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3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4〕2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和规章,强化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2.审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4.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及时修订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消防规划。
5.负责做好城镇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工作,保障经费投入,保证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解决城镇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历史“欠账”;督促各部门在城镇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6.积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推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7.负责组织本县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积极督促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8.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9.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10.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规,补充和完善本地区消防法规体系,检查本地区消防行政执法情况。
11.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12.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3.将消防工作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二、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2.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3.积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推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工作。
4.负责组织本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5.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6.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7.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8.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9.将消防工作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三、市直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一)市发展计划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建设发展总体计划。
2.负责消防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二)市建委消防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在城市建设中同步组织实施。
2.结合城市的改造,合理确定消防安全布局,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督促县政府制定落实城镇消防规划。
4.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审查工作,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消防设计规范,严把消防队伍的审批关。
5.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进行,并保证建设资金到位。
(三)市财政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编制消防事业费预算,落实各项消防基础建设和装备建设资金。
2.认真执行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并保证专款用于消防装备建设。
(四)市城建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及时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满足消防灭火救援的需要。
2.负责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3.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把审批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市经贸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2.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提高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3.会同消防部门负责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2.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3.协调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灭火和社会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情况的汇总工作。
(七)市消防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2.依法对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消防审批和验收工作。
4.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和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
(八)市工商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各项规定,严把从业审批关。
2.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九)市文化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严格履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严把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关。
2.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负责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十)市教育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负责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将消防知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特殊工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2.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伤残人员的等级鉴定工作。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做好各类消防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性报道工作。
(十三)盘锦日报社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开展火灾警示预报。
2.负责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做好各类消防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性报道工作。
(十四)通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传递火警、火灾和抢险救援信息的通讯设施,保证消防通讯畅通无阻。
2.负责火场通讯保障工作,保证灭火通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五)其他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在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期间,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扑救。
四、企业、社团、组织、个体经营业户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因为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并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3.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
5.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6.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7.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8.发生火灾后,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半年、全年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