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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34:26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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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4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荆门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各地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水平,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湖北省利用外资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参照外地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和有关市直部门;责任人为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党政一把手,政府分管负责人,县、市、区外贸局(招商局)局长,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凡完不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从荆门市行政区域以外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引进的各种投资称市外境内资金(简称内资);从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引进的各种投资称境外资金(简称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对外借款是指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外商直接投资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方面的投资;外商其它投资指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和增资扩股等方面的投资。
第四条对涉及多个单位参与的项目,引资单位及引资额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参与引资介绍的单位,视为引资单位,其份额占引资总额的50%。
(二)参与全程服务并督办资金到位的单位,引资额占引资总额50%。
参与引资介绍和全程服务的单位应经相关企业认定。引资介绍和全程服务都必须以银行和企业到资证明为依据。
第五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当年市外境内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市委、市政府在通报表彰的同时给予以下奖励: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内资责任目标的单位,每100万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超额完成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另增发1个月奖励工资,从本单位自有经费中支出。
(二)其它奖项原则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投资和招商引资力度加强经济发展后劲建设的决定》(荆政发[2000]16号)执行,其中“凡介绍外商到我市兴办、收购、租赁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外商投资额最高不超过0.5%的标准分档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于未承担招商引资任务而取得招商引资实绩的市直单位,按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未完成当年市外境内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如下处罚:
(一)完成目标值90%-99%的单位,不奖不惩。
(二)完成目标值60%-89%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完成目标值60%以下的单位,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项评先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享受当年一个月的奖励工资;单位不得购买新车及其他大额购置。
第八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当年境外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市委、市政府在通报表彰的同时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完成当年引资目标任务的,每100万美元予以8000元人民币的基本奖励。
(二)对超额完成当年引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当年目标任务100万美元,增加奖励1万元人民币,但增加的奖励最多不超过基本奖励金额;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奖励标准按第五条执行,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对完成境外引资责任目标的90%-99%的单位,不奖不惩;对完成责任目标80%-89%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完成责任目标80%以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外经贸(招商)局局长当年不能评先,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市直单位按第七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改善投资软环境。市直单位投资软环境改善不够,外方投诉多,引进外资工作中有重大过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外商投诉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后,每被投诉一次扣减当年责任目标值10个百分点;超过3次视为未完成引资任务,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实际引资数额由市计委、市外经贸局依据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到资证明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投资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并负责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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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舟政发(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以及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199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文件转发你行,有关自筹基建资金的帐户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自筹基建资金的开户与管理,国务院曾有明文规定,应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去年,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四家又联合制发了计投资 [1989] 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文件(总行以建总发字[89]203号文转发各行),明确了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应由建设银行专门管理。各行在清理整顿帐户时,应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注意清理收回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自筹基建资金,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总行反映。
附: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