理
(31) 档案管理
(32) 证书管理
(33) 印章管理
5.管理技能
(34) 外部活动
(35) 内部建设
6.协会文化
(36) 从业人员年轻化、专业化,整体实力较强
(37) 从业人员及会员了解并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凝聚力强

三、工作绩效
1.活动情况
(38) 日常工作
(39) 长期工作
(40) 开拓创新
(41) 参与公益事业
2.服务绩效
(42)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3) 服务会员
(44) 服务行业
3.承担政府转移职能
(45) 行业管理职能
(46) 行业发展规划职能
4.信息公开
(47) 财务公开
(48) 重大事项公开

四、社会评价
1.社会效应
(49) 会员参与活动情况
(50) 开展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2.社会认可度
(51) 公众评价
(52) 政府有关部门评价

附件5
基金会评估指标

本评估指标由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61项三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为1000分。

一、基础条件
1.法人资格
(1) 原始基金
(2) 法定代表人
(3) 名称
(4) 办公条件
(5) 专职工作人员
2.章程
(6) 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基金会特点
(7) 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
(8)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登记和备案
(9) 按规定变更登记
(10) 按规定备案
(11)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
4.遵纪守法
(12) 年度检查情况
(13)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14) 重大事项报告

二、组织建设
1.组织机构
(15) 理事会
(16) 监事或监事会
(17) 办事机构
(18) 分支、代表机构
(19) 党组织
2.人力资源管理
(20)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
(21) 工作人员的培训、任用和考核
(22) 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
(23) 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
(24)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制度
3.财务、资产管理
(25)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6) 账户管理规范
(27) 财务人员配备合理
(28)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29)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30) 关联方关系
(31) 财务公开透明
(32)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33) 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34) 资产管理
(35)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
4.档案、证章管理
(36) 档案管理
(37) 证书管理
(38) 印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
1.公益活动规模和效益
(39) 公益事业支出金额
(40)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
(41) 行政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
2.项目开发与运作
(42) 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3) 项目运作规范性
(44) 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45) 项目社会评价
3.社会捐赠、募集、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46) 年度捐赠收入
(47) 年人均向社会募集资金额
(48) 年均接受政府资助额
4.信息公开与宣传
(49) 公开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50) 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51) 媒体宣传情况

四、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52) 理事评价
(53) 工作人员评价
(54) 监事评价
2.公众评价
(55) 捐赠人评价
(56) 受益人评价
(57) 志愿者评价
(58) 新闻媒体评价
3.管理部门评价
(59)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60)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61)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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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的答复

198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77)40号来函收悉,对请示的问题,经本院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振钿所遗房产的继承权问题,林依娇是林振钿的女儿,并对林振钿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有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陈铿官在1939年被林振钿收为养子,虽于1939年因生活困难离开,但双方并未终止收养关系。同时,林振钿生前,陈铿官尚未成年,没有赡养养父的实际能力。而且1949年陈铿官结婚时,林依娇把所争房屋的房契给了他,事实上承认了她父亲和陈铿官的收养关系。所以陈铿官可以继承养父遗产。
二、关于陈铿官与王顺元的房屋买卖关系问题,陈铿官在1957年12月,以房价人民币360元,把所争房屋卖给王顺元。从那时起,到本案发生,有20年之久,而且三方当事人又都居住在福州市。因此,如事实证明陈铿官与王顺元都明知房屋为共有财产,未取得她的同意而擅自私相买卖,此种买卖关系应认为无效。但如果事实证明林依娇当时明知这一买卖行为而不反对,现在又提出异议,则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或者,事实证明,林依娇当时对买卖行为不知情,而王顺元当时也不知道所买房屋为陈铿官与林依娇的共有财产,则根据王顺元是老租户,买卖关系成立已二十年之久和王顺元,林依娇住房的实际情况酌处。
由于来函中关于三方当事人对买卖房屋当时的具体情况没有搞清,故提出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 闽法民申字〔1977〕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福州市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在处理中由于上下意见不大一致,现将该案的情况和我们研究的处理意见,请示报告如下:
申诉人:林依娇,女,73岁,贫民,住福州市台江区达江北路10号。
代理人:徐桂光(林依娇之子),男,37岁,工人,住同上。
被申诉人:陈铿官,男,54岁,住福州市古楼区福新路69号。
关系人:王顺元,男,77岁,工人,住福州市817中路283号第二进。
林依娇之父林振钿遗下房屋一幢四间,坐落在福州市817中路283号第二进,长期租给关系人王顺元居住,1937年林振钿收陈铿官为养子(12岁),后因生活困难,1939年陈到他外祖母家生活,林则到林依娇家一起生活至1943年死亡。从此,该屋由林依娇管理收租,而陈铿官离开林家后,先后到上海等地工作,至1949年春回福州。解放初期陈铿官结婚时,曾邀请林依娇参加其婚礼,林也以姐姐身份前往吃喜酒。据申诉人林依娇说,陈铿官结婚后因无房屋住,便向她要去房产契据向租户收房,但陈说是他结婚时,林用红布包契据送给他的(具体细节查不清),陈向林拿到房产契后,自己向租户收租。至1957年12月陈将该屋卖给王顺元人民币360元,写了买卖房契一张,也未经房产部门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到了1975年,陈又向王拿了100元,前后合计460元,双方重立卖房契一张,立契时间仍写1957年,随后,又另写了一张卖房契的草稿,征求林依娇的意见。至此,林知悉该屋被陈偷卖而引起争执,遂向福州市赤卫区①人民法院起诉。注:①赤卫区现改为台江区。
赤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依娇与陈铿官系姐弟关系,均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而陈铿官未征得林依娇的同意之前,擅将该屋卖给王顺元是非法的。因此判决:(一)817中路283号第二进房屋披榭一间、大房一间归林依娇所有;(二)该屋后厅房一间、后房一间归陈铿官所有;(三)陈铿官将该屋卖给王顺元是非法的,不予承认。
关系人王顺元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诉到福州市中级法院,福州中院在审理中撇开继承纠纷不理,仅针对陈铿官与王顺元买卖房屋是否合法作了判决:(一)撤销赤卫区①法院判决;(二)根据1957年当时的房管政策,应予承认陈铿官与王顺元的房屋买卖是合法的。注:①赤卫区现改为台江区。
林依娇不服福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以女子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为理由,向省院提出申诉,经我院调查研究认为:福州市817中路283号房屋系林振钿的,林年老丧失劳力后,和其女林依娇一起生活,由其女承担赡养、治疗及埋葬费用等,并且对该屋也进行过收租管理,陈铿官离开林家后,对林振钿从未尽过赡养的责任,到了解放后陈铿官与林依娇才又以姐弟关系互有往来。因此,根据婚姻法规定,两人对该屋均有继承权。(但有的认为陈铿官对林振钿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不能享受继承遗产的权利,至林依娇愿分一半房屋给他则是另一回事,)同时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协议,同意第一审法院关于遗产继承份额的判决,而第二审法院判决剥夺女子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不妥的。
至于买卖房屋,根据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正当合法手续,买卖关系才能成立,陈铿官未取得合法继承人林依娇同意,擅将林依娇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卖给王顺元是非法的,应属无效,王顺元不承认这点是没有理由的。据此,我们意见拟予改判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陈铿官与林依娇同意赤卫区①人民法院第一、二项判决,应予准许;(三)陈铿官应将自己继承的部分房屋卖给王顺元,并向房管部门办理移转登记;(四)陈铿官应退还王顺元原卖房价款人民币230元,以上改判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1980年2月4日注:①赤卫区现改为台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