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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03:07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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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厅制定的《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吉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市、州、县粮食风险基金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建立。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各级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第五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贴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
第六条 各市、州、县应组织财政、粮食、物价等部门认真测算,按照第四条用途要求测算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根据各地测算的规模,确定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市、州、县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除省补贴外,还应由地方政府筹集一部分。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厅、物价局负责管理,市、州、县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财政局会同粮食局、物价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的预算安排不得低于省确定的最低规模。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
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
第九条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粮食企业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粮食风险基金代
垫,粮食销售后,粮食部门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部门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一旦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 省政府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所发生的价差支出,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市、州、县政府自定政策,对粮食市场进行调控所发生的价差支出,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需经财政与粮食、物价部门协商,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二条 各地应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粮食风险基金只用于企业执行政府的政策性职能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粮食厅、物价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内过去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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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当
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现将《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印发你
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扩大就业再就业是我国
当前和今后长时期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04年我国劳动力
资源仍处于高增长时期,城镇劳动力供给将达到2400万人左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和
再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
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增加就
业岗位为目标,把就业再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更紧密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落实再就
业政策为主线,集中力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全面发挥政策的促进效应;以强化再
就业服务为手段,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加强
资金使用管理;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为
重点,落实帮扶措施,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全年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
左右。
  二、科学制定和实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
  各地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结合本地区实际,并考虑经济增长和结
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等因素,全面正确分析就业再就业形势,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增长幅度,
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内容纳入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要
求,提请各级政府将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
率作为各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各地应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就业再
就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对专项计划指标完成进度、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到位等情
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要科学确定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会同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制度,
开展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部门会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坚持开展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
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加强检查评估。
  要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趋势预测分析,在掌握新增就业、下岗失业、劳动力市场供求以
及劳动力流动情况和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对就业增长影响的基础上,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进行科学的趋势预测,形成动态监控机制。
  各地要将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及有关预测分
析等形成报告,在每季度末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部里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
估,并向全国通报。各地也要在开展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督
促计划任务的完成。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把新增就业人数、落实
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具体工作目标,
列入年度目标计划。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加强考核和督促检
查。发挥再就业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深入研
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努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领域和渠道,改善就业和
创业环境,抓好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在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统筹抓好农村
培训就业和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同时,注重解决重点地区、行业和群体的就业难问题,抓紧解
决小额贷款、主辅分离政策落实难点问题,推进再就业援助计划实施,逐步形成一套长期稳
定的援助制度。
 各地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认真测算所需要的资金和政策投入,主动协调各级
财政部门把资金足额列入预算。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资金的运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保障就业再就业计划的顺利完成。
附件:2004年分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


第一条 总 则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品种繁多,国内尚未建立正常的生产供应渠道,部分仍需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了在国内组织试制生产,不断扩大国产化配件的供应范围,并加强配件管理工作,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大型养路机械验收规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件目录及分类
一、整机制造单位按机型组织编制配件目录,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审核公布。各有关单位一律要采用公布目录中的编号、名称和图号。
二、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按其特点分为A、B、C三类:
1.A类为影响使用安全、整机性能或价格昂贵的配件;
2.B类为影响互换性的配件;
3.C类为一般配件。
第三条 配件管理范围
一、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组装用配件:
1.自制配件;
2.直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配件;
3.路内其他单位制造的配套件;
4.路外单位制造的配套件。
二、使用单位修理用配件:
1.路内、外单位制造的配件;
2.委托代理进口或保税库配件;
3.自制或委托其他单位制造的配件。
各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将A、B类配件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 配件生产
一、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要根据使用单位的需要组织好配件生产、储备,保证配件供应。
二、铁道部定点的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和总成制造单位以外的厂家或使用单位,制造A类、B类配件需进行资格审查。
三、申请资格审查的制造单位首先填报《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扩散申请审查表》,据此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扩散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审查组,对该单位的制造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结论,报铁道部工务局审批。
四、扩散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配件生产合同中必须有验收条款。合同双方要与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鉴定验收协议,并主动接受验收室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 配件验收及认证
一、大型养路机械A、B类配件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验收,有关单位应与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共同确定验收方式,验收合格由验收员签章后,方可销售和装机使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在验收配件的过程中,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以《质量问题通知
书》的方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处理,否则对该种配件拒绝验收;
二、进口配件应具备制造商的质量合格证;
三、路内单位生产的配件,产品合格证应具备铁道部驻厂机车或车辆验收室的签章;
四、路外单位生产的配件,应通过局级以上鉴定,并具备质量合格证。
第六条 配件试制
一、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试制应严格按新产品研制程序办理,不准边试制、边生产、边使用。
二、A类配件试制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研制单位组织,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指定的专机上进行工业性考核,由承担考核单位填写《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考核表》,做出结论。此类配件必须通过局级以上鉴定,并经铁道部工务局审定同意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三、B类配件试制样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研制单位组织,在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指定的专机上进行工业性考核,由承担考核单位填写《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考核表》,做出结论。此类配件必须由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审定同意,报铁道部工务局备案,方可投入批量
生产。
四、C类配件试制样品由试制单位自行组织检验、考核,产品由质检部门负责验收。
第七条 配件采购
一、为确保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和作业的安全,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采购部门在购买大型养路机械配件时,必须确认有无铁道部驻厂验收室的签章或质量合格证,无签章或合格证的配件不得采购。财务部门在付款时,必须核查签章或质量合格证,否则不予付款。
二、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有权核查制造单位库存的配件,若有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库存配件,验收室有权制止使用。
第八条 配件使用
一、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库。根据配属机械台数,合理储备配件,保证大型养路机械的正常使用。配件储备金额应不少于设备原值的5%。
二、配件领用要以旧换新。要积极开展配件修复工作,延长配件使用寿命,对A、B类配件报废需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配件价格
一、国产化配件开发单位应按国家价格核算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配件的价格,报铁道部驻厂大型养路机械验收室备案。
二、新造大型养路机械采用国产化配件替代进口配件时,整机价格应重新核定。
三、采购时按进口价格确定的配件,因试制配件需要换装国产化配件,其进口配件按随机备品发给用户。
第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