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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23:32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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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1987年2月2日,财政部/建行总行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一日财政部、建设银行发出了《关于将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交由财政部主管的通知》,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包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下同)和地质勘探单位会计制度工作由建设银行总行交财政部管理。由于当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尚未成立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各地区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仍由建设银行省(区、市)分行管理。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已成立了会计事务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各地区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地质勘探会计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上述会计制度的主要工作,包括: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和办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或补充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制度和办法;审查本地区主管部门拟定的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布置本地区基层基本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和地质勘探单位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管理好工业、供销等会计制度的同时,要管理好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加强与建设银行省(区、市)分行的业务联系,互相配合,搞好工作。
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后,有关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单位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报表的审查、签证及汇总编报工作,仍由各级建设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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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6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我省的山权林权,总的来说是稳定的,绝大部分山林界线是清楚的。1981年开展林业“三定”以来,经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努力,大多数社队山权林权已经落实,林业生产形势很好。当前主要的问题是还有六千多宗山林纠纷没有解决好。这些山林纠纷多是拖了较长时间而没有解决
的老、大、难问题,往往在争执山林的同一块地方,涉及到矿产、水利之争,县界省界行政区划的划定和历史遗留问题等等,情况比较复杂,矛盾较深,群众对立情绪较大,经常引起乱砍滥伐森林,破坏生产设施,甚至引起群殴械斗,严重地影响生产和安定团结。为了扫除发展林业生产和
开发山区的障碍,消除隐患,加快山区建设,必须尽快地解决这些山林纠纷。
一、山林纠纷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一种民事纠纷。因此,处理山林纠纷一定要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去解决。有关双方要认真教育干部和群众,讲党性、讲政策、讲团结、讲风格,提倡互谅互让,从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有利于群众生产
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依靠各级党委和政,依靠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依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二、调处山林纠纷的政策原则。
1.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确定山权林权,原则上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和经营范围为基础。“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或没有搞“四固定”的地方,可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不准以土地
改革前的凭证作为依据。
2.山林纠纷凡涉及到行政区划界线时,应以广东省图志编辑委员会分县图编辑部1961-1964年出版的县、市地图为依据。如果分县图上的界线与实际管辖不一致时,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然地势进行调整确定。界线确定后,由双方县政府联合报省政府备案。
3.处理国营林场与社队的山林纠纷,应遵守和维护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林场设计任务书(经营范围),以及原来场社签订的有关合约和协议。个别国营林场在建场时确实没有留给邻近生产队一定山地,造成生产队发展林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困难的,应经过场社充分
协商,划回一些近村山地给生产队。协商结果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报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4.在确定林权时,应坚持“谁种谁有”的政策,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自留山、房前屋后以及生产队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不准随意侵犯和变动。
5.在调处山林纠纷时原则上要维护过去(解放后包括“三定”以来)已经调解签订的合约、协议,不能推倒重来。
三、调处山林纠纷的方法和程序。
1.处理山林纠纷,应坚持“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办法。即山林纠纷的双方在公社管辖范围内的由公社负责调处;在县管理内的由县负责调处;在地区(市)管辖范围内的由地区(市)负责调处;跨地区的山林纠纷,确需省出面的,由省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调处:跨省的山林纠纷,要尽量在基层解决,需要政府出面时,由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确实解决不了时,省、地两级协助,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建立友好的睦邻关系。
2.调处山林纠纷,首先由发生纠纷单位主动协商,就地解决。经多次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调解,双方仍达不成协议时,政府进行仲裁。如对政府的仲裁不服,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把矛盾上交,也不能久拖不决。
3.调处山林纠纷应坚持用党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解决。
四、坚决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要坚持党性,按党的原则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办事,反对本位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不准挑动和扩大矛盾,破坏安定团结。在山林纠纷未解决之前,要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发放山林证书,已发放的一
律无效。不准进入争议地方造林、砍伐林木、勾割松香,破坏生产设施。
对那些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不讲党性、不讲政策、不负责任、制造矛盾、挑动纠纷、无理取闹、破坏协议、破坏团结、乱砍滥伐森林的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在今年内把山林纠纷调处解决好。各级政府必须重视这一工作,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组织专门机构和队伍,迅速开展工作。省政府决定设立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从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处、林业厅、民政厅、水电厅、司法厅和省人民法院、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
点在省林业厅、山林纠纷多的海南、肇庆、惠阳、梅县、湛江、汕头和广州、韶关、江门等地、市、都要相应成立调处山林纠纷的机构,由行署或市政府的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制定有效措施,做好检查督促和组织调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提供经费、交通工具等必要的
工作条件,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落实,使调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1983年6月8日