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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狱内犯情的调查与思考/徐云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2:48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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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狱内犯情的调查与思考
丹东市监狱 徐云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变革的极速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带来巨大变化,社会上各种违法犯罪的类型、手段、涉案人群的结构等等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犯罪的这种变化,不可避免的也会给狱内犯情带来变化。面对这种情况,积极开展狱内犯情的调查研究,对于预防和打击狱内重新犯罪,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具有直接的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只有通过调研活动,才能及时了解掌握狱内的犯情变化,把握罪犯反改造行为表现的特征和规律,使我们对犯情的动向随时做到心中有数,未动先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重新犯罪,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一、当前狱内犯情的基本特征
根据笔者一个时期以来的调查研究结果,经过初步分析归纳,当前狱内犯情的基本特征是:
(一)罪犯的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由于社会变革带来的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同时也使社会犯罪形态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狱内,就是罪犯的结构和思想活动的日趋多元化。其中暴力型、智能型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社会犯罪形态,呈上升趋势。这些类型罪犯的行为和意识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实施监管改造的过程中,其犯罪意识和反改造思想的顽劣性植根较深,更具有一定的攻击性、顽固性和危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狱内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此外,各种类型累惯犯、跨地区的流窜犯,他们的抗拒改造、暴力倾向、报复意识、凶残性以及残存的再犯罪意识,职务犯罪罪犯中不真心认罪、悔罪心理,部分罪犯变换各种方式、手段对抗改造的行为等等,给监管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严肃的课题。
(二)罪犯抗拒改造行为呈现多重性和复杂化的样式。随着形势的发展,罪犯结构的变化,抗拒改造行为表现日趋多重性和复杂化,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
1、隐蔽性。许多罪犯犯罪手段和预谋再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经过多次判刑和改造,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特别是一部分有余罪的罪犯,抱有蒙混和侥幸心理善于伪装。
2、敌对性。凡是抗拒改造的罪犯,其行为表现都具有敌对的性质,只是有的公开、有的隐蔽而已。他们以敌对的立场和态度对抗政府、干警,以至靠近政府的罪犯。
3、多样性。抗拒改造的多样性,主要是抗拒改造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有的是直接顶撞管教干警的教育;有的专门打击接受改造的罪犯;有的公开破坏监规纪律和改造秩序;有的抗拒劳动;有的预谋脱逃;有的采取隐蔽的形式暗地活动;还有的以伪装积极接受改造的表象,蒙骗他人伺机妄动等等。
4、顽固性。抗拒改造的顽固性,主要表现在反改造态度的一贯性和起伏性上。如有些罪犯在狱内多次喝酒、倒酒、赌博、私藏违禁品,尽管多次被惩处,仍然恶习不改,一犯再犯。个别的经过教育虽然似乎有所收敛,但过了一段时间,又重蹈覆辙,明显地表现出顽固性和起伏性的特点。
5、虚弱性。色厉内荏是抗改罪犯本质虚弱的共同特点。他们在进行抗改活动时,经常本能地意识到自己的孤立,因而常常采取孤注一掷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正是他们内心虚弱的表现。
(三)接受改造和抗拒改造矛盾心理的存在,在罪犯中具有普遍化的倾向。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主要是通过监禁刑实现的,它是实现惩罚职能和改造职能的前提和条件。刑罚执行的基本过程是对罪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进行思想改造、学习技能、培养劳动习惯、成为新人。这一过程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在监禁的条件下强迫劳动和教育改造。罪犯服刑前后天壤之别的变化和处遇,造成了他们接受改造和抗拒改造的矛盾心理。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更催化了这种矛盾心理的产生。调查结果显示,这种矛盾心理在罪犯中的存在已不是个别现象,越来越具有普遍化的倾向。同时这种矛盾心理的存在还具有它的两重性,它既是维护监管稳定的不利因素,同时它又给我们如何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进而实现监管秩序稳定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只要我们认识和掌握规律、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罪犯和罪犯亲属千方百计攀结关系、拉拢腐蚀管教干警,企图逃避改造倾向的严峻性呈现漫延势头。监狱在一定层面上是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犯罪现象的交汇点,狱情状况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情、国情与犯情的影响和制约。由于社会大变革形成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格局,这种趋势的影响必然波及到监狱中两个互相对立统一的特殊群体。罪犯和罪犯亲属为了逃避惩罚和改造,为了在改造道路上走捷径,千方百计、不择手段的在掌握一定权力的部门和人员身上打主意、下功夫。他们挖空心思的攀结各种关系,使用钱物打通关节,拉拢收买对他们来说的关键人物。于是就出现了人们匪夷所思的奇怪现象。小到选择改造岗位上的特殊照顾,计分考核上的关系分、人情分、照顾分、特殊分,行政奖励上的事实缩水;大到法定立功上通过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移花接木,减刑上使用金钱疏通关系,增加浮动期等等。这些情况绝非笔者的凭空捏造和臆想杜撰。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足以说明罪犯企图改造走捷径和逃避改造倾向的严峻性,这种情况有扩散和漫延的趋势。
二、当前狱内犯情的主要特点
当前影响狱内安全稳定的犯情表现形式,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发展变化,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随着这种变化,形成了既传统又现代的罪犯反改造行为特点,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其主要特点可以作出这样的归纳:
(一)狂暴型。这类反改造罪犯,自控能力差,心理活动外化,抗改意识明显地表现于行动,气焰嚣张、态度恶劣、无视监规纪律、顶撞干警、抗拒改造、蛮不讲理、行为粗野、不计后果,往往以发泄内心一时怨恨为快。他们的性格一般比较直率,思想易于偏激,抗改行为比较明显单一,容易受到孤立和制止。对这类罪犯的掌控应该是管教干警工作的重点。
(二)狡诈型。这类抗改罪犯,行动比较诡秘阴险,他们往往不直接出面,而采取在罪犯中教唆、拉拢、煽动等伎俩,玩弄“借刀杀人”的手段。他们善于看形势、观风向,在很多情况下扮演既教唆他犯反改造,又在危及自身时装出揭发检举的姿态,嫁祸于人、逃避罪责。他们攻击目标的指向,往往是靠近政府积极接受改造的罪犯,真正的意图是使政府的各项号召难以落实,对抗改造政策。这类罪犯一般年龄较大、经历复杂,有的在犯罪作案时,使用的手段就很狡诈,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一些组织者和策划者。揭露和发现这类抗改罪犯,需要我们认真缜密的工作态度和扎实深厚的专业功底。
(三)虚伪型。这类抗改罪犯的行为特点,是用表面的顺从、伪装来掩饰他们与政府的对立。他们很少在罪犯中招惹是非,希望其他罪犯闹事,但自己却尽力回避参与。这类罪犯的自控能力较强,文化和认知程度较高,理智使他们懂得政府的威力无法抗拒。“不吃眼前亏”是他们信奉的处事哲学,“出去再说”是他们的行为准则,而如何加强犯罪本质的改造,他们从来就没有这种考虑和需要。对这类罪犯真实面目的识别,需要我们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和清醒的职业头脑。
(四)沉默型。这类抗改罪犯的特点,是并不掩饰自己反改造的思想观点,但从不表现在攻击性的行动上。对于政府的号召、干警的教育,无动于衷,经常以沉默来对抗。有的数月不说一句话,他犯抗拒改造的行为,他们从不介入,但反改造的态度却始终很顽固。由于这类罪犯并不害群,也很少惹事,因而在罪犯中常常显得孤僻安静。对于这类罪犯的存在,如何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往往得不到我们一些干警应有的重视。
(五)懒惰型。这类抗改罪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劳动的厌恶和生活态度的消极。他们在劳动中经常借故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软磨硬泡。在监管生活中,床铺衣着经常弄得又脏又乱,却不主动整理,表现得既窝囊又不老实。逃避劳动的手段主要是装病,一不想劳动就发病,对周围他犯的批评、嘲讽视而不见,缺少自尊心、荣誉感、不知上进、得过且过、破罐破摔,有时在这类罪犯当中还经常出现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这类罪犯的行为表现往往使我们的一些管教干警感到很无奈。
(六)狱霸型。这类抗改罪犯的主要特点,就是上欺政府、下压群犯。这类罪犯他们表面上积极靠近政府、讨好干警,却不重视自己犯罪本质的改造,经常假借干警的名义,在罪犯中横行不轨,公开干着违反监规纪律的坏事。有的借故殴打他犯、勒索物品,稍遇不满和抵触就打击报复,在干警面前花言巧语,隐蔽真相,诬陷他犯,手段恶劣。有的耍弄伎俩,对干警投其所好,骗取信任,搜罗随从,拉拢一些追随者,在罪犯中称王称霸,使许多罪犯敢怒不敢言。这类罪犯的存在,严重的造成了政府与多数罪犯之间的阻隔,由于他们的认知能力和办事能力较强,在分析排查罪犯中存在的问题时,能顺着干警的意图和心理讲出一些所谓的道理,甚至还能献计献策,拿出一些所谓的解决办法。因为他们了解罪犯心理、熟悉罪犯情况,往往颠倒是非,为已所需添油加醋,混淆视听,达到泄私愤和制造混乱的目的。这类罪犯手段阴险毒辣,对要报复的对象冷酷无情、行为残忍,背着干警什么狠毒的坏事都能干得出来。他们为达到早日摆脱改造生活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他犯身上获得自己的所谓改造成绩。对这类罪犯的认识、了解和识别,往往是我们一些工作作风漂浮、心理浮躁,或者年轻、涉世不深干警的盲点。
(七)团伙型。这类抗改罪犯在狱内形成的团伙,除具有社会上一般犯罪团伙的特点外,还有自身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的破坏作用,有明显的隐蔽性和危险性。是罪犯反改造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我们重点排查和打击的对象。狱内团伙的构成和形成特点,一般可分为帮派型、地域型、临时型、竞争型或自然型等。团伙成员中按照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可分为头目、骨干、随从三个层次。头目处于核心地位是团伙的统领和指挥者,骨干是团伙中的打手,也有一定的支配权,随从在团伙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参与团伙是为了免受欺压,依附性强。狱内团伙敌视政府的立场目标明确,抗拒改造的意识强烈,对监管改造的破坏性和腐蚀性大。他们暗中活动闹事、威胁同犯、敲诈勒索、传授教唆犯罪手法,行为诡秘,善于欺骗伪装,有些活动往往不容易被管教干警识破。
三、当前狱内犯情给我们的启示
上述狱内犯情的调研结果,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管形势、狱内犯情的发展变化,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需要我们认真的回答和解决。笔者认为正确答案,只能从《监狱法》所赋予的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中去寻找。这也是本文试图想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角色定位。尽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变革和发展迅猛异常,世界变得使人眼花缭乱,但是,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职能没有变,也不会变。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从刑罚执行机关的主体地位出发,重新审视和确定自己的角色定位。坚定的承担起自己应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关于价值取向。尽管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深刻影响着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地位却是越来越突出,作用更是越来越明显。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从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出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修正自己的价值取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无愧于时代,无愧于这份光荣职业的监狱人民警察。
(三)关于专业功底。尽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狱的社会角色作用、刑罚执行方式、教育改造模式、罪犯的处遇管理等等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发展变化。但是,各种刑事罪犯与社会的敌对身份不会改变。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时刻以敏锐的嗅觉、专业的视角,洞察、审视我们面对的特殊群体,时刻保持应有的高度警惕,做到见微知著、未动先知。在这里,职业的敏感和专业的功底是不可或缺的,它是职业警察的立身之本。
(四)关于调查研究。尽管我们应有的保障监狱安全稳定的各种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等无一遗漏,应有尽有,甚至在制度设计上无懈可击。但是,我们且不可以用这样的不变,应对可能出现的万变,而应该时刻以专业的视角,把握犯情变化的细节,拓宽掌控全局的视野。
切记,我们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问题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必须舍得下苦功夫、下笨功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搜集最新资料、了解最新动向,使自己随时处于主动的地位。
(五)关于我们的主业。尽管我们对犯情分析排查的次数、内容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但问题是,执行这个规定并不严格、规范,不仅分析排查的次数没有达到要求,更主要的是,一些押犯单位分析排查的质量并不高,基本是流于形式,从狱内发生的各种问题事后检查总结看,通过例行的分析排查活动,事先发现预知的甚少,多数都是在亡羊补牢,已有的教训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是足够了。这种情况的出现究竟是执行制度规定的原因?还是工作态度、责任心的原因?或者是习惯已成自然理应如此?虽然不得而知且已知。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因为搞好敌情排查工作,不仅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确保监管稳定的重要环节,无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下,它都是我们的主业,我们都必须把它放在主业的位置上来对待。
(六)关于基础建设。尽管我们经过了集中进行的岗位大练兵和多次业务培训活动,但是,实际工作遇到的事实证明,我们一些干警的业务功底和专业基本功却变化甚微,有的连简单的询问笔录都做不好,对罪犯“四知道”的考核,个别干警更是叫人啼笑皆非,还有,我们一些基层单位的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有关犯情原始资料的收集、积累和熟知还仍然很薄弱。我们以这种不变的现状如何应对得了形势飞速发展变化所提出的新课题、新挑战?
可见,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实在是任重而道远,也是监狱各级领导的当务之急,事实足以证明,解决好狱警问题是解决监狱发展建设的关键所在。要实现监狱的安全稳定更不能就稳定而抓稳定,监狱的安全稳定,说到底更需要较高的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来支撑。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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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含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依法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对县、区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审查、报批和业务指导。
市计划、建设、房管、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第五条 征用土地必须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七条 征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在被征地村委进行公告,与被征用土地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
第九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㈠受理申请、进行预审。
项目用地单位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市计划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市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用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受理。
㈡通知被征地单位。
预审通过后,征地的范围、面积和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被征地街道办事处通知涉及的村委、村小组和该土地使用(租赁)人。
㈢组织测量、调查登记。
征地通知发出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征地测量,并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派人参加。确定土地权属、地类、征地面积,放置征地界桩,做好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坟墓等地面附着物的调查、登记工作。
涉及林地的,由用地申请人到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的丈量、清点及补偿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㈣签订征地协议、逐级报批。
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面积、地类和地面附着物的情况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到市土地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召集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代表,商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张榜公告,签订征地协议书,征地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依法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㈤支付征地费用。
土地主管部门于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到被征地村委,被征地村委应全部支付到相关村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分成。
㈥组织清尝交付使用。
被征地单位和村民领到征地补偿费用后三日内必须自行处理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果树等附着物,否则建设用地单位有权处置。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即将进行收割的水稻,可酌情延长处理时间。市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清场工作的进行,清场完毕后,及时将被征用土地交付给建设用地单位。
第十条 征用土地应当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
㈠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宅基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3万元/亩、征用果园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征用林地及其它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万元/亩。交通、能源、公共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国家、盛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㈡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零星果树:已结果果树70元/株,未结果果树10元/株;零星果树每亩超过70株的,以70株计算。
坟墓:3年以内的新坟墓300元/个,3年前的旧坟墓100元/个;
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等按市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㈢精养鱼塘的护坡等工程按渔塘面积3000元/亩标准补偿。
㈣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发布征地通知之日起所种果树或所建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酌情调整补偿标准。
分宜县、渝水区(不含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仙女湖区、高新区,仙来开发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县、区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自行制定,并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克扣、挪用、截留农民的征地经费。
第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或人均耕地较少的,可采取少量留地安置、鼓励兴办第三产业等措施,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在同等条件下,建设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用工。
第十三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原承担的该土地税费和国家定购粮任务。
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县(区)财政部门核减调整,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其他税费由有关部门核减。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村应根据征用土地协议及时提供被征地需安置人口名单,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为在渔业领域进行合作,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遵守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渔业领域,根据各自可能的范围,确立有关合作项目。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活动。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同意在工业捕鱼方面进行下列形式的合作:
  一、几比方允许中国渔船以渔业许可证的方式在几比方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
  许可证的出让条件,每年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每年根据特惠原则发放的许可证,不低于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双方同意在双方认为发展合资企业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工业捕鱼联合公司。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同意在手工捕鱼方面进行下列形式的合作。
  一、中方提供设备、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帮助几比方:
  ——建造小型机动渔船;
  ——从技术上和操作上帮助几比建立半工业化捕鱼船队。
  二、中方派遣管理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几比培训渔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同意在渔业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和渔港设施方面进行下列形式的合作:
  一、中方派遣海洋生物专家和提供有关设备,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建立科学试验室。
  二、中方帮助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研究制定对几比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的监护制度。
  三、中方帮助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研究制定改善几比渔港条件,并提供卸鱼设备,培养几比操作技术人员。

  第五条 关于本协定每个合作项目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有关部门逐项协商,签订实施合同或协议确定。

  第六条 为确保有效地执行本协定,双方同意建立一个渔业合作混合委员会,评价本协定的实施和研究确定将开展的各项合作活动。
  为协调本协定范围内的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通过通讯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混合委员会会议,磋商执行本协定的有关事宜。从第三年起混合委员会应每年轮流在中国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七条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合作的具体安排已列入本协定的附件。新的合作项目由双方代表经通讯联系予以同意,并将这种新的协议或合同同样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第八条 本协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孟宪德           路易斯·桑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