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9 06:15:05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拒绝、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单位缴纳的罚款,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州交通局、公安局《伊犁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批转州交通局、公安局《伊犁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州交通局、公安局制定的《伊犁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 办法 通知




伊犁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伊犁州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5号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行政区域内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和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及出租车在国、省道行驶过程中,如果有拉客、甩客、卖客、宰客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接受公安、交通运政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保障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防止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城建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技术安全管理

第八条 道路客货运输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维护制度,进行车辆维护。
第九条 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保持车况良好。严禁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
(一)货运车辆、摩托车(包括电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车辆;
(二)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线路标志牌》的车辆;
(三)非法改装的客运车辆。
对非法改装的客运车辆,由公安、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在恢复原状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和年检,交通部门不予批准从事道路客运。
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审时,应审验经营业户的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和有效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第十一条 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的报废、非法改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十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应结合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登记台帐、车辆维护档案、超载车辆登记台帐、奖惩制度等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1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内容是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文件,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参照交通部颁标准J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并持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必须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二级客运站必须配备4~8名安全检查人员,三级客运站必须配备2~4名安全检查人员,四级以下客运站必须配备1~2名安全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各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十八条 各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范器材的车辆不得上路营运。
第十九条 各客运站必须严禁客运车辆装载或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或其他违禁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二十条 各客运站要设立驾驶员学习室,并在每次发班前组织司乘人员进行10分钟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客运站要按照《客运站进出安检单》的内容严格执行客车进出站检验合格报班安全例检制度,把好车辆进出站安检关,严禁超载车辆出站;凡拒不接受检查或安全隐患故障未排除的车辆坚决不予排班发车,并责令经营业主停业整顿。所有长途客车均实行一班一检,短途客车实行一日一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客运的车辆应按规定在车身明显位置喷涂道路客运字样、核定的准载人数,并向旅客公示客运线路标志、停靠站点、驾驶员姓名、照片及安全监督电话。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在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上路从事道路客运;已经上路的责令其另行聘请具有营业性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无法聘请到合格驾驶员的,可组织车辆就地转运旅客,转运费用由该营运车辆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从事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员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安排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要有换班记录登记簿,以备查验。对有连续三次超速驾驶记录的驾驶员应取消其驾驶资格,并清退出运输企业。
第二十五条 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严禁超载、客货混装。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妥善放置,不得影响人身安全,车厢内必须留有安全通道、安全门(窗),保证开启顺畅,不得安装防盗网,卧铺客车车顶严禁加装车架或载货。
第二十六条 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并按规定足额办理企业车辆安全保险,发生责任行车事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客运单位和客运业主的所有长途跨区、区间客运车辆旅客座位按1万元/人参加保险,对一定数量的座位按最高5万元/人参加保险。
所有跨区、区间长、短途客运车辆应全部按车价参加保险。所有客运车辆必须强制参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 客运单位要建立车辆保险明细台帐,保险原始单据必须由安全员统一管理,安全员要随时检查车辆的保险情况,对保险已到期车辆要提前通知车主按时续保,对没有及时续保的车辆,要责令其停止营运。凡是由于安全员失职脱保、漏保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对未参加道路客运保险的车辆不予年检,对运行中检查出未参加保险的车辆应就地扣留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八条规定按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实行公车公营或控股经营,严禁个体经营者变相挂靠经营,以承包的形式转移运输经营风险、炒卖线路等。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深入推进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建立新型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工作,夯实行业科学发展的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会计师行业监管发展趋势看,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挑战,必须将准则的国际趋同成果转换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升,根据准则的变化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为在新的层面上实现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相互协作与认同奠定基础。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看,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实施“十二五”规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越来越成为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资本市场发展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在加快发展的同时,通过推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度,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国际国内经验反复证明,行业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是行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财政部党组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明确要求,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行业发展质量的系统检验。2004年以来,中注协积极推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对事务所实行周期性的全面检查。总体上,行业执业质量明显提高,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服务国家建设,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对执业质量检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目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还参差不齐,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以解决,使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行业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
(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促进事务所提高综合实力的迫切需要。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治理、有效的制度体系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事务所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近年来,在行业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中,通过合并重组产生了一批大规模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任务很重。正在积极推进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化,将带来事务所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设计、整合,避免系统风险;新业务领域拓展使事务所更加全面、深入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事务所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信息化战略启动,也必须建立在动态、完备、有效的执业质量信息系统基础上。可以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通过改革,促进事务所健全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综合实力。
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
(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注协“五代会”精神和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的要求,认真总结和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充分借鉴国际有益实践,针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从制度和机制上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1)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2)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3)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4)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5)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六)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围绕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贯彻落实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转换监管模式,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对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专兼职检查队伍建设;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检查工作效率和效果,完善检查信息披露制度,大力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巩固监管制度国际趋同成果。
三、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
(七)各国执业实践充分证明,事务所的系统风险不仅关系事务所的生死存亡,也关乎行业的兴旺发达,更影响经济信息质量和社会诚信建设。在巩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持续跟进职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果,进一步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系统风险检查旨在将事务所工作重心引导到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来,切实实现执业质量检查对事务所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八)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系统风险检查应当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在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人员的选拔和分派以及检查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切实将系统风险检查落到实处。
四、积极探索实施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
(九)优化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要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业务构成、业务数量、执业风险、社会影响力、分所数量和监管资源等因素,科学划分事务所类别,合理确定检查周期和监管主体;在保证周期性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专项检查,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建立高效的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在对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水平,对同一类别事务所合理分级,有效确定检查方式、频率、内容、重点、时间安排等,实行差别化监管,变“平均用力”为“集中用力”,既保持检查的周期性、系统性,又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十)各司其职,贯彻落实监管责任。中注协负责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包括分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由于社会责任和影响重大,实行相对较短的检查周期,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考虑到H股企业审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中注协每年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行抽查,重点检查新承接的H股企业审计业务。各地方注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各地方注协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特别是在对小型事务所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帮扶力度,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
(十一) 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级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级次较低的事务所,要加大对整改措施落实的跟踪和督导;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提高检查频率,加大复查和帮扶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专兼职结合的检查队伍建设
(十二)切实加强检查队伍建设。检查队伍是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关键因素,建立一支高水平、稳定的检查队伍,是提高执业质量检查水平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障。在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基础上,按照“兼职化→兼职与专职相结合→专职化”的发展路径加强检查队伍建设,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人员相对稳定的高水平专职检查队伍。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从检查人员条件、来源、素质提升,强化激励约束措施和增强稳定性等方面着手,打造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优秀检查队伍。
(十三)多措并举,使检查人员聘得到、稳得住、干得好。各级协会可采取考试、考核及公开招聘的方式,建立专职检查队伍,并吸引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加入兼职检查队伍,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充实和稳定检查队伍。要加大对各地方注协专门从事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人员的充实和培养,增加从事务所聘用的专门从事质量控制工作的高水平检查人员,聘请熟悉事务所内部治理与经营管理、负责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合伙人参与检查;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项和系统的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查能力。加大对检查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通过公开表彰、物质奖励和重点培养等手段,提高检查人员的待遇。
六、全程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
(十四)建立和实施专家咨询制度。为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提升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水平,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在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论证、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在现场检查期间,对检查组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技术咨询,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检查结束后,参与检查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书等。
(十五)围绕加强年报审计监管,组建年报审计专家咨询组。继续抓住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这一关键环节,强化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通过事前约谈事务所、现场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等方式提醒事务所严控风险,谨慎执业,确保质量。充分利用年报审计监管结果,确定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重点。
七、提高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六)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各级协会应向社会公告每年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等总体情况,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打造行业监管品牌,树立行业监管权威,进一步赢得社会公众对行业检查工作和诚信建设的认可与信赖。
(十七)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为支撑,加强相关监管信息的搜集、存储、分析和运用,完善事务所执业信息报备制度,将“近3年执行业务”信息网上公布制度落到实处。开发执业质量检查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建立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库,及时记录和存储被检查事务所基本情况、抽查的业务项目、处理处罚情况等信息,实现各级协会监管信息的共享。
八、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十八)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注协要全面把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筹划、民主参与,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各地方注协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实际,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事务所要重视和支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强化内部治理,注重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意识,积极选派高水平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
(十九)系统筹划,组织落实。中注协组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咨询指导组和工作组,由行业内专家和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具体承担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鉴国际同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订检查制度、检查手册及其他配套制度。修订和完善检查制度要突出行业监管特色和改革重点;修订检查手册要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突出行业检查注重提高事务所整体业务质量和防范系统风险的特点;根据检查制度的要求,制定和修订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惩戒办法等系列检查配套制度。
(二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协会要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必要性、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结果和优秀注册会计师及优秀检查人员的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检查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