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2:21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0年9月)

财库[2000]7号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亡)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入、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入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三章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


第十六条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第十七条中标公告提交程序。


中标入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入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招标入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步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暂行办法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我市教师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房目标和责任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到本世纪末我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的标准,区、县属学校教职工需新建165万平方米住房,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需新建18万平方米的住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市教职工住房建设分两步进行。第一步1995年至1997年,为区、县属学校
教职工建设78万平方米住房(其中市内6区建设53万平方米),为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建设9万平方米住房,重点解决教师无房户和人均4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问题;第二步到本世纪末,人均住房达到8平方米的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区、县一级政府要解决好所属学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负责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市属高校系统教职工住房由市高教局负责。
行业办学的教师住房,由行业自行解决,可享受市里建、售教师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售教师住房的优先优惠政策
建设教师住房和教师购买住房,享受我市危陋房改造、翻建的各项优惠政策;免交住宅建设配套费,可自行配套;免交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从每年竣工的商品房中提取2%的房源作为区、县属学校教职工解困房,并以成本价售给教师;在全市危陋房改造、翻建中,凡涉及中小学教师
住房的,学校一律免交所负担的那部分资金。
三、建房资金的筹措
当前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建房资金短缺。按第一步区、县政府所属学校建设78万平方米的要求,需要投资7.41亿元(建房按每平方米950元计算),其中市内6区建设53万平方米,需要5.3亿元(建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
解决教师住房所需资金要坚持多方筹措,个人适当负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面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安排补助性建房资金主要有:教育费附加2000万元;市预算外资金1000万元;每年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各筹集500万元(不含市属高校原已安排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开征的教育事业发展费,近几年主要安排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并按现行税收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管理。
(三)教职工无房户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交纳建房费。该项资金在向个人出售住房时冲抵购房款。交出旧房新增面积户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46号)执行。
(四)市人民政府补助性建房资金和市财政局管理的教师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由市建委下达建房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建房计划,对区、县进行补助。对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建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进行补助。
(五)区、县人民政府每年筹集建房资金和区、县财政局管理的教师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所属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
四、加强领导,实行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由主要领导牵头,分别成立市、区(县)教师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教师住房建设列入每年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容。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检查各区、县教师住房建设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解决教师住
房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1994年12月18日

国家科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管理办法
1992年5月4日,国家科委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以利四化建设的战略方针,结合我委引智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引智工作重点。对列入国家拨款并由国家科委分管的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在充分论证、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一批能提高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水平、具有较大经济技术效益的引智项目,由国家科委作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引智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国家科委引智领导小组为我委引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我委引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协调引智工作配套资金与活动经费;检查引智项目执行和效果落实推广。国家科委引智办(设在中国科技交流中心)负责对我委引智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代表国家科委与国引办和外专局联系日常工作,并按《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委内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89〕国科发外字127号),处理对外活动事宜。
三、引智项目的申报办法。凡提出引智项目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引进智力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填写引智项目申请表,报国家科委主管业务司(办)。
需特殊予以保密的引智项目应在申请表中加以说明,以便加强保密措施。
报送涉外经济管理人才培训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培训目的、对象、内容、国别及外汇费用落实情况。
上述申报项目经有关业务司(办)严格审查、筛选后,由国家科委引智办于每年十一月汇总报国引办。同一引智项目要杜绝通过多渠道向国引办重复申报,对一再出现这类事件的单位,国家科委引智办将不再受理他们的项目申报。
属于科技交流、讲学和出国考察的项目应通过科技合作渠道解决。
四、引智经费。引智项目所需经费主要以科研项目费和自筹为主。引智项目经国家科委报国引办批准后,可获得国引办部分资助,国家科委从科研经费中给予部分配套资助。国家科委每年拨给委引智办的引智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发和扩大引智业务,巩固和开辟引智渠道,增加和更新引智信息。
出国培训、实习、进修要争取对方全部或部分提供食宿交通费,全部由我方承担费用的项目应从严控制。
五、有关业务司(办)的引智任务。我委有关业务司(办)应将引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定专人分管。在研究制定科技发展计划时应做好配套的引智计划和资金落实;对各单位提出的引智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筛选;认真做好引智项目的管理、验收和总结工作;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引智效果;每年11月应将当年引智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效果汇总报我委引智办。
六、我驻外机构的引智任务。智力引进工作是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加强对我四化建设有用的科技人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定期报回国内;根据经济科技发展计划推荐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对国内提出邀请专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回国;推荐在引智工作方面能提供优惠的组织与我建立合作关系;对派往国外、境外培训班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指导。
七、中国科技交流中心的引智任务。中国科技交流中心除履行国家科委引智办的职能外,还应积极为聘请单位提供国外人才信息和渠道,在收到邀请国外专家的申请表后,应尽快与国外联系,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国家科委国外人才资源总库应作好国外人才信息的补充、更新和咨询服务。《对外科技交流通讯》应作好国外人才信息、引智工作经验的报道与交流。
八、本办法自1992年5月4日起实施,由国家科委引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