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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8:45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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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国家安全局是本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
(二)出入境口岸和其他大型客运站(场);
(三)涉外宾馆(饭店)和写字楼、公寓等;
(四)邮政和电信枢纽;
(五)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设施;
(六)其他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
将现有建筑物和场地出租、出售、赠与境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第五条 凡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规划选址阶段,建设项目的选址在规划部门同意前,由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规划部门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初步设计阶段,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提出的安全技术防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竣工验收阶段,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专用章。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验收合格的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手续。
按照规定由国家或省审批、审查及验收的涉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作为涉外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总造价。建成后,无偿交付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产权属建设单位。其中,中外合资、外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技
术防范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承接建设项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业务的,应当到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国家安全事项和措施为国家秘密,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由国家安全机关保存。
第九条 凡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提出申请,补办有关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手续。其中,按照规定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机构的要求办理。
第十条 将现有建筑物或场地出租、出售、赠与境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应当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邮政、电信部门或单位在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和开通有关涉外邮政、通信业务前,应当通报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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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2008年先后两次废止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7件。现将这37件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第三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三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1、关于继续开通VSAT双向卫星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1998]59号 1998-06-09)

2、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上证上字[1999]15号 1999-3-31)

3、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0]102号 2000-12-6)

4、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事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0]105号 2000-12-11)

5、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网上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45号 2001-04-05)

6、关于临时报告报送问题的通知(2001-10-12)

7、关于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2]16号 2002-02-05)

8、关于基金账户申购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债字[2002]2号 2002-5-24)

9、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网披露事宜的通知(2002-6-17)

10、关于转发规范报纸刊登公告字体大小的通知(上证上函[2002]758号 2002-12-11)

11、关于开展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上证债字[2002]36号 2002-12-25)

12、关于转发《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上证上函[2003]005号 2003-01-23)

13、关于调整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通知(上证债字[2003]5号 2003-02-19)

14、关于调整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事后审核范围的通知(上证上字[2003]10号 2003-02-24)

15、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配股增发决议有效期问题的通知(2003-03-27)

1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11-26)

17、关于通过股东见面会等多种途径建立股东沟通新机制的建议(2004-02-18)

18、上市公司部工作通知2004年第1号:关于可转债公司“提前赎回”相关事宜的提醒(2004-03-01)

19、关于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4-10-20)

20、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披露的通知(2004-12-17)

21、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几点说明(2005-02-01)

22、关于防范假冒本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2005-08-08)

23、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06-3-28)

24、关于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补充通知(上证上字[2006]533号 2006-7-18)

25、关于在线填写投资者联系电话的通知(2006-08-15)

26、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08-31)

27、关于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补充通知(上证上字[2006]649号 2006-09-18)

28、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期间停牌事项的通知(2007-04-25)

29、关于新上市企业债券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债字[2007]52号2007-07-31)

3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2007-08-15)

31、关于做好招行权证到期前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07]50号 2007-08-16)

32、关于做好公司权证(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分拆权证)上市工作的通知(2007-08-21)

3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2007-09-07)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2007-11-07)

35、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2008-01-09)

36、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登记到证券账户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债字[2008]37号 2008-6-10)

3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2008-8-8)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权(2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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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进方支付报酬的标准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支付。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当地音像出版单位,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20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