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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7:40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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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



现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接收内调、安置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

附: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至六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赵宗鼐、孟连■同志,人事部副部长张汉夫同志
,劳动部副部长李伯勇同志在会上讲了话,传达了党中央关于抓紧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部署了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任务。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热地、田聪明同志介绍了内调、安置工作的有关情况。与会同志就如何贯彻党中央的指示,做好内调、安置工
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了做好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方法。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工作的关心和对广大援藏干部、工人的关怀,体现了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内调、安置工作的支持。会议开得适时、成功,对完
成党中央交给的内调、安置任务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
认真做好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西藏地处西南边疆,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党和国家为建设一个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广大汉族干部、工人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进藏工作,与藏族人民一起艰苦创业,为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由于西藏地区地
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比较特殊,一些长期在藏工作的汉族同志患有不同程度的高原反应症,需要返回内地另行分配工作;还有一些同志的家属、子女在内地,长期分居,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也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特别是有些老同志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西藏,如今已到了退(离)休年
龄,更需要回内地进行妥善安置。中央十分关心长期援藏汉族干部、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实际困难。中组部和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中央的指示,曾多次组织援藏干部、工人内调。这次汉族干部、工人的内调和安置工作,在去年三月就提出来了。当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在研究进一步稳定西藏局
势时曾指出:要尽快解决西藏机构改革中编外进藏职工的安置问题。当西藏将内调方案提出后,去年年底,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又研究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问题,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并指出应克服困难,抓紧进行。与会同志认为,中央的决策,不仅稳定了在藏的汉族干部
、工人队伍,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而且还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西藏的稳定,也有利于西藏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发展。大家表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克服困难,努力工作,把这次接收安置的任务完成好。
(二)
根据中央批准的方案,这次内调和安置的干部、工人有一万五千人左右。其中,内调一万零五百多人(干部三千四百多人,工人七千一百多人);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四千多人(干部一千七百多人,工人两千四百多人)。
会议确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内调、安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接收安置任务一次下达,接收安置四百人以下的地区和部门,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接收安置四百人以上,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有困难的地区,可在今明两年内分批完成;四川省接收安置七千多
人,困难会更多一些,在时间上可以适当延长,但至迟不要超过一九九一年年底。
(三)
会议重申了中发〔1980〕61号文件和国办发〔1983〕33号文件关于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的基本原则,结合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以往内调、安置工作的经验,提出以下具体政策要求:
1.内调和安置的去向,本着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办理。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所在地区安排;没有原单位的,可以回原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排;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调出单位安排;退(离)休的同志还可以到子女所
在地安置。对到京、津、沪三大市安排和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2.内调人员的工作安排,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但也要适当考虑内调人员原来担任的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的专业和工种。对党政机关干部,安排同级或相应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稍低一些的职务。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内调回来的合同制
工人,各地区和部门要先接收安排工作,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3.邮电、地质、气象、银行、海关、商检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内调干部、工人,由有关系统负责接收安排工作,地方上协助办理落户。个别在垂直管理系统安排有困难的,有关地区可协助安排。非垂直管理系统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如专业与有关系统的业务对口或相近,而地方上难以安
排的,有关垂直管理系统要协助安排。
4.现在干部岗位工作或被聘任做干部工作的工人,按工人安排内调和分配工作。
5.凡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工人,不列入内调,由西藏自治区通过其它途径予以妥善安置。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工人,由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行安排内调。
6.关于内调干部、工人的工资、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安排较低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按调入地区类别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接收单位应尽可能按其获得的职务予以聘任,并规定聘任期限,如确有困难需
要低聘的,也要保留原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待新的聘任期满后,同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7.接收地区因接收安排内调职工所需要增加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由调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审核后,按调入的实际人数予以增加,西藏地区作相应减少,劳动部、人事部在年终检查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如实予以核认。
8.退(离)休的干部回内地后,由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接收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接收安置。安置后的具体管理问题,由各地根据国办发〔1983〕3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退(离)休干部、工人易地安置的各种费用,均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执行。各接收安置地区要比照本地干部在省内易地安置的标准,向西藏合理收取退(离)休干部、工人的管理费用。在解决回内地安置同志的住房时,要给予照顾。
9.中央财政以建房补助费的名义,给了一点补贴。为使这笔数额有限的补助费发挥效益,帮助接收任务较重的地区解决一些特殊困难,要相对集中使用,对接收二百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不拨给了。
10.各接收安置地区不要征收内调、安置人员的所谓入城费、落户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会议的同志表示,他们回去后,要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和各自的接收安置任务,尽快研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报请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也要向公安、民政、教育、粮食等部门通报情况,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和
帮助。接收安置任务较重的一些省(区、市)可从组织、人事、劳动及老干部工作部门抽调一些同志组成临时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协调这项工作。内调、安置工作一定要向前赶,安排落实一个,通知一个,安排落实一批,通知一批。
西藏自治区参加会议的同志表示,一定要做好内调、安置干部、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内地在接收、安置工作中的困难,要求他们识大体,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规定办事。要求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借内调之机提职级、提待遇、转干和突击发展党员。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
具体措施,确保内调、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把这次内调、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精心组织,把接收、安置工作抓紧、抓细,落到实处,圆满完成中央交给的任务。



198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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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3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保证其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地州市、行业(系统)、单位、群众团体、协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和办公室。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竞赛组、裁判组、宣传组、督导组等。
竞赛组的职责是: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和竞赛相关技术性文件;编制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负责竞赛器械、设备(包括考试试件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竞赛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竞赛奖品、物品的设计、制作和管理,竞赛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裁判组的职责是: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竞赛各阶段的评判、竞赛结果的核实、复核和发布等工作。
宣传组的职责是:制定竞赛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督导组的职责是:依据竞赛规则对竞赛过程、裁判执裁和竞赛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自治区一级和自治区二级竞赛,每级竞赛分为两类。
自治区一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为跨行业、系统的综合类竞赛,以高级技能标准命题,预赛参赛者不得低于竞赛职业全部从业人员的70%,总决赛参赛者必须是经初赛、复赛选拔出来的选手,每个职业不得少于30人。
自治区一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为单一行业、系统组织的竞赛,以高级技能标准命题,预赛参赛者不得低于本行业竞赛职业全部从业人员的70%,总决赛参赛者必须是经初赛、复赛选拔出来的选手,每个职业不得少于20人。
自治区二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为地州市组织的以高级技能标准命题的竞赛,预赛参赛者不得低于竞赛职业全部从业人员的60%,总决赛参赛者必须是经初赛、复赛选拔出来的选手,每个职业不得少于20人。
自治区二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为地州市组织的以中级技能标准命题的竞赛,预赛参赛者不得低于竞赛职业全部从业人员的60%,总决赛参赛者必须是经初赛、复赛选拔出来的选手,每个职业不得少于20人。
职业技能竞赛开始后,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将重新确定竞赛级别。
第八条 确定竞赛职业(工种)的一般原则是优先选择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多的或是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每个职业(工种)原则上每两年可以举办一次。

第四章 竞赛的申办

第九条 申办职业技能竞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单位;
(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级别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申办职业技能竞赛须向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一)举办自治区一级职业技能竞赛,申办单位应向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二)举办自治区二级职业技能竞赛,申办单位应向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由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向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办理职业技能竞赛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报告;
(二)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三)竞赛组织委员会人员名单;
(四)竞赛评分规则等技术规则和文件;
(五)竞赛活动场地、设备情况报告;
(六)经费筹集方案和预算报告。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同意后,申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职业(工种)或由于特殊原因须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按程序向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书面下达变更或取消竞赛活动的通知。申办单位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竞赛活动:
(一)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实施方案、竞赛规则和竞赛职业(工种)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执裁中未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参加区外、境外职业技能竞赛或邀请区外、境外单位、个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五条 参加全国及国际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由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从参加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也可以通过选拔赛或推荐方式产生。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附加理论知识考试。自治区各级竞赛原则上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并以智能化考试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竞赛的特点和要求对部分试题内容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不超过30%。
第十七条 担任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家裁判员资格或自治区裁判员资格;
(二)具有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和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数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确定,每个职业(工种)裁判员不少于3人;裁判员执裁实行轮换制,相同职业(工种)每次执裁轮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与参赛选手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竞赛场地应选择选手相对集中、设备设施完备、先进、安全、具有代表性、内外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场所。竞赛使用场地、材料及设备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要求和竞赛试题选择确定,由举办单位负责配备。
第二十条 自治区一级竞赛举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竞赛工作总结。各赛区成绩公报、表彰奖励文件由举办竞赛的组织委员会下达。
自治区二级竞赛举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竞赛工作总结,由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各赛区成绩公报、表彰奖励文件由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下达。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性竞赛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选手,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者,奖励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参加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分别授予下列称号:
(一)自治区一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符合“开发建设新疆奖章”、“自治区岗位技术能手”和“巾帼建功标兵”条件的,由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二)自治区一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竞赛组织委员会授予“自治区XX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三)自治区二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授予“XX地(州、市)技术能手”称号;
(四)自治区二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授予“XX地(州、市)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三条 参加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证书核发权限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自治区一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颁发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至第六名的选手,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的选手,颁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自治区一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颁发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至第四名的选手,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的选手,颁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自治区二级一类竞赛第一名至第三名的选手,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的选手,颁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自治区二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至第六名的选手,颁发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的选手,颁发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参加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相应名次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选手,由自治区人事厅认定机关事业单位技术职务或岗位技术等级资格,下达专项岗位职数,单位予以聘任。
第二十五条 获自治区一、二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二十名的选手,允许破格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市、行业(系统)、部门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的选手,应给予精神、物质方面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州市、行业(系统)、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自治区技术能手”的奖金从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和简报制度。竞赛承办单位应根据竞赛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宣传工作主要包括赛事宣传、环境宣传、人物宣传和其他宣传等。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竞赛活动信息交流制度。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系统)、部门以简报的形式定期交流竞赛活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通过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等渠道筹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并引入市场运作机制。
第三十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监察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李娜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主要指案件的受理费。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诉讼终结时诉讼费用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败诉人承担诉认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诉讼费用负担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人承担,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败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他来承担。但是,有些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并非全败或全胜,往往各有胜负,因而诉讼费用需要分担。还有些案件,败诉人在实体上并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得考虑诉讼费用要由在实体上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此外,诉讼可能会以原告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结束,在这些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具有特殊性。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至于某些时候,有些费用应由责任人负担,如申请保全错误或不适当的申请费,这些费用,原则上由责任人承担。
2.按比例分担。当事人各有胜负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共同诉讼人败诉,由法院根据他它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3.协商负担。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4.原告或起诉人负担。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规定,不征收案件受理费。
5.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哪方当事人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以及导致婚姻关系恶化的过失大小,决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数额。
6.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债务人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用和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除数申请人负担。
7.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在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例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的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均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

  在诉讼程序中,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被告预交反诉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四、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的办理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可适用。

(一)《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同时,《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