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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53:33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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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西省中共南昌市委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洪发[2001]16号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改革开放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南昌实际,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调动社会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

1、市、县(区)政府均应安排开放资金。市本级从2001年起,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开放资金,由市利用外资委员会集中使用。

2、设立目标管理奖。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含市外资金,下同)目标任务的县区,奖励党政一把手个人各2000元;对市直各部门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实行分“五条战线”(工业、城建、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分口考核,对完成目标的,给予集体奖励5000元,由牵头单位按贡献大小分别奖给相关单位及人员。

3、设立重大项目组织奖。对当年引进单个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主办县区或主办市直部门,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1万元组织奖,若该项目由县区与市直部门共同承办,则各奖5000元。

4、设立利用外资引荐奖。对引进外资的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分担。

5、对引荐外资的单位实行奖励。县区、乡镇为本地引进市外企业所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划分,属于县区、乡镇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部留给县区、乡镇,不足40%的部分,由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中给予补足;县区、乡镇为其他县区、乡镇引进市外企业所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由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中将受益财政所得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40%补助给引进县区或乡镇;各级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企业,由受益一级财政将引进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所得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的40%补助给引进单位。

6、对外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在15%以上的外资企业法人代表,经市利用外资委员会审定,将其本人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全额奖励给其本人,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予以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按个人所得税受益比例分担。





第二条鼓励市属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7、对上市公司以其净资产收益率10%为基数,收益率每增加2个百分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

8、经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认定三年内应完成上市目标的市属企业,其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三年内未完成上市目标,其所得奖励全部扣回。

9、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的市属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第二、三年增幅在15%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20%奖励给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其当年缴纳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第二、三年当年增幅在15%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

10、重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是企业原使用的土地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不进入股份公司股本,且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政府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市属部分只收工本费,办理产权过户只收成本费。

11、重点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时,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投资额在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70%。

12、对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分别按80%、70%、6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体制分担。以上企业如属第5款引荐的企业,则应先按第5款兑现对引资单位的奖励。

13、企业销售收入当年增幅10%以上,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档次递减征收。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70%征收;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30%征收;销售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免征。





第三条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14、国有中小企业整体改制时,资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对资不抵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除一次性交足社保外,不计其递增部分,缓交所欠缴部分的滞纳金。原欠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工、支商资金经债权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核销。

15、企业改制时,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在市里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可将改制企业10%股权的分红权划给经营层,其主要经营者可持大股,持股的经营者可以用每年的分红、工资、奖金或个人贷款等多种方式购买股权。同时,允许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

16、外埠企业投资控股改制企业时,出资额不受净资产比例的限制。

17、为增大改制企业资产总量,在其资产评估时可将土地评估价由原来的50%入帐提高到70%入帐,增加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

18、凡对改制企业有效资产进行收购、重组或有偿兼并后新办的企业,如接收原企业的职工,可按接收人数、安置费标准和就业期限计算,抵扣资产收购款。

19、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帐面资产数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即报即办,并在10至25个工作日内拿出评估确认报告,然后以资产评估为基数,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

20、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允许将局部优良资产进行拍卖或招租经营,原企业债务由隶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托管。

21、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由市政府对申请承办的单位实行招标,由中标的中介机构办理,以降低中介费用;其它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第四条放手发展个私民营经济

2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门坎”和实行行业垄断。

23、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税额一定两年不变。

24、个私民营企业独资、合资、参股、控股从事各类市场建设,对市、县(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25、对外地企业总部落户且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个私民营工业企业,或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私民营工业企业,在其为该项目征用必要土地时,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其应缴土地收益金30%—6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幅度还可酌情提高。

26、个私民营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增速10—30%、30—50%、50%以上分档,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企业。

27、对新办的个私民营科技型企业,三年内免交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于奖励企业科技创新。

28、组建以个私民营企业自愿出资为主、政府支持的个私民营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29、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个私民营企业,与国有进出口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第五条加速推进服务业现代化

30、鼓励发展大商场。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分别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从年上缴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当年起,在其上缴税收总额保持增长的情况下,三年内,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10%、20%、30%奖励给企业。

31、支持建设大市场。从2001年起,对新办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实行三年优惠政策。由市统计部门认定,当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其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存部分,按40%的比例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若第二、三年其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32、加快发展旅游业。收取宾馆、饭店、旅社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民营企业开办旅游车队,其上缴的“座位费”先收后奖,用于车辆更新;对社会资金新建的旅游景点、新办的旅游企业,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将税款的50%奖励给纳税者。

33、激活房地产业。个人购买除红谷滩新区外的市区商品住房统一按2%、二级住房统一按1.5%的税率计征个人购房契税。凡在市区购买成套住房(70m2以上)者,解决1—2人市区户口。个人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缴款年限内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中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前,凡在红谷滩新区购买各类房屋应征的个人购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贴补。

34、开放搞活金融保险业。统一规划,专辟一块金融区,实行优惠地价、优惠税收、优惠规费,引进国外、省外的金融保险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购买土地按成本价出让;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等额奖励给纳税分支机构;营业、办公楼房建设免收市、县(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

35、大力推进信息化。设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并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扶助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软件开发项目。





第六条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36、对市、县(区)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认定年份起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

37、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含初级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减免10%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8、从2001年起,对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扩大再生产的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

39、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从事经纪人的,其编制、职务、职称和工资三年内保留,满三年后经批准还可延长。

40、对外来投资商以及农村致富带头人所从事的种养业、加工业等,自取得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农村经纪人从事农产品中介活动的个人所得在计征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税所得额中扣减。对经纪人销售本地农产品纳税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纳税5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2.5%奖励;纳税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3%奖励。

41、农业产业化基地、企业和自然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绿色食品的,自取得收入之年起,可享受第36、37款优惠政策,同时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鼓励引进各类人才

42、对年纳税总额排名前20位的市属各类所有制企业急需引进的人才,由法人代表提出名单,市人事部门认可,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家属户口可以随迁;对要求挂编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挂编费予以免收;高薪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经人事部门认定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全额奖回本人。

43、凡引进的人才带入科研成果或专利,并使企业产生明显效益的,可由企业按项目利润的10—30%计提奖金奖励其本人,并允许企业税前列支。

44、允许各类人才以技术、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予企业分红,其股权比例由合作各方议定即可。

45、对年纳税总额排名前20位的市属各类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整治优化投资软环境

46、开展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在已经削减43.9%的基础上,2001年再削减20%。

47、对年出口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重点出口企业,经市外资管理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办理1—3人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赴港澳手续或因私出国手续。

48、投资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凡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组织论证、公告或现场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出具承诺件受理单,由窗口负责人协调本部门按程序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不超过2个月。

49、成立市整治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并在市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和查处企业的各类投诉,对阻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同时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依据,对问题多、反映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50、涉及投资与建设项目的收费要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实行规范管理。各行政收费部门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接受查询和监督。在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成立外商投资代办服务中心,无偿向外商提供各类审批办证代办服务。

以上政策条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不重复享受,但可照最优惠条款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与本政策措施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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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9〕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福建省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07〕146号)和《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286号),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厦门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2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由市政府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专业人才培养、企业资质认证、海外市场拓展、建设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等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是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决算的编报,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工作方案,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核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按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与外资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企业申报、部门联审的程序,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扶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服务外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在厦门注册成立,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的法人企业;

  ⒉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⒊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的70%以上;

  ⒋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经市联审小组认定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⒉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⒊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⒋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支持的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对企业为提高承接服务外包能力而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的项目,可按2年100%的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新获得CMM /CMMI三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PCMM、 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企业,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资助。对当年获得多项认证的企业,可提出不超过三项的补贴申请。

  第八条 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 (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第十条 在我市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对其在软件园租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办公用房给予16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凡由我市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通过网络提供在线外包服务业务的,对其在线外包业务和离岸业务当年实际发生的国际出口专线通讯费按不超过60%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服务外包企业使用厦门市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媒体制作)产生的费用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

  申请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⒈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就申请过程中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相关出口凭证复印件。

  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我市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贷款期间企业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证明。

  ⒊国际认证项目,提供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⒋人才培训项目,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⒌培训机构补助项目,提供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⒍租金补贴项目,提供租赁合同、相关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⒎出口信贷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提供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出口海关证明及收汇证明、相关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⒏国际出口专项通讯费补贴项目,提供与电信部门的国际线路的租用合同、相关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⒐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市外资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二)由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服务外包扶持资金联审小组,对企业和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可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并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合格验收。

  (三)根据联审小组意见,由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五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实行跨年度办理。拟申请发展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外资局申报本年度的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培训机构同项目申请企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培训机构费用补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 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凡已向中央部委申请人才、培训、认证补助项目以及向我市有关部门申请技改、人才、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不得再次申请发展资金;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最近作出了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这是继去年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为进一步理顺粮食价格体系而采取的又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执行。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确保粮价改革顺利实施。
这次粮价改革是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精神,在全面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和粮食形势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实现购销同价,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引导消费,减轻财政负担都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市场管理。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对趁调价之机,进行平价粮食和粮票的倒买倒卖,以及哄抬粮价等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三、努力搞活粮食流通。
粮食市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精神,坚持常年开放。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实行多渠道流通,经营粮食批发和零售业务都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城市集贸市场要安排一定的摊位,为个体工商户
和农民进城出售粮食提供方便。
四、进一步搞活管好集贸市场。
当前各地要注意加强对集贸市场上商贩的引导、教育和管理,稳定市场供应。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抓好集贸市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进城销售肉、鱼、禽、蛋、菜等副食品,丰富居民的菜篮子,为粮价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在粮食调价过程中,各地要注意及时反映粮食市场动态和市场管理情况,对一些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另外,最近个别地方因提高收费标准,使市场正常秩序一度受到影响。虽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了矛盾,但也要引以为戒。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注意有关动向,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粮价调整措施顺利实施。



199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