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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6:05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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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署


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

近几年来,全国印刷企业发展很快,对缓解“出书难”发挥了作用。但也应看到,印刷企业的发展过多、过快、过滥,超出了实际需要,不少印刷企业管理混乱、违章经营,非法印刷活动屡有发生,大量格调低下甚至反动、淫秽的出版物经过印制环节流向社会,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了加强印刷企业管理,搞好印刷企业的治理整顿,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订了《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于1988年11月5日发布实行。经过一年的治理整顿,书报刊印刷业的混乱状况有所控制,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书报刊印刷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有所加强,但书报刊印刷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从出版物的印制环节上堵塞“黄源”的目标远未达到。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对整顿、清理出版物的印制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的要求,搞好书报刊印刷企业的整顿、清理,保障书报刊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书报刊的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特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执行《两办通知》和《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完成对本地区印刷企业的整顿工作。通过整顿,对印刷企业广泛开展一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印刷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教育。同时,对本地区的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登记、验收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整顿印刷企业结束后,根据本地区对书报刊印刷能力的总体需求及合理布局的要求,经严格审查,可以对确有书报刊印刷设备、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能保证产品质量、遵纪守法、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物资供应有正常渠道的并历年担负一部分书报刊(含教材、课本)印刷任务的印刷企业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乡办印刷企业承接印件按《两办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书报刊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发放办法。
本规定下达前已整顿完毕的印刷企业,已经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应重新审核,对申报不实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刷企业,应撤销其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凡未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书报刊印刷业务。
三、对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正式出版物(指有书号、刊号的出版物,下同)实行书刊定点印刷制度。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分为全国定点和省级定点两类,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可承印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只能承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物。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中从严优选组成。以国营大中型书刊印刷骨干企业为主,包括历年列入书刊印刷行业统计的书刊印刷厂、部分历年承印教材(含课本)的印刷厂、部分出版社印刷厂和部分部队书刊印刷厂。
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由我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商定分配名额,由申请企业填写《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登记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严格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报我署核准后颁发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证书。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报我署备案。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登记表和定点企业证书由我署统一印制。
四、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确定后,各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的正式出版物应委托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委托当地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出版社凭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期刊社(编辑部)凭期刊登记证。委托当地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委托外地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单位不得委托外地非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正式出版物。如有违反,将追究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和承印厂的责任。
中央级出版社由中国印刷公司统一安排到京外印制的图书,由中国印刷公司通过年度生产调度洽谈会安排到京外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
五、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竞争意识和服务观念,增加生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缩短印制周期,改进服务质量,为两个文明建设和发展出版事业服务。
为便于有关领导机关、统计部门和企业及时了解书刊印刷行业的状况,今后,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人员等基本情况要纳入书刊印刷行业统计范围,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应将行业统计所需资料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行业统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切实加强对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完不成指令性书刊生产任务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不按规定定期报送统计资料的,不按规定承接印件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将撤销其定点企业资格,收回定点企业证书。
六、书报刊印刷企业(包括兼营书报刊的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禁止承印反动、淫秽、迷信和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进行非法印刷活动。
七、书报刊印刷企业除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书报刊印刷企业承接印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当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年画、年历、台历、挂历、画册等,下同),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期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还须出具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2.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不得承印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承接当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必须出具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的批准件。同时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期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
3.承印当地和外地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委印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地、市以上,含地、市)的批准文件和委印单位、承印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凡不具备上述手续的出版物,书报刊印刷厂一律不得承印。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印刷单位及个人,由各地新闻出版机关会同所在地工商、公安、文化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地应建立、健全印刷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懂专业的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本地印刷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使其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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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5)160号


颁布日期: 2005.10.19 颁布单位: 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三亚市房产局,海口市、洋浦开发区拆迁办公室: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房屋拆迁听证文书格式参照文本(14种)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拆迁当事人是指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所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一)在编制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过程中,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拆迁项目;
(二)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三)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面积比例超过20%的,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达200户以上(少数民族50户以上)拆迁项目,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四)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时间不计入有关时限。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申请人、拆迁当事人、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以及听证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听证代表可由管理部门邀请人大、政协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的代表组成。参加听证的听证代表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
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设主持人1名,听证员1至3名,记录员1名。主持人由管理部门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工作。
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与拆迁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听证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并进行质询和申辩;
(五)拆迁单位、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陈述意见;
(六)听证代表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七)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九条 申请人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审查听证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拆迁当事人、拆迁单位以及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的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六)听证代表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管理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管理部门承担,列入管理部门预算;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由管理部门给予保障。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主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管理部门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城镇房屋拆迁信访事项进行听证会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西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试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财政、发改、农业、民政、卫生、教育、林业、畜牧、农机、扶贫、计生、水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金融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各乡镇政府、各县区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四)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内容。

  (一)中央和省上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县区制定的关于“三农”问题的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审计,每年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筹资、使用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严重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

  (二)加强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惠农政策资金预算、核拨、发放等资金流程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拨付支出行为,对强农惠农项目和资金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加强执法监察。各级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执法监察,强化对强农惠农资金拨付、使用、收支、补偿报销和受益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部门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入手,自上而下的加强监督检查,既要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强农惠农资金,又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认真受理和查处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区、乡镇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电视公布等形式,定期公布支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直接监督。

  (二)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进行集中检查,查纠问题,督促加强管理。

  (三)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四)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数额较大或社会较关注的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单独或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某项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县区和部门,除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底子不清,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强农惠农资金等行为发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纠正,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等处理。

  (五)审计、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的,要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定西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3月3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