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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6:12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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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去年六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的暂行规定》,各地先后对近三百家“三废”污染严重的单位征收了排污费。实践证明,征收排污费有力地促使各级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快了环境污染治理步伐;对改进企业生产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
染物排放,改善环境都有明显的效果。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2〕21号《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进一步做好征收排污费的工作,现结全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排污单位,不分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统一由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收排污费。尚未设置环境保护机构和配备环境专职干部的县,排污费暂由地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收。跨市、县的排污单位,由其行政管辖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收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
(1)废水、废气收费标准,除位于城市中心、居民稠密区、饮用水源区、风景游览区、水产养殖场的排污单位,按《收费办法》标准的上限收费外,全省统一按《收费办法》标准的下限收费。废渣的收费标准统一按《收费办法》标准执行。
(2)以薪炭材为燃料者,烟尘按林格曼浓度收费加一倍。
三、排污单位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测,监测费用由排污单位负责支付。环境保护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的费用,由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方法由省环保局统一规定。
间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生产天数的实际排污量(包括检修排放的污染物)计收排污费。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用稀释、渗漏、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申报排污情况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者,接
加一至五倍收费。加倍收费,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排污单位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后,应在二十天内向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交者,自第二十一天起,每天增加滞纳金千分之一。排污单位如对缴费额有异议,应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执行

六、排污费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百分之九十缴入省级财政,百分之十留在负责征收排污费单位的同级财政;地(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百分之九十缴入地(市)财政,百分之十留在负责征收排污费单位的同级财政;其余单位(包括军队排污单位)
的排污费全部缴入经收排污费单位的同级财政。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和可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补助金额,每半年分别通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一般不调整各级财政包干基数和企业计提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的利润额。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治理污染源。在安排使用环境补助资金时,应优先考虑安排已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原排污单位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先由治理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出;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所
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污染治理方案、技术措施、更改和自筹资金等情况及可使用资金的数额,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经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由建设银行拨款监督使用。治理项目由各级主管部门报同级计划部门,分别列入计划,所需“三材”亦同级计划部门予以统一安排



属于本通知第四点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助。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补助当地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也可适当用于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等,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地、市、县应报
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支、挪用,否则按违反财政纪律从严论处。
八、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一律按国务院《收费办法》和本通知执行。原颁布的《福建省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8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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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18号

印发《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批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行政相对人)申报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后,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提供行政服务的平台,为行政相对人和进入中心办公的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供服务,负责行政服务事项的协调和督查。

进入中心办公的各单位应接受其协调和督查。

第四条 为新设企业办理各种证照以及经常性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必须进入该中心设置的办事服务窗口办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水、电、电信等单位应在该中心设置营业窗口,为行政相对人报装水、电、电信终端提供服务。

第五条 凡在该中心设立办事服务窗口的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授权一名分管负责人或办事服务窗口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办事服务窗口或中心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时按要求办结。

凡是在办事服务窗口办理的项目,原部门不得再行受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选派到该中心服务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该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该中心的指挥和协调。

第七条 行政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行政相对人到该中心申报事项或咨询时,首先接待或受理的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负责办理或引荐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由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 因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事项,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在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需要进行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者现场勘察等的申请事项,有关办事服务窗口受理后,应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直接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 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承诺件通知书》后,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受理并全程负责。牵头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受理后,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立即组织或由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重大联审事项实行快速通道办理制。进入快速通道办理的重大事项,由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联审,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进入快速通道:

(一)省、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二)办理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项目。

第十五条 快速通道的联审由中心负责牵头,由市发展计划、经贸、外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或办事服务窗口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联合审批事项或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的事项如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处理的,由中心联系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在承诺时限内确定协调会议时间并负责会务工作,协调结果由牵头部门直接反馈给行政相对人。

第十七条 需要上级审批的申报事项,由主办部门审核后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对属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的申报事项,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或者当日认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申报事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经确认不予受理的,及时发出《退办件通知书》。

第十九条 需要行政相对人补充材料的补办件,其工作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申报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受理办事服务窗口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受理办事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不予答复或者虽予答复但理由不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中心投诉,由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协调处理。涉及机关效能的投诉,由中心转交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报事项的部门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中心报告,由中心确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限。决定延长工作时限的,由中心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延长办理时限通知书》;决定不予延长工作时限的,受理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的办事服务窗口查询办理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中心的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时限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所有收费由各行政部门出具《收费通知书》,由相对人到设在中心的金融机构服务窗口缴纳。所有收费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水、电和电信等单位的办事服务窗口应公开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收费的有关手续按各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将各项办事制度、工作程序以及投诉电话张挂上墙并在政府信息网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同时,应通过各种形式无偿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办事指南等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心、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和时限的;

(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办事服务窗口办公的;

(三)不按规定联办或前置审批的;

(四)超过规定时限(含延长办理时限)对申报事项不予答复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

(六)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

(七)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违法审批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引发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九)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或者索取贿赂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做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做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22日,交通部

八十年代以来,全世界船舶海难事故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统计资料表明,所有的海上事故中,约80%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为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促进船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第十八届大会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第A.741(18)号决议。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又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该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
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规定,包括载客高速艇在内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和散货船,以及载货高速艇,应不迟于1998年7月1日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不迟于2002年7月1日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上述船舶及其管理公司应分别在上述日期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
我国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负有履行该公约的义务。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交通部授权中国船级社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所有船舶发证机构。部安监局负责对发证工作实施监督。船公司符合证明由交通部发放。现要求各国际航运公司及其悬挂我国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公约规定的日期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
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涉及国际航运公司、船舶、审核发证、监督检查和政府主管部门等各方面,需要各有关方面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船公司领导层及专门工作班子的培训;公司安全管理现状的预评估;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船长及干部船员的培训;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审及管理评审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纠正;外部审核;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的取得。
完成上述工作约需一年至两年的时间。
二、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大致时间安排
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将大致按以下安排分阶段进行:
(一)1995年:宣传、学习《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立法阶段;
(二)1995年6月至1996年6月底:船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阶段,包括安全管理现状的内部预评估和起草体系文件等;
(三)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底:船公司内部评审、完善体系、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和管理评审阶段;
(四)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外部审核和发证阶段。
从现在起至1998年7月1日只有三年多的时间,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有紧迫感。有关准备工作要力争提前完成,不宜迟于上述时间安排。
三、当前的几项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即将出台的《主管机关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指南》及有关文件,吃透其精神和各项具体要求。部将适时安排培训班和研讨会,以便培训骨干、探索方法和指导实施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也要自行组织必要的骨干培训。
(二)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选拨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不失时机地开展准备工作。
(三)各国际航运公司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总体时间安排,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并报部安监局,抄中国船级社。
(四)部安监局和中国船级社要抓紧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并强制实施的第A.739号决议,分别做好对船公司和船舶审核及发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港务监督要做好对船公司和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证书和合格文件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包括监督员的培训。
四、为了搞好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摸索经验,以点带面,部将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国际航运公司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由部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具体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