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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张弘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1:26:03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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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问题。我国把诉讼时效制度纳入实体法范畴,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实体法中,《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理论缺乏统一认识。下面笔者拟对实践中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都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民法院在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有很大随意性,智者认为,应根据债权人权利性质,决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在因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引起的纠纷中一般应以债权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因为上述纠纷中债权人的权利是基于不确定的某一事件的发生而取得的,在侵害事实发生后债权人不可能马上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或者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却不知道具体的债务人,此时债权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宜推定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实践中当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时,债权人应负有证明何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及谁为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也有权举出反证,证明债权人在某个时间已知侵害事实及确定的债务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确定债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及债务人的时间。
  在因合同之债而产生的纠纷中,债权人的权利是基于合同而取得,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不能获得预期权利能够即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所以在因合同之债而产生的纠纷中可以推断在合同约定的义务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不必查明债权人是否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的合同之债,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
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
二、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按《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要求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法定理由。债权人向谁提出要求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没有作明文规定,有人认为债权人必须直接向债务人提出债权请求才能认定中断诉讼时效;也有人认为债权人向与债务人有关的第三人或有关单位提出债权请求也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笔者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债权人主张权利当然应直接向债权人提出请求,但在某些情形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权利请求有困难,或向第三人提出请求也能起到主张权利的效果,此时债权人虽不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也能达到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根据民事活动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债权人向下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二是债务人财产的保管人;三是为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四是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其他债务人;五是有关单位,对于有关单位的范围应限制在有权处理或
调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的民间组织或行政机关。
  三、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单方承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能否另行起算
  对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另行起算诉讼时效,理由是:法律仅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后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债务人出具履行义务的承诺书或计划书并非实际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可以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原承诺。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另行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不导致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的权利仍存在,债务人单方出据履行义务的承诺书或计划书是债务人愿意履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从贯彻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债务人出具承诺书、计划书之日起另行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承诺书或计划书定有履行期限的,可以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另行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后一种观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法复[1997]4号批复的司法解释精神。该批复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批复强调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除借贷关系外的
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也应依法保护。
  总之,诉讼时效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处理这类问题适应把握好国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在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
维持一定民事关系的正常流转,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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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林规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发展花卉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美丽中国,我局组织编制了《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花卉产业发展
2011—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现代花卉产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为花卉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拓展了空间,赋予了新的使命。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发展花卉产业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把发展花卉产业作为林业工作的重要职责,强化、拓展和履行好花卉行业管理职能,努力抓好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等能力建设,开展市场预警,加强市场监管,为花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争取政策,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我国花卉产业正在由传统的花卉种植业向花卉加工业和服务业延伸,产业链条长,涉及部门和领域多,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和建设重点,结合本地花卉产业特点,研究制定本地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农业、质检、海关、金融等部门的支持,为花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管理,积极服务产业发展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对花卉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和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加强花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品种创新、技术研发和良种繁育示范基地建设,为花农提供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快花卉产业信息化进程,健全统计体系,为花农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加大对花卉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花卉产业保险,有效提高花农抗风险能力。花卉主产区要创造条件,设立花卉行业管理职能机构,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大力发展花农合作经济组织。

国家林业局
2013年2月5日

关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库2004]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等制度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和报表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用款计划编报、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日)月报等有关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用款计划编报
(一)报表格式
1、预算单位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编报用款计划。
2、基层预算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1)、《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2),逐级上报。
3、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分别编制《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3)、《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4)报财政部。
(二)编报原则
1、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年度均衡性原则编报,追加预算500万元以上的,在以后各月按均衡性原则编报用款计划,追加预算500万元(含)以下的,可一次性编报用款计划。
2、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年度基本均衡原则编报,追加预算2000万元以上的,在以后各月按均衡性原则编报用款计划,追加预算2000万元(含)以下的,可一次性编报用款计划。
(三)报送时间
1、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每年报送两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下年度1-5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每年5月1日前报送当年6-12月份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编报时间由一级预算单位规定。
2、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报送,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下年第一季度用款计划;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当年第二、三、四季度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编报时间由一级预算单位规定。
三、财政直接支付
(一)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5)。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6)报财政部。其中:
1、根据预算管理类型,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选择填写代码“1”或“2”。
2、根据支出的具体用途,选择填写不同支出类型对应的代码。支出类型按以下原则划分:货物政府采购支出,指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购买支出。工程政府采购支出,指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购买支出。服务政府采购支出,指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服务购买支出。货物非政府采购支出,指当年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无需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购买支出。工程非政府采购支出,指当年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无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购买支出。服务非政府采购支出,指当年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无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服务购买支出。转移支出,指拨付给用款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二)财政部门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7);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8)。
(三)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开具本通知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9),将相应联次分送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有关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四、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门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10),向代理银行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1),并以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为附件。代理银行通知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2)。
五、代理银行(日)月报
代理银行向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以及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13)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14)。《财政支出日报表》按部门、分基层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财政支出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编制。
六、除本通知规定之外,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项业务操作及使用的支付凭证和报表,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各部门、各代理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业务培训、系统调整等有关工作。

附件:
  1、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101_20050311.xls
   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102_20050311.xls
  2、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3、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301_20050311.xls
   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302_20050311.xls
  4、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4_20050311.xls
  5、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5_20050311.xls
  6、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6_20050311.doc 
  7、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7_20050311.doc 
  8、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8_20050311.doc
  9、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09_20050311.xls
  10、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10_20050311.doc
  1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11_20050311.doc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1102_20050311..xls
  12、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12_20050311.doc
  13、财政支出日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13_20050311.xls
  14、财政支出月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14_20050311.xls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