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基础/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25:12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基础

龙城飞将


1. 法经济学:真传几句话,假传万卷书

  许多理论,尽管写书的人呕心沥血,学术成果著作等身,但其根本的世界观或方法论的出发点却是非常简单,比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经济学。再比如曾在法哲学界称雄百年之久的边沁的功利主义以及由此发展的流派。边沁的出发点非常之简单,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一般人认为只看其前四章,以后的内容就是其它的法理学家们自由发挥了。但他真正讲述其功利主义原理的部分只占其中一章,大约4页纸的篇幅。其中真正讲到功利主义原理的部分只占半页纸,两、三百字。他的理论用可以简约到只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波斯纳也是这样。他以财富最大化作为其理论的基石,这个基石又是从批判效用最大化发展而来。实际上,从更抽象的角度看,财富最大化与效用最大化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差别只在于最大化的对象的边际界定而已。

2. 法经济学在中国被妖魔化、学术泡沫化

  但法经济学到了中国,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有一种妖魔化、学术泡沫化的趋势。法经济学来到中国后,总给法律人一种神秘的感觉,又是经济学,又是数学,又是博弈论,一下子就把人弄懵了。再加上国内一些人不喜欢法经济学的应用,热衷于它的“理论化”、“学术化”,喜欢考证谁的观点,哲学基础等。一大堆国外法经济学大师们的观点,一大堆国外法经济学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唯独没有多少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有意义的分析研究。结果人许多人著作等身时却使人不知所云,而且作者自己也不知所云。法经济学的资料卷帙浩繁时却使新入行的人如同进了迷宫。难怪有许多人对法经济学总是叶公好龙,没有真正地深入进去。
  这样的结果是,妖魔化、学术泡沫化。妖魔化,使人感到很神秘,很恐怖,不敢接触,觉得自己学不会,有点像宗教给人的感觉一样。学术泡沫化,远离了它应当服务于对法的分析与研究这个主战场,进入了欧洲中世纪哲学家们争论“一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的状态。

3. 法经济学的真谛:方法、对象与基础

  简单说来,法经济学的真谛可以概括为几个关键词:方法、对象与基础。
  方法:经济学方法。对象:法。基础:指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基础,换句话说,就是法经济学的研究是为谁服务。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文章:《关于**法的法经济学研究》,从意义重复的标题上可以看到,写这类文章的作者根本没有理清楚方法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没有理清楚法经济学学科本身的特性。

4. 法经济学的方法

  法经济学的方法就是经济学方法。再具体一点,包括经济学的几个学科或分支。其一、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的概念包括经济学人、供求关系、成本效用、厂商理论等。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福利经济学: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福利。信息经济学: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投入产出经济学: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博弈论:博弈的基本理论,包括多方博弈等。熟悉经济学的其它门类,也可以用来进行法的分析。
  其实,法经济学的方法还包括数学的方法。中国的许多学人之所以对法经济学却步不前,一个原因是不熟悉数学。其实,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都可以用到法经济学,看研究者在研究分析什么具体的问题。
实用主义哲学是法经济学的第三个方法。有的观点称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可能这是从另外的角度论证我所讲的问题。
  实用主义现在已经不再是一种运动,但仍是一种非常有影响的思想体系,它把哲学从一种人生观的思想体系降为一种研究问题和澄清信息的批判方法,把知识解释为一种评价过程,以科学探索的逻辑作为人们处世待物的行为准则。
  实用主义强调知识是控制现实的工具,现实是可以改变的;强调实际经验是最重要的,原则和推理是次要的;信仰和观念是否真实在于它们是否能带来实际效果;真理是思想的有成就的活动;理论只是对行为结果的假定总结,是一种工具,是否有价值取决于是否能使行动成功;人对现实的解释,完全取决于现实对他的利益有什么效果。
  正因为如此,它可以被不同的人用来做工具与手段。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就将实用主义哲学家奉为良师,声称从这些人的学说中发现了“行动的信心,生活和战斗的坚强意志,而法西斯的成功大部分得力于此”。所以,同样是使用实用主义作为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不同思想观点的人同样会对同一个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

5. 法经济学的对象

  法经济学仍是法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所以它的对象与其它法学一样,仍是法、法的现象及法的本质规定。大到法律制度、小到法条都可以进行研究。可以对宪法、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刑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的一些大的原则进行分析,也可以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的法条进行分析。具体到法律制度,抽象到立法思路。对拟立法的原则与内容可以预先进行法经济学的研究。既可以研究现行法律制度,又可以研究司法实践。

6. 法经济学的基础

  基础:指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基础。换句话说,就是法经济学的研究是为谁服务。
  进行一番研究,是要得出一定的结论,这个结论就是为谁服务,这是为人们所关注的。比如,效用最大化对一些人来讲是真理,对另一些人讲可能是谬误,别人得到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他的效用可能并没有最大化甚至受到损害。再比如现在网上热议的“钓鱼式执法”的根源在政府对出租车运营的垄断,政府垄断的原因在于政府与出租车经营公司瓜分利益,甚至在一些城市某些交通管理部门的官员也参加了利益的瓜分。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拼命地以行政手段甚至刑事的手段来打出蓝牌车 。在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同时,政府的官员却是在为自己的人民币服务。出租车市场在这种垄断的条件下价格高昂,乘客为此付出大大高于成本价的价格。
  法经济学的基础可以用用某一种人生的哲学来代表,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公开声称自己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而西方许多哲学流派对此却是或者讳莫如深,或者声称代表全人类实质上它只能代表人类中的一部分人。

2009-11-3
作者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县以上(含县)水利部门管理的蓄水、引水工程或机电排灌设施供水(含排水,下同)以及受防洪工程保护的工业、农业(含水田、旱地、自留地、鱼塘)和其他用水户,均应向水利工程(含机电排灌,下同)管理单位缴交水费。
第三条 水电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乡)、区(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水费核定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分类核定。
(一)农业用水。粮食作物按面积计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二至五元;按水量计费的,每一立方米收费五至八厘。经济作物(包括鱼塘)按粮食作物水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三十。
(二)工业用水。如按消耗水计费的,每一立方米收费二至三分;如属贯流水(指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并可用于灌溉和其他兴利的)计费的,可按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共同商定收费标准。
(三)水力发电用水。如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计收;如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百分之二十计收。水力加工用水,按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水费标准计收。
(四)机电(水轮泵)灌溉水费按实际耗电量计收,每千瓦小时电一角五分至二角(含电费)。排水水费如按面积计收的,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费一至三元,经济作物按粮食作物水费计收标准,加收百分之三十。
(五)凡租用或承包水利工程单位管理的水面,从事水产养殖或游乐活动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共同商定收费标准。
(六)自来水厂水源,由水利工程提供并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从水库或渠道引水口计算,每一立方米收费二分至二分五厘。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原收取的水费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县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原收费标准计收。
第七条 归属水利部门管理、受益范围明确的堤围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受保护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收取工程管理维护费,农田按面积计收,粮食作物为每年每亩收费一至三元,经济作物(包括鱼塘)按粮食作物收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三十。凡工、商、农企业可按年销售(营业)总
额(粮食部门的平价商品除外)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计收;对银行部门可按年收取工、商、农企业的税款的营业额千分之二计收;凡不便按营业额计收的个体经营户,可按每年十元至二十元收取。
第八条 船舶、排筏通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枢扭、水道、船闸或筏道,均应缴交过闸费。收费标准:如属重载、空载的船舶,按船检部门核定的准载吨位计收,每吨次收费一角至二角。如属竹木排筏的,按扎排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次收费一至二角。对持有证明的军运、消防、救护和
防汛的船只,可免交过闸费。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办法
第九条 水费一般收取现金,农业水费也可用粮食或其它农副产品抵款。
第十条 农业水费一般在当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分两次交付,年终结清。其他用水单位应在当月底交付。
第十一条 农业水费由受益区(镇)、乡统收统交,可以指定财税或粮食部门代收,也可委托乡村干部、群众管水员代收,供水单位可给代收者以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手续费。其他用水单位的水费,应直接向供水单位缴纳。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水费标准和日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应按月加计滞纳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经一再催促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 区(镇)、乡管理的机电排灌工程,凡与县机电排灌管理总站订有技术服务承包合同的,应缴纳一定的服务管理费。
第十四条 经济贫困地区或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农业用水户,如交纳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缓纳或减免。如减免额较多,供水单位当年开支有困难,经水利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仍有不足的,当地地方财政可
给予适当的临时性补助。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实行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并接受灌区管理委员会或受益区代表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水费为自收自支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专款专用,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和挪用。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部分或全部大修、折旧资金,由水利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每年要按时编报水费收支报表,水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尚有移民安置遗留问题的水利工程单位,所收水费可适当提取部分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提取比例由水电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核定。
区(镇)、乡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1986年3月4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 〔2010〕1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 “五位一体”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发展模式,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批符合国际标准和进口国 (地区)要求的规模化、标准化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引领和带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升。

  二、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指导出口企业依据国际标准和进口国 (地区)技术标准及规程等组织安排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 (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等体系认证。支持有条件的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美国NOP、KOSHER、日本JAS、欧盟GLOBAL-GAP、英国BRC等国际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农业投入品控制管理体系。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化学投入品安全管理机制,实现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的示范效果。

  (三)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各环节、关键点实行逆向查询。实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的示范效果。

  (四)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完善吉林 WTO/TBT通报预警平台建设,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监控、检测和信息收集、汇总,并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对农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五)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广泛开展道德、法律教育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逐步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示范效果。

  三、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负总责,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全力推进本区域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二)明确工作责任。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注册备案,并及时发布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警示通报信息;商务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综合协调和相关信息服务;农业、畜牧业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质监部门负责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和标准化、计量工作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三)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各项扶持政策。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示范区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龙头企业、实验室检测、出口基地、品牌、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国外注册认证、专业培训、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

  (四)扩大宣传培训。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对外宣传推介力度。树立吉林优势农产品的良好国际形象和美誉度。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逐级进行有关管理措施、技术规范等业务培训,为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奠定基础。

  (五)强化考核管理。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开展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负责对全省食品农产品示范区进行考核,确保全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取得成效。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质检工作要点》(国质检办 〔2010〕49号)要求和我省食品、农产品出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审批、撤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区条件及类型。

  (一)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种植、养殖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品牌优势,已经形成或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群;

  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或注册备案场相对集中,具有特色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和相应的配套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地方政府重视,纳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和措施,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根据不同类别、功能和特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可分为示范县 (市、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以下统称示范区)三种类型。

  第二章 示范区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成立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商务、农业、畜牧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领导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负责示范区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工作;

  (三)及时向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工作,协调工作进程,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许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八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的农兽药的行为。对私自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化学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惩处。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配足植保员、兽医和生产技术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实施技术培训计划,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示范区种植、养殖基地应按照GB/T20014 《良好农业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种类产品良好农业规范 (GAP)操作指南等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

  (一)环境控制要求;

  (二)种苗管理控制要求;

  (三)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管理控制程序;

  (四)种植、养殖管理控制要求;

  (五)疫病疫情控制规范;

  (六)出口食品原料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七)残留监控计划;

  (八)员工安全健康和动物福利基本要求;

  (九)异常情况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适时对示范区内进行环境监测评估,保证示范区周围无污染源。

  第十四条 示范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符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区内实验室或借助外部资源能够满足出口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控要求。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所有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从消费者到种植、养殖基地相关信息的追溯查询。

  第十七条 建立示范区内所有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种植、养殖基地的质量档案。

  第十八条 对发生问题的种植、养殖基地或加工企业能够及时预警,启动紧急处置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纠偏措施。

  第四章 示范区的申请、评审、审批和撤销

  第十九条 申请示范区由县级政府向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 《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良好农业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出口产品追溯体系》、《出口企业诚信体系》等体系文件或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会同商务、农业、畜牧业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实施具体评审工作,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做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资格有效期为五年。示范区出口产品被检出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立即取消备案基地待遇,停止出口报检;连续被检出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进行全面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区资格。

  第五章 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应享受下列优惠措施:

  (一)县 (市、区)以上政府对示范区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包括实验室检测、出口基地、新产品研发、品牌、市场开拓 (参展布展)、国内外注册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多方面支持,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政策支持与服务;

  (二)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以下便利和信息服务:1.对示范区内的种植、养殖基地给予备案基地待遇,不再进行逐一考核;2.对列入示范区的品种降低出口产品抽检频次,减少抽样数量,降低出口企业成本;3.货物通过口岸出境时,根据需要出具有关文件和有效证明;4.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优先实施绿色通道;5.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享受相关技术支持;6.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GAP/HACCP等认证给予优先培训咨询;7.国外政府有准入要求的,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